5483146 发表于 2018-7-17 11:58:46

2018论WTO服务贸易争端中承诺表解释“文本化”之弊端

  论WTO服务贸易争端中承诺表解释文本化之弊端

  一、WTO法律解释方法概述
  条约解释是WTO争端解决的关键法理问题之一,甚至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定。不同领域WTO争端中的条约解释虽不能整齐划一,但从WTO 争端解决实践来看,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的参照已经得到了普遍一致的遵循。
  按照VCLT第31、32 条关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约文即视为缔约国为实现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所作出的真正的意思表示,因此条约解释的出发点在于条约文本,解释过程是阐明约文所含意义的过程,而不能从一开始就去臆测缔约意图。通观WTO争端中解释的实践,条约文本的含义往往被赋予极高的地位,虽然这并意味着将用语的通常含义等同于语义,但对文本的偏重本身便会反衬其他解释因素之轻。并且在笔者看来,上下文解释在某种程度上也当属文本化的解释,因其在根本上依然依托于文本,而不比一种较为灵活的、与文本化解释相对的意图解释方法。
  二、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案中的承诺表解释
  本案中,电子支付服务(EPS)是否属于中国所承诺的金融服务,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d.所有的支付和汇划服务(all payment and money transmission services)是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专家组运用条约解释的方法对d子项进行了分析。在通常含义方面,专家组查找词典和行业惯例,分析了payment、money、transmission等词的含义以及这些词的组合payment and money transmission services的含义,甚至分析了all的含义;在上下文方面,专家组分析了d子项中including后面的内容,也分析了承诺表中的其他内容,包括如何理解B. Banking and Other Financial Services,如何理解下列市场准入承诺中的内容: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并且特别分析了中国所提出的GATS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中的相关内容。专家组甚至分析了GATS的结构并对比了其他成员的减让表,最后还从目的宗旨的角度进行了简要分析,得出d子项包括EPS的结论,也就是认定中国对EPS作出了承诺。
  在解释的过程中,专家组虽然按照条约解释的方法进行了综合考量(整体解释),但解释本身仍依托于文本,未考虑到具体承诺表同GATS主体规范的不同之处(尽管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表同属条约的一部分)而简单适用一般条约解释方法,忽视成员方制定承诺减让表时的意图,即便成员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种意图是客观存在的。在本案中,中国就未做出承诺以及相关的措施是考虑到金融市场不稳定性出于监管的需要做出抗辩,但未被专家组采纳。由此并结合先前有关承诺表解释的美国博彩案和中国分销服务案,可以看到,专家组不约而同地、客观地解释出了成员方没有做出的承诺,解释的理念在于承诺当做扩大解释,这虽与WTO开放市场、逐步贸易自由化的原则是一致的,但无疑在无形中增加了成员方的义务,不利于贸易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三、结语
  服务贸易本身的复杂性、GATS涵盖内容的广泛性、承诺机制的特殊性等因素使得服务贸易争端解决面临许多新的法律问题,服务贸易巨大的发展前景也不可避免地导致在这一贸易领域将产生更多的争端。各成员方在做出具体承诺时虽格外谨慎, 但从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承诺表解释的实践来看,做出扩大解释以促进市场开放、贸易自由成为大的趋势,各成员国需进一步加强谈判并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但加强贸易的自由化不应从对承诺表的扩大解释入手,否则便违背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设置的初衷。因此结合服务贸易承诺表的特殊法律性质,从解释方法上加以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王衡.WTO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之解释问题研究以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为例..法商研究,2010(4):42.
  张乃根.论WTO 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复旦学报,2006(1):122.
  张乃根.中国涉案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及其比较..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5):34.
  See John H.Jackson, SoverEignty, the WTO and Changing Fundamentals of International Law,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182-192.
  依照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通常简称DSU)第3条第2款的规定,争端解决机构应该按照国际公法上的解释习惯规则来澄清《WTO 协定》中的规定,但DSU 并未进一步明确解释习惯规则包括哪些规范。上诉机构在其受理的第一个案件美国汽油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条构成解释习惯规则的一部分。参见WT /DS2 /AB /R, 29 April 1996, p.17.在其后受理的日本酒类税案中,上诉机构指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也取得了同样的地位。参见WT /DS8 /AB/R, WT /DS10 /AB /R, WT /DS11 /AB/R, 4 October 1996, p.10.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条第1 款明确规定: 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接下来的第2 款对上下文做了进一步的定义,第3 款提出了嗣后协定、嗣后惯例、有关国际法规则、特殊意义等解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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