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42289 发表于 2018-7-17 11:41:05

2018WTO体制下贸易政策协调机制解读

WTO体制下贸易政策协调机制解读
 wTO 体制下的贸易政策协调的本质表现为成员间的利益协调。利益协调过程即是成员互相满足和平衡彼此利益需求、缓和各方之间利益矛盾的过程。wTO 体制下的利益协调是通过成员之间的政策协调体制来实现的。政策协调是利益协调的基本手段和途径,而对于利益的妥协与互让是政策协调的核心。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协调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在wTO 体制下,利益矛盾表现为多种形式,有利益受损或丧失、利益实现受阻、利益关系失衡等多种形态。这些利益矛盾体现为一方、双方或多方的利益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当事方在利益关系方面出现了你之所得即为我之所失的情形。
  wTO 体制下的政策协调所要处理的就是理顺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起一种让各方均有所得、均有所收益的利益平衡体制。这种体制就是建立在互惠互利、竞争共赢基础上的利益共享体制。该体制旨在满足各成员的利益需求,旨在确保各方在履行协定项下义务基础上享有协定项下的权利。在此体制下,一国享有权利、满足利益需求是有代价的。这种代价就是该国须为其权利的实现履行一定的义务(如开放本国市场等)。任何一成员对 wTO义务的违背可能损及一个或多个或所有成员的经济利益。GATT/wTO 框架下政策协调的使命就是开展机制化的利益协调与合作,通过确保各成员履行义务的方式来促进共同利益的实现。
  贸易政策协调的机制化和法制化
  为避免免费搭车和违约行为的发生,wTO 做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采取经常化的协调制度,让各方在此框架下进行反复多次的协调、博弈。这会减少甚至消除一方在国际合作中的投机行为。二是以规则和具体承诺方式规定了各参加方的权利义务,这些协定对有关关税减让、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义务规定了比较具体、客观的指标。三是建立透明度、政策审议等制度来对协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争端解决机制对违约行为进行审理裁决,强制违约方履行各协定所规定的义务。总体来看,wTO 构建起了对政策协调成果进行保障的法制框架体系。
  wTO 的机制化属性有助于克服 GATT的缺陷。为实现共同贸易利益,GATT/ wTO 创建了国际贸易宪政规则,包括:确立指导成员方关系的原则;谈判过程中实行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以谈判方式确定协定范围;对发展中成员实施差别和特殊待遇,等等。这些规则引申出了 GATT/ wTO 框架内有关权利义务的道义力量。GATT/wTO 协调机制在制定和适用相关规则、推动贸易自由化、实现共同贸易利益目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 wTO 制度规定,成员有义务履行其在政策协调中做出的承诺,有义务遵循政策协调所达成的规约。成员可以放弃其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但不得放弃其所做出的承诺,不得拒绝履行其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义务。
  WTO争端预防对贸易政策协调的意义
  争端预防是 GATT/wTO 政策协调机制的一项核心使命。在 wTO 协定中,虽然未将争端预防列为其宗旨目标之一。但毋庸置疑的是,若贸易争端和冲突得不到有效的防范和控制,GATT/wTO 的宗旨就根本无法实现。无人能说,在充斥着冲突、摩擦和以邻为壑的贸易政策的国际贸易环境中,GATT/wTO可实现其发展生产贸易、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使发展中国家获得其应得的贸易份额、使世界资源得到最佳利用等宗旨目标。大量的贸易摩擦和争端会引发国际贸易秩序的混乱、破坏国际贸易体系,甚至会导致相关成员国民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衰退和萧条。在愈益一体化的世界经济体系中,各国的经济发展变得愈来愈相互依存,一国经济贸易政策的外溢性特征更为显著,一国的经济政策也更容易受到他国政策外部性的影响。失控的贸易争端和摩擦会动摇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妨碍各方对预期利益的追求。故此,全面防范贸易争端、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是 GATT/ wTO 框架下贸易政策协调体制的当仁不让的使命。
  贸易政策协调对WTO争端预防的价值和作用
  贸易政策协调是成员间利益协调的主要方式。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是预防、消除爭端的根本途径。利益协调(通过政策协调途径)是预防争端的前提、基础。争端预防是利益协调的结果,是利益关系得到协调的表现。当某种争端得到了有效预防就表明某种利益矛盾得到了缓和或解决,某类利益关系得到了协调。要预防贸易争端就必须缓和各方在贸易利益方面的矛盾,调和相互间的利益关系。利益矛盾若得不到协调,贸易争端就无从预防。在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引起利益矛盾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利益关系失衡;二是利益受损;三是利益目标的实现受到阻碍。GATT/wTO 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协调可以在平衡利益关系、防止利益受损、促进利益目标实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有助于消解或缓和成员间的利益矛盾,减少或避免国际贸易争端。
  完善贸易政策协调体制的建议
  协调体制的效率建设。基于互惠意愿基础之上的协商一致的决策模式强调一方可自行决定可否接受他方的互惠承诺。正如 GATT,wTO 一般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决策。即是说,如果无成员正式表示反对,决定就生效。如果协商一致不可行的话,就以多数表决方式决定。这种决策实施机制对 wTO 推行不受欢迎的政策施以了限制。该决策机制使发达国家不能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于其不利的决定。协商一致的谈判决策机制确有许多优越性,但这种决策模式的缺陷也很显著。该决策模式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不利于迅速应对和处理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局势。为克服这一缺陷,笔者认为可将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与多数表决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在保证决策合法性(主要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的基础上提高 wTO 决策的效率(通过多数表决的方式)。因为,在一定条件下,相对于长期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僵局,投票表决可成为多国决策的次劣选择。
  协调体制的民主性建设。wTO 制度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是开放 wTO 门户,增加 wTO 框架下的国际协调的民主性,增进国际社会对 wTO 的信任。强化谈判决策的民主性是 wTO 制度合法性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促进民主性建设,wTO 体制须规定只有在各方有机会表达意见之后方可拟定议程草案。各谈判会议主席或协调人必须召集议题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双方开会,而其他任何感兴趣的成员也可自由参加。对于谈判议题应给予各方代表及政府充分的考量时间,所有议题的新草案文本应提前发至各成员手中,以便各成员有足够的时间研究草案文本。国际协调的民主性建设有助于制约国际贸易中的强权政治行为,防止经济列强对其他成员贸易利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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