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6722 发表于 2018-7-17 11:40:43

2018发展中国家成员与WTO谈判规则析论

发展中国家成员与WTO谈判规则析论
1947年GATT 23个创始缔约方中仅有10个是发展中国家,占总数的43%;1986年乌拉圭回合开启时,发展中国家的数量达到了72个,占73%;1995年WTO成立时,发展中国家成员数量为92个,占据77%;截止2015年11月30日,WTO的正式成员数量已经达到了162个,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成员。WTO谈判规则是协商一致基本决策方式下必然的内在要求。协商一致与传统的投票表决不同,它是不经过投票而通过协商取得共识的决策方式,其关键环节不在于成员是否在权力机构上正式地提出反对意见来赞成或者阻碍达成共识,而是在表态之前漫长的协商即谈判过程。由于GATT/WTO缺乏明确多边贸易谈判制度,实践中形成了并长期遵循着一揽子承诺、绿屋会议、主要供应国原则等谈判规则。然而,WTO成立以来,尤其是多哈回合开启以来,这些谈判规则在效率、参与度、透明度等方面的缺陷暴露无遗,尤其是不断受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质疑和挑战。本文拟就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利用现存WTO谈判规则的困境进行论析。
  一、发展中国家成员与一揽子承诺
  (一)一揽子承诺概述
  根据WTO秘书处的解释,一揽子承诺的含义是幾乎所有的谈判议题都是一个完整的和不可分割的部分,不能单独达成协议,只有所有问题达成协议才算最终达成协议Nothing is agreed until everything is agreed.Accessed October 20th,2014.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da_e/work_organi_e.htm。作为一项谈判规则徐泉.WTO一揽子承诺法律问题阐微.法律科学,2015(1):154.,一揽子承诺是由美国引入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它的引入是为了克服东京回合菜单式加入的弊端,保持乌拉圭回合谈判整体的统一性和多边性Amrita Narlikar(陈泰锋等译).权力、政治与WTO.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7:175.。它要求成员对WTO多边贸易协定要么全面接受,要么完全拒绝,不能对众多协议进行选择性接受。WTO成立后,在发达国家成员的主导下,多哈回合继续坚持一揽子承诺,它被规定在《多哈部长宣言》第47段中。
  (二)发展中国家成员与一揽子承诺
  发展中国家从一开始就极力反对美国将一揽子承诺模式引入乌拉圭回合,这意味着他们必将承受更多的国际义务。之前东京回合守则和乌拉圭回合新议题显然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发展中国家所关心的农产品、纺织品等领域还游离在谈判桌之外。发达国家提议的投资和知识产权议题以与贸易有关的名义成为谈判议题,发展中国家极力反对,惶恐今后会有更多的议题会打着与贸易有关的旗号登堂入室。最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最终达成妥协,发达国家纳入农业和纺织品谈判,并在执行部分新协议上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发展中国家同意接受新议题、一揽子承诺和创建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虽然乌拉圭回合是认为是英雄回合,硕果累累,其决议范围几乎覆盖国际贸易的所有问题,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收获与代价是不成比例的,虽然发展中国家在农业、纺织品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却付出接受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等议题的沉重代价。从乌拉圭回合最后协定的执行效果来看,发展中国家成员并没有得到他们在农产品方面所希望的收获,因此感到得不偿失。此外,该回合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留下的后遗症却很多:1996年,在新加坡举行的WTO第一次部长级会议,美国和欧盟试图将新加坡议题作为首选议题纳入新一轮谈判范围;2001年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期间,美国和欧盟再次要求将新加坡议题捆绑纳入多哈发展回合谈判初选议题中。如果新加坡议题被正式授权,发展中国家成员所面临的潜在国际义务将大大增加,这些义务与发展中国家国内的社会和经济秩序紧密联系,势必会产生影响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的连锁反应。
  总体而言,发达国家利用一揽子承诺从发展中国家处获取不成比例的让步。
  二、发展中国家成员与绿屋会议
  (一)绿屋会议概述
  绿屋会议是由20至30个WTO成员部长或者代表团团长参加的非正式磋商机制。作为成员驱动型组织,WTO决策机构和谈判活动是由全体成员共同参与的。但是随着成员数量增加和谈判议题深入广泛,成员利益越来越多元化,矛盾错综复杂并难以调和,绿屋会议是为了避免全体成员都参与多边贸易谈判而可能陷入僵局的变通做法。从更深层次分析,绿屋会议的产生是发达国家成员希望借此在谈判中推行自己意志和实现自身的利益。绿屋会议择选有限成员就相关议题在小范围内进行磋商,经过反复协商和利益的交易,最终达成一致,形成提交给部长级会议或者总理事会通过的决策草案。
  (二)发展中国家成员与绿屋会议
  肇始于东京回合的绿屋会议长期以来被发达国家所把持,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随着发展中国家成员增多和整体实力上升,他们质疑绿屋会议的合法性、参与度和透明度的声音越来越大。
  尽管绿屋会议在谈判实践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但是在WTO正式的法律制度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Bhagirath Lal Das,Why the WTO decision-making system of Consensusworks against the South,Third World Network Website,http://www.twnside.org.sg。在没有明确法律地位和制度的规制下,绿屋会议完全被发达国家成员所掌握。早期的绿屋会议的参与方为四方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这些成员代表GATT/WTO上百个缔约方或者成员谈判多边贸易的规则,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上升为各方都要遵循的普遍义务。谁赋予他们这种权利,为什么赋予这种权利等都是悬而不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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