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WTO框架下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WTO框架下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在三大产业中,虽然农业所占的比重并不是最大的,但是其对于国民经济来说却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各国对于自身的农业的发展都给予很大的重视,这不但体现在国家对于农民整体待遇的提高以及对于农业投入的增加,也表现在对出口贸易相关鼓励政策的出台上。为了能够促进农业的发展,各国普遍采用的是农业补贴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并不是全部都符合市场规则,有些形式的农业补贴由于其对于贸易的发展存在一定的扭曲,所以已经被WTO所禁止。就我国的农业补贴制度而言,尚不算完善,相比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农业补贴制度仍属于起步阶段,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为了能够适应WTO的规则,就需要对我国的农业补贴制度进行完善。
一、WTO中农业补贴规则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我国成功加入WTO,成为其成员国,这不但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WTO中有关农业补贴的有关规定主要集中在生效于1995年的《农业协定》,在这个协定里面所说的农业补贴主要分为两种非关税措施,一种就是国内支持,另一种就是出口补贴。但是由于我国在加入WTO的时候对于出口补贴已经放弃,所以现在我国就只剩下国内支持这种农业补贴形式。在协定中将国内支持也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不要求削减支持措施,一类就是要求削减支持措施,我们通常称为:绿箱补贴措施以及黄箱补贴措施。我国加入WTO实际上使我国的农业补贴的途径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为了能够增强我国的农业产品在国家市场上的地位,打破西方的贸易壁垒,这就需要我们对我国的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刻的分析,找出其中的不足,并根据WTO相关农业补贴的法规以及我国的具体情况来完善我国的相关的制度,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既适应WTO相关的法则的要求,也能促进我国的农业产业升级,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农业补贴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
虽然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但是我国的相关的农业补贴方面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得到相关的提升,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在《农业协议》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制定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法律法规与WTO的相关规则存在着差异。
(一)法律法规内容松散,不具体
我国很多农业补贴法律主要集中在《农业法》中,虽然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有一些规定,但是相比较而言比较零散,这样就使得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很难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样我们在处理相关的补贴问题的时候会援引无处,不可按照哪个法律来实行。除此之外,我国的农业法律还存在着个问题,那就是不具體,很多法律法规的制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必要的可执行性,这就导致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在解决具体问题的时候四处碰壁,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缺乏必要的操作性。诸如,我国《农业法》的第38条,其虽然对农业补贴的投入范围做了相应的界定,但是在具体的实施方面却并没有进行细则的规定,这就导致了这条规定的执行效果有效,在很多地方甚至没有起到作用。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我国的农业补贴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往往制定都具有原则化、形式化的问题,可行性甚差。在对于有关条款规定的措辞上也存在着含糊不具体的问题,诸如在很多法律涉及到农业补贴的条款中都会出现支持鼓励这类的表达,这样很容易让人产生疑惑,到底其属于不属于农业补贴的范畴。正确的措辞能够使人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更加具体化更加清晰,诸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补贴这样的表达,就使人清晰的认识到对于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是存在着相应的补贴的。这对于法律的具体实施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法律体系不完整
我国的很多法律都是在《农业协议》和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制定的,我国的法律的发展本身就不完善,并且存在着立法困难的情况。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要经过相当复杂的流程,研究、论证、讨论等流程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过于繁琐,这就使我国立法困难,法律不健全。而这就导致了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很多农业补贴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与WTO相关的规则相适应。大部分法律并未得到改善,这就制约了我国农业补贴相关工作的开展,使得我国的农业补贴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证,使我国的农业补贴工作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可以说,我国关于农业补贴的法律还处在起步阶段,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才加入世贸组织不久,很多法律还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另一方面也与我国法律立法修订困难的情况有很大的关系。总之,在缺乏相应的与WTO相关规则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约束下,我国的法律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其表现比较突出的就是体系不科学,主要的法律都主要集中在新《农业法》中,其他的与农业补贴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农业补贴的规则相对比较零散,不成体系,使得我国很多农业补贴方面的工作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这大大制约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对我国增强农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造成很多的阻碍。例如,我国到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对绿箱补贴措施中关于农业检验服务补贴进行规定,由于存在这样的法律空白,使我国的农业发展存在着很大的隐患。
(三)缺乏程序规定
我国的农业补贴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大程度上都制作了形式上的规定,而缺乏具体的实施程序。这主要是因为其与我国的农业补贴相关的实践经验比较少有关。法律法规的形式大于内容,使法律法规的实施既缺乏强制性也缺乏指导性,因为并未对农业补贴的执行、监督、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要求,这就使得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标准,在农业补贴工作进行的时候,往往难以分清责任,不利于农业补贴工作的进行。而在我国加入WTO的情况下,我国就必须要遵守WTO的农业补贴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执行上也需要符合其内容,因此程序性的法律法规的设立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不能及时进行相关的立法,对于我国农业补贴工作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不利于提高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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