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9367 发表于 2018-7-16 23:39:10

2018黑龙江省居民提高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黑龙江省居民财产性收入呈增加的趋势,但因其居民收入水平不高、投资理财的渠道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产性收入的增长。为此提出保证经济快速发展、慎选金融投资理财产品,完善收入分配政策、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加大财产保障力度、增强财产保险意识,拓宽居民就业渠道、提高文化教育水平,严格执行土地政策、减轻农民税费负担等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措施。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收入分配;社会保障;财产保险;土地政策
  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等要求,其实质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解释,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和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和专利收入等,以及财产营运所获红利收入和财产增值收益等。其中财产性收入与工资薪金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构成居民收入,但多数居民又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主(约为70%),而财产性收入所占的比例最小(约为2%),因此居民财产性收入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本文拟以黑龙江省居民财产性收入状况为例,通过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提出措施。
  
  一、黑龙江省居民财产性收入现状
  
  黑龙江省是我国的农业大省和全国最大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革开放30年来,城镇居民收入已由单一的工资收入转变为以工资收入为主,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同步增长的格局。尤其近年来,生产经营活动收入增长加快,来自于储蓄利息、股票债券、基金和房屋出租等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2007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次突破万元(10 245元),同比增长11.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 132.3元,同比增长16.3%。另据调查统计,2008年前三个季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 565元,同比增加970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实际增长6.0%;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05元,同比增长53.1%,其中利息上调使居民利息收入大幅度增长,人均利息收入为7.9元,同比增长3.5倍,相比工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则由1980年的99.5%下降为2007年的62.8%。2008年前三个季度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5 621元,同比增加1 202元;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85元,与2007年持平,其中人均转让土地经营权现金收入为64.6元,同比增长28.2%。
  由此可以看出,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收入将继续保持以工资收入为主、财产性收入逐步增长,农村居民人均纯财产性收入高于现金财产性收入的格局。其原因是与全省经济的持续发展密不可分,包括各级政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各种配套改革,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加大社会保障和支农惠农的力度;同时由于收入的增长,使得居民有更多的资金进行投资等,进而拉动了其财产性收入的稳步增长。
  黑龙江省居民财产性收入虽然呈现出增加的趋势,但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黑龙江省进一步增加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已成为不可忽视的民生问题。
  
  二、影响黑龙江省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原因
  
  第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拉大,主要体现在全省城镇居民、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一是2000年以来,城镇居民高低收入户之间的收入差距呈逐年扩大趋势。根据2008年前三个季度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省城镇居民10%最高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最低收入户的9.8倍,比2007年又扩大了1.5倍。二是1998年至今,全省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绝对额和增长率都远远大于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直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倍数,1998年以前接近2倍,1998年以后均超过2倍,且近几年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第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较低。众所周知,黑龙江省经济不发达,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低。根据2007年全国及各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 786元,最高上海市为23 623元,其次是北京市为21 989元;黑龙江省为10 245元(全国排名第30),仅高于甘肃省。居民的低收入水平,显然减少了其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投资的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第三,投资理财渠道不多、方式单一。当前全省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渠道不多,主要包括储蓄、股票、房产和土地,即以银行储蓄为主,房产和土地成为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渠道。显然,仅仅通过房产和土地等财产大幅度提高财产性收入是很困难的。
  第四,房地产市场不完善、管理缺位。主要表现在对土地供应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调控,导致盲目圈地、滥用土地,占用耕地过多却不投资,严重影响了土地效益的发挥;大多数地区的土地流转情况差异较大,且交易面小、范围狭窄。1998年以来,全省商品房的空置面积增长24.8%;高档商品房积压过多,而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不能满足低收入者的需要;房地产市场秩序不规范,存在着交易手续不齐全、非法交易、炒房、非法出让及炒地等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三、黑龙江省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措施
  针对上述的差距及其原因,应采取积极的有效措施,解决阻碍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障碍,以实现财产性收入又好又快地增长。其措施主要包括:
  (一)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基本措施
  1.保证经济快速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和快速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这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基础和根本。黑龙江省拥有雄厚的特色资源,但却得不到有效的推广,许多产品虽好却鲜为人知。为此,应扩大投资规模,充分发挥特色与优势,将黑龙江省的特色产品和项目推向全国乃至世界。如全省拥有得天独厚的冰雪资源和地理优势,可以加速发展和推广旅游业,并带动房屋租赁和服务业的发展;加快航天航空、生物、电子信息、核电风电设备制造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培育具有研发能力的创新性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扶持;发展特色农业和绿色农业,同时加快农村地区的环境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2.完善收入分配政策。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要注重公平,这是增加全省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基础保障。完善收入分配政策主要包括: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运用税收杠杆调节不同渠道和水平的财产性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避免“贫者更贫、富者更富”的“马太效应”;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如提高起征点和免征额,给予居民投资购房减免和抵扣等;通过转移支付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促进其财产积累,为财产性收入增加奠定基础。
  3.慎选金融投资理财产品。当前金融衍生品种日益增多,对居民而言,应以风险相对较小为首选原则。如投资于债券类产品比股票类产品的风险更低、收益更稳定,可考虑加大债券基金等债券类产品的投资比例。此外,股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信托类产品、QDII类产品和结构性理财产品等,是风险相对较小的投资产品;还有一些实物资产如黄金,以其收益较高、容易变现、流动性强、具有保值增值能力的特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在较高通胀的情形下增加了财产性收入的渠道。但就具体个人而言应根据自身的状况,慎选投资产品、重视风险意识,以免盲目决策、投资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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