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美国公司治理变迁阶段研究
摘要:以激励约束机制变化为依据,把美国公司治理变迁划分为经理人员控制权地位的确立、经理人员职权的扩大、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和从强调激励到激励约束并重四个阶段。美国公司治理变迁给我国以启示:没有一成不变普遍实用的公司治理模式;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关键词:两权分离;激励约束;公司治理;制度变迁? ??
Abstract:
In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mechanism, the US corporate governance underwent four stages, i.e., establishing managers' controlling rights, enhancing managers' power, introducing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and the shifted emphasis on incentive to both incentive and restraint.The experiences of the US corporate governance indicate that none corporate governance model can be universally applied without change or innovation; the government should play a role to push the development of good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strengthening of managers'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mechanism is needed to in improve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state-owned companies.?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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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中国以股份公司为平台的治理结构改革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全国全面展开。一方面,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1994年起,国务院确定了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各地方政府也确定了2600多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主要是将国有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此后,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在全国全面展开。相关研究表明,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工作在几年前即以基本完成(1)。不但如此,国有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也临近尾声。据统计,至2006年底,深市未进入股改程序公司仅剩22家,未股改公司市值占深圳主板总市值仅为3.24%。沪市未进入股改程序公司剩18家,未股改公司市值占沪市总市值的2.2%(2)。另一方面,不少非公有制企业,随着发展壮大或为了更好地发展也走现代企业之路。以沪深两地上市公司为例,至2007年10月末,在沪深两地上市的公司共有1500家,总市值超过28万亿元,在GDP中所占比例超过了100%。另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资料,截至2005年底,835家上市公司中有662家设有国有股,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587家(绝对控股公司为370家),占上市公司的比重超过70%,民营控股和集体企业控股分别为221家和23家(3)。根据此比例类推,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超过了25%。?
但良好的公司治理并没有形成,不少国有上市公司由于经理人员收取贿赂、挪用公司巨额资金、财务作假、卷款出逃等失信行为而陷入困境。民营上市公司也存在诸多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研究发现,整体上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公司治理状况比民营上市公司为优:从各项指标的均值来看,在2002-2004年,民营上市公司均大大低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从内部治理看,民营上市公司家族控制、关键人控制更加显著,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偏离更大;从信息披露角度看,民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总体上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更为严重(4)。上海证券交易所诚信记录显示,2001年至2007年10月末,有116家公司被上交所谴责,谴责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的记录有75页,744人。可见,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典型的我国上市公司,其治理结构仍存在明显缺失。?
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能提供有效的监督,更能够激励企业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创造财富,并成为企业公民的典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尽快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我们需要放眼世界,借鉴国际经验。而美国是相对经济发达的国家,其公司治理的历史由来已久,发展也很完善,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了借鉴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吸取其教训,有必要对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变迁进行研究。?
二、公司治理变迁阶段划分的依据?
公司治理根源于两权分离条件下产生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钱德勒认为,导致现代企业从所有者控制改变为受经营者控制的原因在于,现代企业是以大规模生产和销售、复杂的工艺创新和层级管理技术为基础的。以两权分离为特征的公司制度形式,在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两个方面保证了这种技术基础作用的发挥和提高。首先,股份制和有限责任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有效减少风险的办法,从而使企业大量地筹措资金成为现实。其次,它解决了风险能力分布的不对称与经营能力分布不对称的矛盾。一方面,它使第一类人得以实现财产增值的目的;另一方面,它为第二类人创造了发挥经营才能的机会。所有者只有将自己的资本同适合的人结合起来做适合的事,才会增值。资本是不会自动增值的。同时,股权分散化使得拥有公司的股东太小、太分散,由他们直接管理企业,集体决策的成本太高。?
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在《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一文中提出了公司治理理论的分析框架。他认为,只要以下两个条件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就必然在一个组织中产生。第一个条件是代理问题,确切地说是组织成员(可能是所有者、工人或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第二个条件是,交易费用之大使代理问题不可能通过合约解决。通俗地说,就是代理问题与不完全合约问题(5)。?
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传统式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里,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与经营者利益最大化完全或基本一致,不会产生任何分歧,从而治理问题不会存在。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是内生于公司制企业而产生的制度性安排,因而代理问题客观存在。从代理层次来看,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是显而易见的。资本所有者作为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他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最终表现为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经理人员作为所有者的代理人,除了追求更高的显性货币收益外,还有可能追求隐性的货币收益与非货币收益(如企业经理人员通过高价买进低价卖出接受回扣或贿赂、恶意经营、操纵账务、肆意侵吞企业资产以及通过掌握企业各项工程的发包而获得的大量好处费等)。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很显然是以损害所有者的利益为代价的。那么,能否通过合约来解决所有者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实际签定合约的费用可能很大,如果这些交易费用存在,所有的当事人不能签定完全的合约,而只能签定不完全合约;或者,若初始合约模棱两可,当新的消息出现,合约将被重新谈判,否则就引起法律争端。因此,哈特指出,在合约不完全的情况下(代理问题也将出现),治理结构确实有它的作用。治理结构被看作一个决策机制,而这些决策在初始合约下没有明确地设定,更确切地说,治理结构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即资产使用权如果没有在初始合约中详细设定的话,治理结构决定其将如何使用。由此可以看出,哈特是将代理问题和合约的不完全性作为公司治理存在的条件和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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