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9335 发表于 2018-7-16 18:58:09

2018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短缺及其原因分新

  摘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直是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之一。2015年2月1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要继续“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明确了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发展方向。但是,在现有农村人口背景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在实际中面对的是培育对象选择及来源短缺问题。原因主要是培育主体过于单一、农业经营收益较低、返乡农民工并未大量从事农业生产和留守劳动力优势未得到充分开发。为了顺应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要以民为本,加大对培育主体的资金投入,围绕农民增加收入的诉求制定政策,积极拓展新型职业农民来源,为大量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供有力支撑和帮助。
http://
  关键词:职业农民;短缺;调查分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中图分类号:F323.6;G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5)04-073-09
  农业现代化建设一直是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2月1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继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职业农民,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保障粮食安全,顺应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
  长期以来,在面对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这一命题时,学术界往往把研究重点放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构建相应的培育体系以及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法律上,却忽略了未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来源短缺的问题。这势必将对我国农业现代化产生长远不利影响。本文基于全国数据和安徽省寿县农村调研数据。通过“新型职业农民短缺现状――产生原因――解决途径”的逻辑思路,试图探讨并解决由于培育对象来源缺乏所造成的新型职业农民短缺的困境。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学术界关于“新型职业农民”概念及其内涵的讨论较多,总体上已经形成一个较为统一的观点,即从其素质和职业出发,定义为:具有一定文化,自愿选择从事农业生产,在占有一定规模的土地上,将农业作为产业来经营,懂得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市场规则,以获取商业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社会劳动者,是农业由传统走向现代的关键。这样的定义就将新型职业农民和传统农民区分开来了。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具备了这样特点:成长为市场主体、具有较高稳定性、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
  本文认为,新型职业农民应是有一定文化水平、懂得相应机械化耕种技术、能较好地融入市场经济中的经营者。因此,在培育对象选择上就显得极为重要。在实际生活中,农村仍缺乏较高素质的培育对象。其实,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问题不仅仅是怎么培育的问题,而且在对培育对象的选择上也面临着诸多难点。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问题,国内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解决我国“谁来种地”、规模经营、粮食安全等重大现实问题的根本途径。邓聿文从美国人类学家沃尔夫的经典定义出发,清晰地区分了传统农民和职业农民的区别,同时较为先见地阐述了在当时部分国内发达地区培育职业农民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白红涛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农业科技水平发展迅猛,农业机械化进程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必由之路。胡小平等发现随着农村农业劳动力人口缺乏、老龄化程度加深,以及农业劳动者整体素质水平与农业科技发展速度不能同步,已经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突出瓶颈问题。根据2010年在四川省的调研估计,农村留守妇女所占比重达到60%以上。据朱启臻于2009年对全国10个省市近20个农村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劳动人口中60周岁以上的达63.4%,某些村庄主要农业劳动力几乎全部是留守妇女。吴易雄结合湖南省实际调研情况进一步指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保证农业后继有人的根本措施,而大力推广新的培育模式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途径之一。在实际生产中,Pudasaini通过例证和比较发现,农业人口的素质配置效应比生产效应更重要,不但能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对农业产出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Huffman同时也意识到这一点,并将其列入促进农业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所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需要有新的培育模式和高素质的农业劳动者。
  第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确定合适的培育对象。随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的完善,拓展培育对象来源逐渐成为培育体系中的一个独特部分。陈池波等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主要是新生代农民、种田能手、承包大户和城市回流农民。朱启臻认为,种田能手、外出打工的返乡创业者,以及对农业有兴趣的城市居民、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军人等都可以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叶俊焘等认为,结合农业部提出的三种新型职业农民类型,当前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主要应该是农业经营管理者、种养能手、社会服务人员等。拓展培育对象来源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人才培育机制,明确培育对象是否具有接受培育的潜力。李伟通过分析个人的学习能力、年龄和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人力资本投资风险认为,除了将专业大户和返乡农民工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要对象以外,将一部分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培育成新型职业农民,也是我国农业保持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
  从国内外相关文献可以看出,加快完善现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和相关制度,着力拓展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来源势在必行。这既符合我国现阶段农村劳动力的实际情况,也符合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规律。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现状
  早在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就已经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人口基数比较大,学术界普遍认为我国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点是培育模式的构建,对培育对象的选择和拓展未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结合具体调研数据,厘清我国现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状况和作为培育对象的农村劳动力人口整体情况,对于重新认识和了解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具有重要意义。     1.部分农业发达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情况
  2014年12月,对我国农村经济工作起重要指导作用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再次明确强调,在全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当前,在面临着“谁来种地”问题的客观背景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已经成为我国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食品安全、迎接经济发展“新常态”并快速走上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要途径。截止2014年底,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也已经取得了突出的成绩。陕西省符合职业农民特征的培育对象达20多万人,其中已认定的各级新型职业农民共计3835人。生产经营型占74.65%,专业技能型占4.15%,社会服务型占19.21%,新生代型占1.99%。山西省临汾市每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达2万余人,其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1.5万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0.3万人、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0.2万人,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3000人。宁夏自治区石嘴山市连续3年培育规模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家庭农场负责人及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人员约6000余人。
  2.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整体结构素质变化情况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底,我国农村人口(按户籍)共有62961万人,占全国人口的42.76%左右。农村仍大量存在可以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剩余农民这一现状为学术界所普遍接受。甚至有些学者在谈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时,把培育对象已经默认为具备基本的学习技能并有较高文化水平的高素质农民。然而,在外出务工人员连年递增的背景下,农村人口结构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在我国农业人口中,留守女性所占比例为53.2%。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我国近几年农村老龄化步伐逐渐加快,64岁以上老人数量接近10%。另外,农村劳动力人口教育水平提升依然缓慢。近几年数据显示,农村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居民仅占人口数的15%左右(见表1)。
  由此可见,尽管我国部分农业发达地区已经拥有了较大规模的新型职业农民,但是,通过对仍以传统农业为主,现代农业发展欠缺地区的实际调查数据发现,作为新型职业农民主要来源的农村农业劳动人口,人口结构不协调,老龄化、低素质化情况已经非常严重。
  3.对安徽省寿县的实际调研情况
  以我们课题组调查的安徽寿县为例。该县位于安徽省中部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传统农业大县。截止2013年底,全县共有耕地185.4万亩,农村人口为122.1万,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76.3万人,其中男性劳动力占54.09%,女性劳动力占45.9%。全县外出务工人员为32.5万人,农村从业人员为43.7万人,仅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57%。同时,作为全省土地流转试点县,全县土地流转率连年攀升,2014年全年全县新增土地流动面积达5.32万亩。凭借较高的土地流转率和规模经营的条件,2014年全年新增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24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155家。其中,国家、省、市、县四级示范社总数已达104家。但是,本应该作为农业现代化生产中坚力量的新型职业农民数量却较为短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年龄普遍偏大,一些养殖业合作社中妇女人数已占到半数以上,由此造成全县部分耕地处于抛荒状态,2013年全县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仅为37.6万公顷,与上年持平。其中,小麦面积16.37万公顷,增长2.9%;油料种植面积4.28万公顷,下降3.6%;稻谷面积16.95万公顷,与上年持平,主要农作物的复种指数基本与往年持平甚至下降。这些都反映出了新型职业农民数量缺乏的现象,“谁来种地”的困境越发严重。以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楚淮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为例,该合作社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养殖模式,基本上形成了产、供、销一体化的服务管理体系,现有社员164人,遍布全县13个乡镇。但是,严格意义上的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懂得市场化经营、掌握科学养殖技术的新型职业农民基本上只有合作社带头人刘某等少数几个人,大部分合作社成员只是利用合作社便利的管理和销售渠道而已,甚至对新型职业农民这个词还是头一次听说。纵观全县,新型职业农民数量基本上集中在少数几个交通较为便利,经济状况较为良好的乡镇或县区周边农场中,大部分乡镇农业生产还处于传统农业种植层面。以该县张李乡为例,该乡共有户籍人口5.2万人,常住人口2.1万人,50周岁老人近70%以上,全乡共拥有14家涉及传统种植业、养殖业的农业合作社,数量和质量均名列全县前茅,但新型职业农民数量和培育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见表2)。
  尽管上述数据是根据当地农业普查数据和被调查者实际情况估算获取,但是,由此仍可看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潜在危机:投资主体单一、人口比例失衡等原因所造成的培育对象来源短缺问题,已影响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活动的开展。
  三、新型职业农民来源短缺原因分析
  虽然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如果只一味依赖传统思维,以年轻化、高素质化来寻找培育对象,那么,新型职业农民来源短缺问题仍将是培育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障碍。根据全国数据和实际调查情况的观察和分析,新型职业农业培养对象来源缺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投资主体过于单一,且培育效率较低
  按照西奥多?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所指出的,要想实现对传统农业的彻底改造,不但要提高现代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对作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之一的专业农民的人力资本投资也是相当重要的。舒尔茨指出,改造传统农业,使其成为经济增长的源泉,关键是要引进新的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即在良好的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下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于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现代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不仅要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统一的组织和管理,还要对其成员进行市场经营和农业技术指导等多方面的培训。这样,不但使得农业合作社自身的生产效率和产品品质安全得到极大提升,还能通过对其成员的培育增强合作社的竞争力和影响范围。因此,随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开展,我国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投资主体。2014年农业部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农村现有各类专业大户已达到317万户、家庭农场87万个、农民合作社124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2万家,各类新型经营组织主体正在崛起。我们课题组在实际调查中发现,由于我国农民自身资本缺乏、受教育程度较低和整体综合素质较差等原因,导致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规模小、分布散、影响力弱和培育人数过少等问题,往往一个地方拥有数百家农业合作社,实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数量却极少。     以我们所调查的安徽寿县为例,截止2014年底,该县已有26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初略统计,在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以种粮大户为主的新型职业农民数量不足10%,大多数农民依然使用传统农业种植技术,基本不了解市场行情。而作为培育投资主体的职业培训教育机构数量也极为稀缺。该县共有5所职业培训学校,2013年全年培育农民数量却只有5025人次,而且大部分是针对乡镇企业所需生产技能的培育,与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无关。全县现辖25个行政乡镇,进行农业技术指导的农机站仅有25个,也就是说,每个可以进行技术指导和初期培育的农机站将面对着整整一个乡的农民。
  据农业部数据显示,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民培训补助资金已经高达11亿元。但是,现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投资主体过于单一,职业培训普及率不高,仅仅单纯依靠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力量来培育大量新型职业农民,是远远不够的。
  2.农业生产的低收益难以吸引新生代农民
  当前,我国农村经营管理模式还是以分散生产、各自为战的小农经营为主,单个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很小,且土地细碎不连片,形成既狭小又分散的土地经营规模特征。这些分散经营的个体小农户如果没有进行土地流转或参加农业合作社等组织,是很难抵御不确定的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同时也没有足够的文化水平和财力承担对传统耕种方式的现代化改造。根据全国统计资料来看,尽管农民收入逐年提升,但其直接来自于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收入并不算高(见表3)。与城镇居民收人相比,农民的人均收入相差较大(见表4)。
  由表3和表4可以看出,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从事农业所得的家庭经营收入下降幅度逐渐加快,所占比重由2010年47.9%迅速减少为2013年的42.6%,下降幅度达5.3%;城镇和农村人口收入差距始终没有改变,本世纪以来,农村居民收入占城镇居民收入的比重一直在30%~35%之间波动。
  种种原因导致的我国农业收入依然偏低,大量新生代农民宁愿选择去遥远陌生的大城市打工,也不愿留守农村从事农业生产。
  3.大量返乡农民工并未从事农业生产
  我国大规模的劳动力转移起始于元1990年代初,由此带来的人口红利成为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伴随着20多年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当年转移出去的劳动力年龄大部分已在40~50岁之间,他们自身所具有的成本优势逐渐减弱,竞争力也越来越差,于是农民工的返乡热潮也逐渐来临。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1年外出农民工增长了3.4%,本地农民工增长5.9%;2012年外出农民工增长3.0%,本地农民工增长5.4%;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6894万人,比上年增加633万人,增长2.4%;其中,外出农民工16610万人,比上年增加274万人,增长1.7%,本地农民工10284万人,比上年增加359万人,增长3.6%。农民工总量在2011年、2012年、2013年的增速分别比上年下降了1.0、0.5和1.5个百分点。从数据中可以发现,农民工返乡热潮已经凸显。这些返乡农民工往往在外出打工前都从事农业生产,且多年与现代生产方式接触,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人力资本,因此,返乡农民工应该成为我国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是,在实际调研中发现,大量返乡农民工并未从事现代农业生产。我们尝试以寿县全县机械化水平为基础,推导出每年返乡农民工中是否有大量人数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情况(见表5)。
  由数据可以看出,尽管每年该县返乡农民工将近2万余人,但大批返乡农民工并未从事现代化的农业生产进而转化为新型职业农民。那么,这些返乡农民工大部分从事什么工作呢?我们调查发现,伴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化的不断加快,大量在外打工多年的返乡农民工,积累了财富和人脉资源后,往往“拖家带口”选择回到城镇中从事个体经营、服务业等相关产业。仅2013年一年,该县城镇人口数量就由2012年的32万激增至52.2万。家中留下的农田,要么进行土地流转租借给当地原有农民合作社,要么种植一些便于打理的作物,委托农村亲属管理,返乡农民工中再次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是比较少的。返乡农民工从事农业活动的“再就业”率低,已经影响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开展。
  4.未能有效利用留守劳动力优势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止2014年第3季度,全国外出务工人员达1.75亿。农村还留有大量留守劳动力。这些留守劳动力主要由妇女、儿童和老人组成,这些人群普遍身体素质偏弱,不能从事过于繁重的农业生产;同时,受教育水平较低,短期内无法较好地掌握机械化生产技能,再加上受各种外部条件所限,进入城市生活可能性不大。所以,这一批人似乎并不具备培育成新型职业农民的潜质。但是,随着现代化技术和理念的引入,现代化农业生产不仅仅局限于主要经济作物的生产,随着技术水平逐渐提高,农业生产的劳动强度也逐渐下降。据报道,河北省实现机械化后,仅棉花种植就由2013年的每亩平均用工量20个工减少为4个工。湖北省油菜种植全程机械化以后,每亩平均用工量从传统模式的10个工减少为0.8个工。这些都说明在现有的机械化水平条件下,对劳动力劳动强度的要求不再那么严苛,大量农村留守妇女也可以参与到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中来。另外,大力发展当地特色种植业也可以成为有效利用留守劳动力的办法。
  以寿县当地出产一种可以用来编织凉席等编织品的特色产品――席草为例。该作物具有需要劳动力数量少,种植管理简单,劳动强度低等优点,过去是由妇女或老人小范围种植,仅供家中编织器具使用。但是,随着大量劳动力外出打工,劳动力短缺,留守劳动力多数无法从事劳动量大、强度高的传统农作物种植,于是席草凭借其自身优势,很快成为当地主要种植品种。随着种植面积的扩大,当地很快组建起了席草种植专业合作社,并积极引进外部资金,保障种植加工销售一体化。合作社邀请农业技术专家定期培训指导,进一步扩大种植户数量,而且采用市场化经营模式,打造自主品牌,形成了当地的席草产业群,现已有专业种植户约750户,草编及配套企业达16家,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70余人,产业群年利润达6000万元,并于2011年被安徽省政府批准为席草产业集群专业镇。这不但避免了耕地的抛荒,还培育出了一批新型职业农民。所以,农村留守劳动力作为新型职业农民来源之一,自身也具备相应的条件。     四、政策建议
  自从提出农业现代化建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在重要农产品供给、食品安全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保证主要农作物产量持续增收仍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的负面效应逐渐凸显,积极发展现代化农业、保障我国农业健康快速发展已迫在眉睫。根据赵永等人基于空间自回归模型对我国耕地变化预测的研究,我国2010年耕地面积为18.26亿亩,预测2015年耕地面积为17.9769亿亩。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止2013年底,在我国主要农业机械拥有量中,大中型拖拉机为527万台,而适合家庭使用的小型拖拉机已经达1752万台。这些都表明,我国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初始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大力培育适应农业现代化生产的新型职业农民已是当务之急,而其培育对象来源的选择与拓展则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基础。通过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来源短缺原因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投资主体的支持力度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系统工程,仅仅只依赖农民个人自发性的组织是远远不够的。现阶段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投资主体仍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其数量多、规模小;投入少、收益低;在政府扶持力度欠缺的情况下,难以胜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角色。
  根据宏观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决定人们投资需求的基本因素是投资收益率与利息率二者之间的对比关系。当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投资的净收益现值大于不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投资的净收益现值时,才愿意进行投资。根据李伟对个人、农业合作社和政府的投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分析,导致个人投资不足的原因主要是,农业的比较效益不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低和农业职业培训的效果不理想;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不足的原因主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比较小、政府投入资金较少、现有赢利能力不强;导致政府投资不足的原因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的基础地位认识不够、对新型职业农民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认识不足。据曾福生对湖南省调查,在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选择上,29.2%的农户选择了以原有农业合作社为基础的组织模式,即:“公司+合作社+农户”;26%的农户选择了“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组织模式;18.8%的农户选择“专业市场+农户”的组织模式;10.4%选择了“公司+农户”的组织模式。由此可见,创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投资主体,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革创新,是为广大农户所喜爱和支持的。政府部门应肩负起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投资的重任,加大对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资金投入力度,使其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2.进一步提高农业收益水平
  随着我国强农惠农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农民人均收入有了显著提高。但是,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较低,农业生产的收益普遍不高。要想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来源,提高新型职业农民数量,吸引新生代农民积极参与到农业现代化生产中,农业生产经营中获得的收益就要高于或至少不低于进城务工可获得的收益,因此,提高农业生产收益尤为关键。我们认为,提高农民的农业经营的收益,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提高主要农产品的价格,采取农产品最低限价策略,由政府部门主导,适当保障农民收入。二是要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和范围,建立长期有效稳定的补贴资金增长机制,改革和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形式。王姣等人根据河南、山东、河北等几省数据进行测算,得出如果农机补贴提升50%的话,对大中小不同规模类型的农户种植收入变化分别为2.75%、2.75%、3.96%。三是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和完善农村公共品建设。四是加快土地流转进程。我国现有农村户均耕地约为7亩左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村人均收入中家庭经营收入占比由2010年的47.9%下降为2013年的42.6%。这表明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不再依靠土地获取收入,为大规模土地流转创造了现实条件。而大规模土地流转正是土地规模经营的基础,只有通过农业大规模机械化、产业化,才能使得单位面积产出提升的同时生产成本下降,使得农民农业收益增加,进而为培育更多的新型职业农民创造条件。
  3.引导高素质返乡农民工转型为新型职业农民
  虽然每年仍然有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但是一部分年龄偏大的农民工已经开始回流。而这些返乡农民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外出务工前从事农业生产的,在城市中积累了一定资金以后,愿意回乡再次从事农业现代化生产的“原农民”。另一类是接受过较好教育,发现了农业现代化经营的利润潜力而愿意返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二代”。对于这两类返乡农民,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扩展其为新型职业农民主要培育对象,对其职业选择进行有力引导。对此,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一是加强返乡农民工转化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返乡农民工其实相对于其他培育对象,自身已经具有相当大的优势,所以培育工作重点应与其他培育对象不同。应该具体结合每位返乡农民工擅长领域和兴趣方向,引导其成为当地农业带头人和标杆。二是政府积极提供相应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和政策倾斜。对部分积极申请“小额创业贷款”成立农业合作社等组织的“农二代”,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在适当条件下对其办理流程进行相应简化,鼓励其积极创业。三是继续加强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缩小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解决其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另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到,返乡农民工中还有一些由于年龄偏大等原因无法继续在城市工作生活而被迫返乡的一类。对于这一类,各级政府应该将其视为新型职业农民来源的后备军,发掘其自身特点,和当地留守农民一起扩展为新型职业农民来源。
  4.有效利用并充分发挥留守劳动力的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加强,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农业机械化率不断提高。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农业机械总动力已经达到103906.8万千瓦。但我国农业机械化,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认为,为了稳步提高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还需要一系列政策来推动,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继续对农户购买农机进行补贴。根据张宗毅等人的测算,农机配置补贴资金每增加88亿元,全国的农机化水平就会提高1个百分点。可见,对广大农户的农机购置的补贴对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二是要继续因地制宜推广适合当地的农机器具,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禀赋、耕作制度和经济条件,采取适宜的技术路线,最大程度的提高当地机械化水平。三是要强化对农业机械安全质量的监督,为大规模我国农业机械化提供重要保证。四是要加强农业机械的研发力度,加快先进农机普及,扩大农机使用范围和农机种类,为进一步为实现农业机械化建立坚实的物质基础。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就意味着单位种植面积所需劳动力数量的下降,这也就意味着农村现有的留守劳动力同样可以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重要来源。然而,由于其自身条件的原因,留守劳动力群体往往未能得到政府的重视,没有将其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要来源。
  发展现代化农业,是强化我国农业基础产业地位,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根本途径和方向。为此,需要培育一大批愿意从事农业现代化生产的新型职业农民。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所面临的培育对象选择和来源拓展问题仍面临着巨大挑战。我们不能仅把现有农民作为培育目标,仅依靠农业专业合作社这一单一投资主体来培育,政府和市场的力量都可以为我们所利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只有有效利用政府投资,增加培育投资主体数量,继续挖掘广大留守劳动力发展潜力,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才能高效率完成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任务,为建设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提供可持续利用的劳动力资源。
  责任编辑:梁洪学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8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短缺及其原因分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