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2246 发表于 2018-7-16 18:36:11

2018我国工程建设中招投标犯罪预控体系探究

  工程建设中招投标领域的犯罪是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当前我国招投标领域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是受贿罪、行贿罪、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串通招投标行为形式多样,主要表现为规避招标、控制评招、围标、串标和低价中标后变更合同。为了有效地预防工程建设中的涉标犯罪,应当完善招标方的自我防控体系、招投标的外部监督体系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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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建设中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我国工程建设中招投标领域的169起职务犯罪刑事裁判文书(北大法宝案例库)的研究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在169份刑事裁判文书中,被告人被认定构成受贿罪的有125份,占总裁判文书数的73.96%:构成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有8份,占总数的4,73%;构成贪污罪的有2份,占总数的1.18%: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有1份,占总数的0.59%;构成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有30份,占总数的17.75%。尽管该案例库没有囊括全国所有的刑事法律文书,但通过入库的刑事法律文书,可以基本上反映当前司法机关打击涉及招投标犯罪的现实情况。
  (一)法制不断完备,但没有从根本上遏止串通招投标违法犯罪行为
  早在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随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针对招标代理机构,建设部印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各省市地方政府制订了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监督和追责措施,招投标领域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堪忧。
  据长期从事工程招投标的专家称,现在的工程招投标程序设置得越来越严密、越来越精细,但如果不按规矩办事,穿过这看似密不透风的“程序防火墙”玩点猫腻,也并非难事。甚至后果更为严重,因为“通过所谓严格程序的中标结果给腐败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
  (二)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形成了稳定的利益关系
  从逐利的角度看,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非常容易形成利益集团。投标人为了降低成本、增加中标成功率,参与控制招标环节能够避免被动,这就成为投标人加入利益同盟的动机。各投标人之间如果对投标形成了默契的合作关系,将进一步降低投标的成本和风险,这在特种项目建设投标中更为明显,各投标人在不存在根本性冲突的情况下,更愿有计划的、有预谋地围标,获取预期的收益和签订合同的机会。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一方面其拥有权力,另一方面。不管监督程序规定的如何详密,如果其产生权力寻租需求的时候,会通过各种明显的或者默示的、事前的或事中的手段将其意思传达给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一旦存在不法目的的招标方工作人员得不到严密的制约,泄露标底、串标的可能性将不可避免。如果招标方能够严格约束,杜绝权力寻租的念头,则可以很大程度上遏制串标的可能性。虽然国家对于串标等违法行为均有严厉的惩罚措施,然而,只要招标方主动,这个利益链就很难攻破。“最重要的是招投标方主导,单凭投标方、中介机构绝对不敢这么做”。不法的招标方工作人员往往在串通投标中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招标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能够取得代理和中介服务的机会,往往依招标方的眼色行事。如在吴少雯受贿案中。吴少雯利用职权,为私下选中的招投标企业出谋划策,采用“围标”、“串标”及排挤竞争对手等方法,在选标时让暗中指定的企业中标。中标企业信守“潜规则”,要按工程结算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好处费”。在招标方起决定作用的工作人员有权力寻租意思表达的情况下,招标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倾向于按招标方的意思选择设定投标条件、选择评标委员、设置评标程序,为事先约定的中标企业谋取中标机会,个别不法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成为串通投标的中间人、协调人。因此,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是预防招投标犯罪的重要一环,
  有些存在不法目的的招标方起决定作用的工作人员在没有投标方上门行贿的情况下,采取了利用“中间人”的手段,寻找恰当的投标方。这些“中间人”起到了介绍贿赂、沟通投标方与招标方工作人员串标的中间桥梁作用。
  (三)当前串通招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五种形式
  在串通招投标案件中,参与招投标的各参与人都可能存在不规范的行为。招标人可能过早地将不应该透露的招标信息透露给个别潜在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有选择地抽取评标专家:参与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干预或诱导其他评标专家意见: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确定中标人:拒绝或延迟签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可能过早地将不应该透露的招标信息透露给个别投标人,如标底、评标委员会名单,参与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有关情况:与招标人串通编制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不公开:评标标准不够全面、细化、人为操作性大:依据特定投标人的资质、信誉、技术等条件设定评标标准:干预或诱导其他评标专家的意见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能过早地将不应该透露出去的信息透露给个别投标人,如招标信息、评标专家名单;有选择地抽取评标专家:设立某些特定条件,限制一些投标人进入交易中心等。评标专家可能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评标:出具带有倾向性的评审意见;与投标人串通或者迎合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出具不适当的意见等。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可能过早地将不应该透漏出去的招标信息透露给投标人;干预招标的正常进行;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不及时作出处理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突出地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
  1.规避招标
  规避招标包括两种,一是应当招标不招标。有的是采取拆分的方式,将每个标段限制在规定的数额以下:有的是干脆利用垄断权力,拒绝招标。二是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即参加招投标的单位必须是接到发标方邀请书的单位。这样就直接限制了参与者的人数和范围。
  2.控制评招
  工程虽实行了公开招标,好似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投标并中标。但由于招标方对中标单位提出了不必要的、有指向性的限制条件,事实上只有其看中的单位才有可能参与投标与中标。在介绍投标单位情况时,对其他投标单位一带而过,而对内定的中标单位明确表示与其合作的愿望,在评委间私下沟通,让预定单位如愿中标。
  3.围标
  所谓围标,即投标人借用或雇用数家不同名称的有资质的公司出面当枪手参与项目的竞标。以排斥其他竞标者入围,最后造成无论是哪一家竞标者中标,都是围标人中标的情况。一旦中标,第一中标人弃标。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成交而抬高中标价。出面参与的公司又可按项目资金收取管理费。如在徐淑华等串通投标案中,浙江省武义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对县矿山公司所属的大塘口砩矿采矿权出让进行招投标。参加竞标的   有武义县的被告人徐淑华以及周爱马、周万生、洪震林和义乌市的陈献省、付佩伦等6人。徐淑华虽认为80万元标底太高,无意竞标,却在投标数日前与周爱马、周万生、洪震林等人商议让义乌人中标,其余人向中标者拿所谓的”香烟钱”。投标日的上午,徐淑华与周爱马等人商定后,即打电话与陈献省取得联系。到中午,陈献省、付佩伦等人即到徐淑华办公室,数人商定由陈献省中标,由陈分给每个参加投标人3万元人民币。下午,陈献省以81.088万元中标。随后,由陈献省的亲戚郑桂良将15万元现金送到徐淑华办公室,徐淑华、周爱马、周万生、洪震林以及付佩伦各分得3万元人民币。
  4.串标
  所谓串标,既由参与竞标的几家不同企业共同发起。数家投标人共同研究、设计,讨论确定由谁来担任中标人后,互相串通,联手垄断价格,分割利润。有的串标企业报价时为了抬高“所有报价的平均值”,故意偏离市场行情,报价特别高:还有的串标企业则故意制造无效投标或者弃标,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而只有一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还有一些供应商的做法是给人陪标,在截标时故意弃权,造成最后只有惟――家能满足招标需求的企业,自然就只能是该企业中标。中标者最后再给其他参与串标的企业分享利润。
  5.低价中标后变更合同
  低价中标后变更合同是指。整个招标过程无懈可击,中标单位也是最低价中标。一旦中标,中标单位就不断地变更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进而变更合同价格,使工程造价一再地超出预算。在目前各类工程建设领域中,这种以低价中标,在合同履行阶段变更合同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操作方式并非个别。“低价中标后变更合同”的行为被检察官们认为是串通招投标违法犯罪行为中最恶劣的一种。
  二、招投标中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
  检察机关介入招投标,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属于其职责范围。对于预防和打击招投标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招投标活动归根结底是一种商业行为,有其内在的规律性,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活动的主体仍然是投标人和招标人。检察机关应当进行监督,但不可代替招投标主体,不当干扰招投标活动。检察机关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对招标方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
  通过检企合作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和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招投标、征地赔偿、勘察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监督预防,帮助参与工程的企业加强廉政教育,堵塞漏洞,对重点部门和环节进行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工程优质。这是能动司法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既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又体现了检察职能向社会的合理延伸。
  (二)加强对招投标违法犯罪信息的收集
  检察机关应与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在不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全面地收集招投标信息。企业应当完善招投标档案管理和归档工作,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对于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对于一些技术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独立聘请省外的专家学者对招投标的技术问题提供专家意义。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违法问题。对于参与招投标的企业和个人,检察机关可以进行全面的信息收集工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背景和违法犯罪记录进行备案,提防不法份子进入招投标环节。
  (三)及时立案侦查招投标中的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跟进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于发现的达到立案标准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强调刑事责任追究的不可避免性和及时性,保持对涉标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确保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反贪干警应当加强对串通招投标犯罪的理论研究,及时总结侦查经验和理论观点,确保打击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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