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医文证审查服务检察业务工作的途径
在检察实践中,许多重要的专业性问题的解决与事实的判断都需要相应的技术支持,这对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刑事检察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检察技术工作重要内容的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在一定程序上能够为案件的准确定性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http://
一、严格审查鉴定结论。为案件办理提供准确依据
针对部分刑事案件的定性必须依靠伤情鉴定来认定的客观事实,检察技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积极配合刑检部门,认真审查拟作证据使用的法医鉴定结论等技术性证据,对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确实充分、科学可靠等进行重点审查。检察技术部门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发挥文证审查在辅助侦查、配合审查和协助公诉举证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刑事案件质量,体现技术价值。如2007年,某市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李占新、王强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树民腹部损伤为轻伤,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某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李树民的伤情又重新进行了检验鉴定、并出具了“被害人李树民外伤后脾破裂存在,伤害程度构成重伤”的鉴定结论。面对两个相差悬殊的鉴定结果,为甄别被害人李树民的伤情到底是轻伤还是重伤,北票检察技术部门对上述两个鉴定结论进行了文证审查,根据医院病志记载及超声显像检查结果中的“被害人李树民左上腹壁挫伤、腰背部外伤致脾破裂,脾内血肿”的结论,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出具了李树民为重伤的文证审查意见,改变了原鉴定结论。后公诉科依据此审查意见,变更了起诉,确保了公诉案件质量。
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同样应该充分发挥文证审查的重要作用,认真审查案件中的相关证据,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案件质量。如申诉人于万林与韩志广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某市检察院民行部门在审理此案时,要求法医对案件中被害人腰部损伤的CT片进行文证审查。法医在审查CT片时发现,该CT片上标注的时间与此案中原、被告双方打架的时间不符,即:CT片上标注的时间先于原、被告双方打架的时间,说明原告方韩志广提供的CT片有假。法医将审查意见提供给民行部门后,民行部门依据审查意见。依法提请抗诉,后法院依法进行了改判,从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伤害病志、补充检验鉴定。为立案监督提供案件线索和技术支持
针对近年来暴露出的个别案件存在私了、以罚代刑等问题,为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检察院技术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对医院伤害病志进行重点复查,为立案监督提供案件线索和技术保障,不失为技术部门服务检察工作的有效路径。如某市检察院在复查本市第二人民医院外五科病志时,发现患者邸玉宝的病志记载其头、面部、四肢等多处外伤,患者自诉入院前两小时因琐事被他人用刀、铁管打伤头面部及全身多处,伤后出现一过性意识障碍等内容。根据病志记载,法医认为邸玉宝的伤情已达到轻伤标准,于是将这一线索提供给侦查监督科。侦查监督科经初查后确认:涉案人孔岩、孔涛等人,手持棍棒、砍刀等凶器,在市城关街五工村自由人歌厅,将邸玉宝等人打伤,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为此。侦查监督科委托法医对邸玉宝的伤情予以了补充鉴定,结论为轻伤。在确认公安机关未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后,侦查监督科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三、加大对社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资料的审查力度
针对司法鉴定社会化之后出现的鉴定结论随意性大、缺乏约束力,尤其是伤情鉴定问题较为突出的现状,检察院技术部门应与刑检部门形成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加大对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案件中社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资料的审查力度,防止了有争议鉴定和瑕疵鉴定在诉讼中被采用。如某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前介入的孙守则被伤害一案。法医在审查中发现,据病志记载,2008年1月17日,被害人孙守则双膝部及左小腿被他人打伤后入住本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治。2008年2月13日,本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孙守则的伤情进行了检验鉴定,结论为重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规定:肢体功能丧失程度的鉴定时间,应当在损伤恢复达临床稳定(一般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从时间上推算,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是在孙守则伤后第28天就做出了鉴定结论。因此,该鉴定的鉴定时间不适时,存在瑕疵。据此,检察技术部门提出了重新鉴定的审查意见,后受侦查监督科的委托,在2008年7月7日即被害人孙守则受伤半年后对其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从而确保了批捕案件质量。
四、对被害人死因进行全面科学鉴定
在死亡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往往是左右案件定性的关键。因此,鉴定结论就显得尤为重要。为确保案件质量,检察技术部门应积极为刑检部门提供技术帮助,加大对被害人死因鉴定的审查力度,特别是对死因鉴定存在争议,或未能明确死亡原因而影响案件审查的法医学鉴定,认真进行文证审查,为刑检部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证据支持。如某市检察院公诉科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王宗君涉嫌交通肇事一案时,对案件中的鉴定结论提出疑义,因公安机关法医出具的鉴定结论,反映不出被害人颜廷民的死亡原因与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检察委托技术部门予以文证审查。法医在审查中发现,原鉴定书在分析说明中阐述的“同意医院死因分析是:颜廷民系急性肾功能衰竭,代谢性酸中毒死亡”。结论为:“颜廷民系急性肾功能衰竭,代谢性酸中毒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对被害人颜廷民的死亡原因分析说明比较笼统,没有详细阐述其死亡的演化过程,所以,反映不出被害人颜延民的死亡与交通肇事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导致鉴定结论不确切,使案件承办人对该鉴定结论因存疑义无法采信而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在法医提出重新鉴定的审查意见后,又对此案予以了重新鉴定,并在鉴定书的分析说明中阐明:“依据病志记载及卷宗材料所见,颜延民外伤史存在,其损伤重部位多为复合外伤无疑。由于损伤严重,且波及多个器官,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因代谢性酸中毒死亡”。结论为:“颜延民复合外伤致急性肾功能衰竭,因代谢性酸中毒死亡”。该结论充分论证了颜廷民的死亡与交通肇事之间的因果关系,科学客观,后公诉部门依据此结论,对嫌疑人王宗君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五、通过文证审查防漏纠错。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科学依据
在检验鉴定工作中,鉴定人员在作鉴定时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个别案件出现错误在所难免。有鉴于此,法医文证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某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审查犯罪嫌疑人樊春泳、张迪、林静寻衅滋事一案时,对被害人张丽秋的伤情鉴定提出疑义,委托技术部门予以文证审查。原鉴定出具了“张丽秋右上肢外伤及伤后出现休克前期症状属轻伤”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受案后,经审查被害人张丽秋的病志以及原鉴定书,并对被害人张丽秋本人伤后恢复情况进行了检查。检察技术部门认为根据病历情况其损伤应为重伤,故建议重新鉴定。后经该院法医对被害人张丽秋的伤害程度进行了重新鉴定。出具了“(张丽秋)综合分析外伤致右肱深动脉断裂、贵要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的诊断成立,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87条之规定,(张丽秋)的伤害程度为重伤”的法医学鉴定结论,改变了原鉴定结论。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该案件时。根据被害人张丽秋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的检验鉴定结论,先后对犯罪嫌疑人樊春泳、林静、张迪三人依法批准逮捕,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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