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浅谈美国环境犯罪认定的几个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在逐步升温。环境污染持续侵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为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美国陆续出台了若干环境保护的法规。最初只是将环境危害问题纳入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但在最近20多年,环境污染的责任已被纳入刑事处罚范畴。http://
一、环境犯罪的特点
环境犯罪不同于传统的刑事犯罪,在犯意认定、责任人和证据等方面都具有鲜明特点。
(一)犯意
早期惩办环境犯罪分子,需要适用严格的犯意标准,由无辜的被侵害人来证明环境犯罪分子破坏环境的意图。如果不能证明这种犯意,有关指控就不能成立。19世纪末20世纪初,刑法开始突破“无犯意(罪过)即无犯罪”的原则,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判例中对一些特殊犯罪(主要是公共利益方面和道德方面的犯罪)规定了严格责任。所谓“严格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只要行为人实施某一法定行为(或不作为)或导致某一法定结果就可不问其罪过之有无或推定其具有罪过而判令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对环境犯罪实施严格责任,可以提高行为人的责任感,有利于法规的执行和落实,保护公共利益。
(二)责任人
几乎所有环境犯罪的动因都是为了赚钱。企业负责人、管理人等明知要预防违法事项发生的人,还有低级的雇员,都要对发生的环境犯罪负责。实践中,在雇主指示下肆意倾倒污染物的雇员,可能成为证人或共同被告。检察官可以在起诉阶段,根据他们参与案件调查的情况,考虑他们的责任豁免问题。
(三)证据与专家i~-A,
科学证据通常在环境犯罪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环境犯罪的认定需要化学、地理、热学、工程等方面的专家对有关环境数据进行评估和解释,帮助司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与检测,以提出控诉、做出裁决。例如在认定危险废物罪中。需要以取样、检测、化学分析等手段取得证据,证明污染物的性质、废弃物的隐藏方式。
二、环境犯罪的种类
在美国,环境犯罪包括以下几类:(1)固体废物犯罪。固体废物包括不可溶的废物,如垃圾箱、工业废品。半夜倾倒废油和建筑垃圾,都属于环境犯罪。(2)有害废物罪。有害废物是指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环境威胁的物品。电镀金属、溶剂、清洗液等很多物品在工业生产中,就会产生不少威胁环境的副产品。为了避免这一问题。需要采用昂贵的技术手段加以处理,以减少其对环境的损害。但环境犯罪分子常常为降低成本,会避免使用规定的科学处理方式。(3)水污染问题。处理废物过程中释放蒸汽等环境危害物,将废油或饲养牲畜的废水排进水道、浇灌植物等行为,也都是环境犯罪。通常水质检测部门的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向公众报告发生的污染。(4)破坏空气质量。燃烧轮胎、不进行适当保护的拆除老建筑,都是典型的侵害空气质量的行为。(5)农药和其他危险物质。农药在美国是通过许可证和登记制度加以严格控制的。但为了逐利:犯罪分子会违反相关规定,使用未经登记的农药,肆意喷洒化学药剂或杀虫剂,使公众健康处于危险境地。(6)受保护的土地。对自然湿地、海岸、公园、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实施有关破坏行动,也可以被认定为环境犯罪。(7)环境事件引发的传统犯罪。环境事件通常也会引发伪证、盗窃、欺诈、侵权和计算机诈骗(传递虚假信息)等典型的传统犯罪。
三、主要法律依据
环境立法在美国有联邦和地方两级法律体制。地方多以联邦法为基础,设定环境监督机构的职责、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等。主要的联邦法律有以下几部:
(一)《资源保护与回收法》(Resource Conservationand Recovery Act,简称RCRA)
1976年美国制定了管理固体和危险废物的基本法《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根据该法,接收城镇固体废物的垃圾掩埋场必须符合联邦环境保护局(unhed Stat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简称EPA)制定的标准,具体的管理则由州和地方政府负责,而且它们可以接受居民的废弃危险物品。1984年《危险和固体废物修正法案》(Hazardous and Sold Waste Amendments)要求划定处理危险废物的土地,加强EPA的执法能力,执行更严格的危险废物处理标准和系统的地下储备项目。
(二)《清洁空气法》(CleanAirAct,简称CAA)
该法将国家管理的大气污染物分为基准空气污染物和有害空气污染物两类。EPA于1971年4月30日首次发布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afional Ambient AirQuality Standards,NAAQS)。40年来,美国环保局根据每个阶段最新的科学研究结果、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国家管理需求,对标准进行过多达10余次修订,有力推动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有效地保护了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
(三)《清洁水法》(CleanWaterAct,简称CWA)
该法主要是恢复和维持美国水域的化学、物理和生物成分的完整性,公布了有关目标和政策。其中一项目标是到1985年实现污染物质零排放。其他的目标包括为建设公共的污水处理设施投资,使美国的水域适合于钓鱼和游泳。EPA据此法可以设定水质标准与工业生产用水的排放标准。
(四)《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omprehen―sl’ve EnvironmentM Response,Compensation,and LiabilityAct,简称CERCLA)
该法是处理由于危险物质处置不当引起的土壤污染和自然资源损害问题,为污染场地和自然资源损害建立了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制。EPA在处理污染问题时可以调查或者自行清理污染地点,然后向任何有潜在责任的单位(PRP)寻求补偿,可以启动法律程序来促使PRP进行任何必要的调查或者清理,或对一个或者多个PRP发出单方面命令要求他们做上述行为,或与一些或所有的PRP进行谈判使他们同意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该法规定通过建立超级基金的方式来清洁有关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
此外,1986年颁布的《紧急规划及社区知晓法》(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14alow Act),帮助出现环境污染事件地区民众的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免受危害。《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FederalInsecticide Fungicide and Rodenticlde Act)要求EPK管理在美国登记注册的杀虫剂销售和使用,尽可能限制那些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杀虫剂。并且要求所有在美国销售的杀虫剂都必须登记注册并标注使用和限制条件,否则禁止销售。1970年生效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 Pohcy Act,简称NEPA)宣布了国家环境政策和国家环境保护目标,明确了国家环境政策的法律地 位,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设立了国家环境委员会。还有1973年的《濒危物种法》(Endangered SpeciesAct)、《职业安全与健康法》(0ceupational Safety andHealth Act)、《污染预防法》(Poilution Prevention-Act)、《安全饮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ct)和《有毒物质管理法》(Toxic Substance Control Act)等法律,分别规定了濒危物种保护、职工健康保护、污染预防、饮用水和有毒物质管理等问题。
四、法人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
如果企业的雇员或代办机构开展工作时。违反上述法规,企业或其管理人要对此负责。包括总裁、经理、董事长在内的管理人员都可能因此受到指控,即使他们并没有亲自履行有关行为,但他们知道或是根据合理的推定、应该知道这类违法行为。这已成为环境刑事犯罪责任追究中的重要原则。
(一)法人的刑事责任
普通法要求“无犯意,行为不为罪”。即证明犯意是每个犯罪行为成立的必备因素。具体的“犯意”包括表露意图、知道有关犯罪。但在公共福祉与安全领域,并不要求刑事犯罪行为成立要具备“犯意”。在此领域,法院可以仅仅要求证实普通意图,而不要求被告必须知道某项行为非法。
1,雇主责任原则(the doctrine,0f respondeat supefi,or)。根据侵权法中的雇主责任原则,法人要对雇员在履行雇佣活动时的行为或为法人谋利的行为负责。很多州都已经采用了美国法律协会《刑法示范法》(Model Penal Code,简称MPC)Ⅲ的规定,追究企业管理人员、代表机构或雇员的责任。190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中心哈德逊河铁路公司诉美国案(New York Central&Hudson River Railroad Co,v,United States)中第一次确立了法人应当为代理人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该案被告人的总经理和经理助理向糖运输商支付了回扣,违反了《艾里金斯法案》(Elkins Act)。法院认为,两个代理人被授权对各个批次的货物确定回扣的比例,并且他们的职权范围是由法人授予的,因此,法人应当对之负刑事责任。近期,更多的判例认为,只要代理人的行为发生在职务范围内,并且其意图是为了法人的利益,法人就应当为之承担刑事责任。口]根据《刑法示范法》的规定,代理人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中的董事、高级职员、普通职员、雇员以及其他被授权代表法人实施行为的人员。只要代理人在实施某一行为中得到实际授权或明显授权,代理人的行为就被认为是发生在职务范围内。当法人明知或有意地授权给代理人时,代理人就得到了实际授权。实际授权的范围广泛,即使不被法人所容许但却是在代理人的职权范围内的行为也包括在其中。而只要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实施某一行为的职权时,该代理人就被认为具有明显授权。
例如雇员甲是A公司的普通劳动者。甲的上级告诉他要以最便宜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甲就将其倒入了路边的沟中。经过有关勘验,认定被倾倒的危险废物来自于A公司。甲被抓并承认了有关犯罪行为,但他说自己是奉命行事。此时,可以根据代理授权的规定,基于甲的行为对A公司提起刑事控诉。即使A公司有明确的书面规定:雇员必须遵守危险废物处理规则,A公司也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2 集体认识原则(Colleetive Knowledge)。根据集体认识原则,在没有一个代理人单独地具有完整犯意的条件下,依据数个代理人的认识之和,如果能确定其对犯罪事实具有认识,法院就可以认定法人有犯意。该原则是为了防止法人逃避刑事责任。因为,在面临刑事指控时,法人有可能以法人的义务已经被部门化或者分割化为由,借口不了解代理人的行为而进行申辩。此时,法院就依据集体认识原则来判断。不过,集体认识原则的适用也有例外。就是欺诈等特别的主观意图不能适用集体认识原则来认定。要求有特别的主观意图的犯罪中,至少需要有一个代理人完整地具有该主观要素,才能归责于法人。
例如甲和乙都是B公司的雇员。甲在B公司办公室工作,知道B公司仓库的桶里装的是危险废物。乙在仓库工作,但不知道桶里装的什么,也没问桶里装的什么,就将桶里装的危险废物倒在了地漏里。根据上述原则,B公司就需要对甲和乙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有责任的企业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证明公司管理人员直接参与或者授权进行有关环境违法活动,公司的管理人员就要根据保密原则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在《清洁水法》中界定的“人”包括负有责任的公司管理人员,不仅包括总裁、总经理、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车间主任,安全维护人员和其他监督企业活动的雇员。在1943年“美国诉多特维希案”(U,S,v,Dotterweich)中,道特维希是一家药品销售公司的经理,他们从药品制造商那里买来药,掺假后贴上新标签分装销售。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禁止在州际贸易中销售掺假和贴假标签的药品,于是道特维希被提起了控诉。最高法院认为尽管道特维希没有直接从事掺假和贴标签的活动,但对于这种与公共福祉密切相关的活动,应该采用更严格的罪行认定方法,公司负责人道特维希应该知道与业务相关的法规,并有义务防止公司产品给普通民众带来的危险。最高法院判决公司的负责人员及企业本身,因为违法被起诉,且无需证明该负责人是故意的或是知道违法的。
(三)其他事项
企业的文件资料、有关声明、内部记录、职工的工作章程、先前的违法通告等都可以作为证实企业从事环境刑事犯罪的证据。如果企业发生合并或兼并,由兼并与继任公司承担所有责任。如果企业被出售,则由买家承担有关责任。此外,在母子公司的情况下,如果子公司就是母公司用来欺诈其他非法活动而设立的。母子公司共享有关利益和所有权,仅是子公司承担有关责任不公平,法院可以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piereing the corporateveil),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五、小结
随着公众对环境质量的日渐关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在逐步完善与公众健康与安全息息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司法实践中,也加大了对环境犯罪的惩治。20世纪末,人们发现少数民族和低收入群体不公平的承受着环境污染的负担。于是开始重新审视之前的环境责任分担政策,兴起了一场“环境正义”运动(Environ―mental Justice),旨在不分种族、肤色、性别、出生和收入的,公正的对待环境发展问题,公平实施环境法规和政策。
注释:
《刑法示范法》是美国法律协会1962年编辑的涉及刑事实体法规定的成文法规范。主要用以促进美国各州刑法的标准化与统一化。
王良顺:《美国法人犯罪的归责》,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6期。
Bonnl’e,RJ.et.a1.Criminal Law,Second Edition.Foundation Press,New York,NY:2004,p.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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