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30814 发表于 2018-7-16 18:23:24

2018暴力胁迫讨要赌资并诱骗亲属汇款如何认定

  [案情]童某伙同何某等人在潘某负责的“黄金城”游戏机室对赌博机动了手脚赢了2.5万元赌资。2010年8月20日,朱某、潘某等人以童某在潘某负责的“黄金城”游戏机室内对赌博机动了手脚赢了钱为由,朱某、潘某等人将童某劫持至一废弃的平顶房里。在此平顶房里,潘某、朱某对童某进行言语威胁,且用铁棍殴打童某,胁迫童某将在“黄金城”赌博机上赢的钱全部返还。最后童某迫于无奈,打电话给其妻子吴某,谎称:因做生意需要资金,让其汇款2万元至朱某等人指定的银行帐号上。后来,吴某发现异常。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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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争议罪名绑架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首先,绑架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一是对他人进行绑架等将他人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的行为;二是向关心、爱护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出非法要求。本案中,朱某、潘某虽然通过暴力手段劫持并限制了童某的人身自由,但是并没有向童某家人提出交付赎金的非法要求,吴某根本不知道童某被“绑架”的事实,朱某、潘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其次,抢劫罪在客观方面的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均具有当场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本案中,朱某、潘某等人仅以童某在“黄金城”游戏机室对赌博机动了手脚赢了2万元赌资为犯罪对象,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童某返回2万元的赌资,朱某、童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最后,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关键是客观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本案中,自始至终,朱某、潘某等人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要挟童某,从而达到非法占有2万元财物的目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朱某、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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