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杀死盗窃犯构成何罪
[案情]2011年5月30日晚12时许,赵某骑摩托车到新城东街村盗窃郭某停放在家门口的货车上电瓶时,被郭某发现,赵某逃跑。郭某持砍刀追赶。郭某自述追赶上赵某后,赵某用刀将其左肩前侧扎伤,郭桌用砍刀将赵某左侧颈部砍伤。致使赵某左侧颈总静脉离段、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http://
本案争议焦点,行为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速解]本文认为,郭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郭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疑,关键是郭某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要分清郭某是否防卫过当,首先要分清赵某属于盗窃还是属于抢劫。对于本案来说关键是看赵某是否具有抗拒抓捕的行为,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如果赵
某具有抗拒抓捕的行为,则赵某构成抢劫罪,相对应郭某则在正当防卫的合理限度内,没有防卫过当;如果赵某没有抗拒抓捕的行为或者抗拒抓捕证据不足,则赵某构成盗窃罪,相对应郭某则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本案中,证明赵某抗拒抓捕的证据明显不足,除郭某自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赵某具有抗拒抓捕的行为(就连赵某所持凶器上也没有检测出郭某的血迹),因此,赵某只能构成盗窃罪,相对应的郭某则构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针对犯罪人的合法侵害,防卫过当多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少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极罕见的为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直接故意犯罪。(有的学者认为防卫过当也不存在间接故意犯罪,只有过失犯罪)。本案郭某防卫过当造成当事人死亡的重大伤亡结果。应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因此,郭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单位:河北科技大学『050018];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旧5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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