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24411 发表于 2018-7-16 17:53:40

2018关于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探讨

  摘要:下文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论述了建设项目中标底造价的控制措施及招投标后期工程造价的控制,并且详细介绍了控制工程造价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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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标底造价;造价控制
  
  1.建设项目在招投标阶段实施造价控制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高效手段,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和实施后,招投标活动在实际操作中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单位要充分利用招投标这一有效竞争手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招标文件编制的规范、严谨就显得尤其重要。招标文件要明确工程地址、现场条件、状况、工程概要、工程招标范围、工程承包方式、计价依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工期质量要求、技术要求、评标细则、截标、开标、评标时间、投标报价要求、合同价的确定方式、投标书的符合性要求、主要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答疑内容、工程量清单等实质性的内容,另外还要明确投标人统一计价口径、统一计量依据,以标价合理等综合条件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签订严密的施工承包合同,从而提高招标工作质量。
  实践表明,一份严密、准确的招标文件能很好的保证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履行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造价。
  2.标底造价的控制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均须实行招投标。合同造价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其中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按中标价包死,到竣工结算时,实际上仅是对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造价审核。因而在招投标阶段对标底造价的控制显得十分重要。为加强对这一阶段的造价控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编制管理,由专职造价工程师参与审定其中的造价条款。造价工程师应该全面地掌握和运用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设计、施工文件。以合理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抓住计量计价这个关键环节,认真审核造价条款,使工程造价能得到合理控制和支付。造价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了对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控制外,还需要及时掌握国家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法规,收集各种价格信息,了解价格动态,整理分析各种造价资料等。这就对造价工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通过细化委托编标合同内容,来进一步明确社会中介机构的编标责任和义务,促使其规范谨慎执业,具体可采用“质量与中介机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的办法,如“在审标时或其他途径发现的每1%的质量差错率扣10%的委托编标费”等形式实现。
  (3)招投标结束后,在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加强对合同的签订管理,由专职造价工程师参与审定造价条款(合同条款的一词、一字及一标点符号之差,极可能引起造价的大幅上升)。
  (4)在竣工结算时,可选几个项目,对原项目审定标底造价进行全面计算、详细编审,编标单位应对所编标底质量负全责,审标单位应对经审查后计增或计减的造价负全责,并对原标底因编标单位技术及舞弊引起的错误进行累计,超出规定误差范围负一定连带责任。
  推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对于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工期降低工程造价具有重要意义。这一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内容主要是标底的审查与合同价款的签字,一个工程的标底对该工程的造价影响至关重要。因此要加强对标底的审查管理工作,未经审查的标底一律无效。根据标底编制方法的不同,应审查的内容有:标底计价内容、预算内容、预算外费用、工程量清单、单价组成分析、设备市场供应价格、措施费、现场因素费用等。
  3.招投标后期工程造价的控制
  中标单位确定之后,建设单位就要与其在规定的限期内签定合同。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有三种形式: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对于设备、材料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来讲合同价款就是评标后的中标价。固定合同价是指承包整个工程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而变化,因此,固定合同总价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也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价总包括的范围,这种方式对承包商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适用于工期较短的工程,合同价款一般要高一些;可调合同在实施期间可随设备、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它使建设单位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商则承担其它风险,一般适用于工期较长的工程;成本加酬金的合同价是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出成本价,再按工程成本加上一定的酬金构成工程总价,酬金的确定有多种方法,可依双方协商而定,这种方法承发包双方都不会承担太大的风险,因而在多数工程中被经常采用。
  4.招投标活动中控制工程造价的具体措施
  (1)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1984年11月,国家出台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在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中开始实行招投标制度,但无论是业主编制标底,还是承包商编制报价,在计价规则上均未超出定额规定的范畴。这种传统的以定额为依据、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标底为中心的计价模式和招标方式,因为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监管尚不到位,加上定额计价方式的限制,原本通过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的竞争机制,却没有完全起到竞争的作用。
  对于市场主体的企业,应具有根据其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其产品价格的权利,而原有工程预算由于定额项目和定额水平总是与市场相脱节,价格由政府确定,投标竞争往往蜕变为预算人员水平的较量,还容易诱导投标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去探听标底,严重阻碍了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运作。
  把定价权交还给企业和市场,取消定额的法定作用,在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增加“询标”环节,让投标人对报价的合理性、低价的依据、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及落实安全措施等进行详细说明。通过询标,不但可以及时发现错、漏、重等报价,保证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将不合理报价、低于成本报价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又可改变过去“只看投标总价,不看价格构成”的现象,排除了“投标价格严重失真也能中标”的可能性。
  (2)实行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强化中标价的合理性。
  现阶段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管理体系在工程发承包计价中调整双方利益和反映市场实际价格、需求方面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市场供求失衡使一些业主不顾客观条件,人为压低工程造价,导致标底不能真实反映工程价格,招标投标缺乏公平和公正,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害。还有一些业主在发包工程时就有自己的主观倾向,或因收受贿赂,或因碍于关系、情面,总是希望自己意向中的承包商中标,所以标底泄漏现象时有发生。
  “量价分离、风险分担”是指招标人只对工程内容及其计算的工程量负责,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仅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自行确定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利润、管理费,只承担价的风险。由于成本是价格的最低界限,投标人减少了投标报价的偶然性技术误差,就有足够的余地选择合理标价的下浮幅度,掌握一个合理的临界点,既能使报价最低,又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另外,由于制定了合理的衡量投标报价基础标准,并把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规范了投标人计价行为,又在技术上避免了招标中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
  合理低价中标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选择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但又不低于成本的报价,力求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在评标过程中,增加询标环节,通过综合单价、工料机价格分析,对投标报价进行全面的经济评价,以确保中标价是合理低价。
  (3)增加招投标的透明度,提高评标的科学性。
  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着许多弊端,有些工程招标人也发布了公告,开展了登记、审查、开标、评标第一系列程序,表面上按照程序操作,实际上却存在着出卖标底、互相串标、互相陪标等现象。有的承包商为了中标,打通业主、评委,打人情分、受贿分;或者干脆编造假投标文件,提供假证件、假资料;甚至有的工程在开标前就已暗定了承包商。
  要体现招标投标的公平合理,评标定标是最关键的环节,必须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办法,一些业主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盲目取低。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过大,规范性不强;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
  工程量清单的公开,提高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为承包商竞争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起点。由于淡化了标底的作用,把它仅作为评标的参考条件,设与不设均可,不再成为中标的直接依据,消除了编制标底给招标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彻底避免了标底的跑、漏、靠现象,使招标工程真正做到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承包商“报价权”的回归和“合理低价中标”的评定标原则,杜绝了建设市场可能的权钱交易,堵住了建设市场恶性竞争的漏洞,净化了建筑市场环境,确保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我国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5.结束语
  综上所述,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在整个项目目标管理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实施造价控制,对降低工程造价,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劳动积极性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施工等方面也有深远的意义。加强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既是企业积极适应WTO的规则要求,又是向科学管理要效益的具体举措,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地自我完善,增强企业的生命力,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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