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2215 发表于 2018-7-16 14:20:55

2018论商业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亚当?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对我们如何发挥保险的社会作用仍然有现实的指导作用,商业保险要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应该从基本的职能能充分实现的开始。我国保险社会作用没有能够很好的体现是因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没有能够充分实现。因此,要实现保险的社会功能必须使得保险业充分发展,而制约着保险业发展的因素是供给和需求的结构性失衡。变潜在保险需求为现实的保险需求,扩大保险的供给能力为保险发展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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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的发展中风险是一个破坏和谐的因素,从美国的911事件到印尼的地震海啸,让我们触目惊心的感觉各种风险事故对人类社会的破坏,给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不安定,是社会发展中一个极其不和谐的因素。作为以风险作为经营对象的保险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强调指出,要把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保险业发展的着力点。
  
  理性认识保险的职能和社会功能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保险的职能和社会功能
  
  保险能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怎么发挥作用与保险本身具备的职能和社会功能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的看法保险具备的基本职能是分摊风险、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这是保险本身存在的基础,同时保险在经营中围绕着补偿和给付职能对风险实行的控制和对资金进行运营使得保险还具备防灾防损和融资的派生职能,不管是基本职能还是派生职能都是保证保险的经营的目的得以真正的实现。而保险的社会功能是保险在经营的过程中,客观上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一种稳定和促进作用。从经济学的角度,就是保险这一行业所产生的正外部性。即保险业的间接作用。表现为保险在实现其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在宏观上对社会、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在微观上能对企业、家庭和个人所起的保障作用。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强调保险具备的“社会管理”功能,就是保险经营中为更好的实施其经济补偿职能降低承保单位的风险,为企业或个人进行风险识别和控制等管理服务。这样保险公司间接上和客观上可以为政府管理分忧,为社会稳定出力,为经济建设护航,为小康社会保障。这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社会生活,对全面实现小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我们在理解保险业在和谐社会发挥作用时,是指其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而社会管理能的实现是有赖于保险职能的充分实现。
  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提出过“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他提出:“每个人都在力图运用其资本,来使其生产的产品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地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进的社会福利为多少,他所追求的是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而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决不是他要追求的东西。而由于追求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的社会利益时所得的效果为大。”我认为这段话对我们在如何发挥保险业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作用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作为一个商业企业,保险业所想的不是它自身能起多大的作用,而是立足于本职工作,按照保险经营的原则和原理,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消化社会风险,给社会最大的保障。也就是说,保险能发挥其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作用必须建立在其基本职能的实现,通过基本职能的间接给社会创造福利。
  
  当前商业保险在基本职能没有能够很好的实现导致社会功能发挥上的缺陷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险不可能应对所有的风险,它只能在其商业的领域,运用商业的手段实现其“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损失分摊的机制。然而,当前我国商业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在产品和服务上、在各个经营环节上都没有使得保险这一风险分摊机制的基本职能充分的实现,表现为面对社会日渐增加的各种风险保障的需求,保险没有能够提供充足的产品,风险的防范和处理有很大的欠缺,资金的投入和运用能力不足,导致保险基金的壮大没法保证,直接影响到保险业的补偿能力;承保能力和分保能力有限,影响对风险保障范围。等等。保险基本职能的不充分实现,客观上限制保险的社会功能发挥的。而保险职能不能充分实现的原因有:
  
  商业保险首先是一个“企业”,企业的首要目标是获取利润
  商业保险其商业性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即以最小的费用、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在这样的目标下,各个保险公司有其相同的行为特征,在市场的选择上,更多的考虑经济资源丰富的发达地区,而屏弃落后地区;在产品设计和开发上,更多的注重赢利性产品;不开办或者停办亏损性业务;在风险选择上,注重低风险的产品而回避高风险的产品;在业务开展上,更注重高端客户,忽视低端的,投保能力弱的客户。根据统计我们注意到,2004年,差不多每个月都有外资公司在内地开设分支机构。除了个别公司进驻成都市场外,几乎清一色的外资公司都选址在东部经济较发达的城市,从产险业务发展来看来看,70%的保险业务集中在车险业务上,传统老三样(企财、货运、机动车保险)占到85%以上,而多年来,我国经济增长、财富增值的主流显然不是只集中在这个方面。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全部人口的70%,但是农业保险由于风险极大而使保险公司极少涉足,加上农业再保险体系不健全,以及农民收入相对较低,交纳保费能力有限也制约了农业险发展。使农业保险成为商业保险公司的冷落险种。
  这样的导致的后果是保险发展的不平衡,造成整个社会保障水平的不均衡,在很多极需保障的领域,在广大的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以及收入水平低的民众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这些领域、地区和人民极需要最基本的保障,保险的社会福利在这些地区和民众中得不到实现。从而导致保险的社会作用不能充分的发挥。
  
  保险在我国得到充分发展也就二十多年,在产品开发、承保,分保业务上以及资金运用上都有很大的欠缺,使得保险人在风险承保上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保险的保障水平的提高,有赖于保险人能提供能满足不同层次需要的产品,并且能提供保险的附加服务。这对保险人开发研制产品的能力提出一个很高的要求,而我国的保险业在保险的技术水平上,我国保险业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首先体现产品开发能力的不足,我国保险业的险种条款单一,雷同性极大,相互克隆的情况严重,面对社会各阶层各种规避风险的要求,保险产品开发的能力薄弱,导致保险产品的供给不足,从而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不能很好的发挥。而在资金运用上,由于法律的限制以及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能力上的欠缺,以及对外来风险缺乏防范和应对手段,没有能够很好的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和升值,例如前几年由于利率下降造成的利差损降低给某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对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给付职能的实现造成影响,妨碍保险保障功能的发挥。
  
   保险意识淡漠和保险需求的特殊性制约着保险面的展开。
  去年沙河“11?20"矿难中,遇难的70名矿工中仅有8人参加了商业保险,包头空难中也仅有25名乘客购买了航空意外险,人们的保险意识之淡漠可见一斑。然而在震惊世界的协和飞机空难中,100名乘客几乎都有数百万美元保额的意外险。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人均保单多达5至7张,而航空意外险购买率超过95%。两者相比不难看出,国人缺乏风险防范的观念,保险意识亟待提高。
  保险作为一个保障性的产品,与其他产品和服务有着非常不同的特征。而在其交易中的非即时结清使得投保人对其付出的保险费的意义或者获得的保障难以清晰的了解。因此,淡漠的保险意识制约着保险需求从而制约保险业务的发展。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开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也不过二十多年时间,在这一发展期间内,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还是非常有限,对保险缺乏应有的了解,表现在保险的深度或者是密度上,我国的保险密度只有332元,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0,也低于印尼等发展中国家,因此,除了经济原因,社会保险意识也显得非常的重要。我国的保险保障范围和参加保险的人数有限性导致保险的社会功能的发挥就受到很大的限制。而且,在保险的发展中,由于市场的不完善,某些保险人的急功近利,以及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聘用不合格的代理人,保险诚信经营出现危机,使得保险这一风险分摊机制被社会大众所误解,对人们的保险意识的提高起了相反的作用。



         
  保险业如何更好的发挥其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的作用
  
  保险业的充分发展是发挥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的前提条件,我们应该从重新整合保险资源的角度,充分发挥保险资源在社会所起的保障作用。目前我国的保险发展体现出来的矛盾是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和供给不足同时存在并且相互影响,二者的结构性失衡制约着保险业的发展。使得需要保险的都能得到适合的保险保障,要达到供给和需求的市场均衡,我认为要从以下两大方面入手:
  
  促进潜在需求转化有效保险需求,提高保险意识乃保险业以及全社会的需要
  所谓的潜在需求,是一种由于对风险的厌恶所产生的回避或规避的需要。但是潜在需求不是有效的需求。从经济学的角度,有效的需求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欲望,二是满足欲望的能力,即经济能力。产生购买保险的欲望是首先,这种购买的欲望必须是人们观念中的对风险的主动采取的规避手段,即有赖于民众的风险意识。必须提倡"全民风险意识"。 中国经济生活和民众中缺乏风险意识。只有风险意识增强了,与风险意识相联系的保险意识才能树立起来。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是中国潜在保险需求向现实保险需求转化的前提条件。在中国,尽管蕴藏着巨大的保险需求,但将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保险需求,从而实现保险业的大发展,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自发的过程,需要意识形态的根本转变。
  a风险意识的提高有赖于政府和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
  风险是人类共同的敌人,客观上需要人类共同的努力才能克服。构建和谐社会,这决不仅仅是为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增长需要,这是为了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认为,大力倡导全民风险意识,既是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提高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并不是一句空话,应该从不同的层次对保险深入民心做不同的努力,作为政府部门,应该是从风险意识的角度提醒民众风险的防范,把唤醒民众的风险意识作为一个纯公共产品而纳入财政计划。而作为保险经营者的角度,因为风险意识保险意识与保险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作为保险公司应该有所行动,应重点在于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
  保险的宣传应该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宣传,目的是向公众传递公司差别意识。二是保险知识宣传,目的是提高民众的保险意识。对于第二种宣传,具备行业普遍性,不应该由各个公司小打小闹的宣传,应该有专门的部门、人员进行在全社会范围对民众保险意识系统的、全面的策划和长期的推广。这个工作可以成立专门的提高民众保险意识的宣传基金支持,由各公司交纳,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进行运作。
  b保险宣传应该客观理性,还保险之真面目
  首先,重新树立保险的正确形象,对保险的基本知识做理性的解释而不能任意夸大其词,这样不但不能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反而容易造成人们对保险的误解,尤其在保险信用缺失今天,诚信建设体现在保险的宣传上,就是还保险本来面目。其次,让保险产品通俗化,让人们容易理解和接受,让保险销售简单化,让人们的保险需求更加容易满足,真正变成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
  
  保险人要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实现保险产品的供给能力的扩大
  根据一些学者的预测,保险供给能力都存在缺口,且有扩大之势。同时,不管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供给能力都不能满足保险需求的需要。靠供给拉动需求,其作用的空间是有限的。目前我国表现为一种带有供给约束型特征的一种市场的不均衡。
  要解决保险市场的矛盾还要从供给角度入手,保险业除了要有足够的保险基金积累、充足的赔付能力、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控制度,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的保险业,当务之急是设计更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保障的要求。
  a从供给的方面把市场做大,应该把握准市场的需求,根据市场的要求开发新的产品。
  目前,我国保险供给不足,保障比较薄弱的是以下几个领域:
  养老保险领域。越来越多的个人、家庭和企业开始把商业保险作为解决养老问题的有效手段;在健康保险领域。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全国50城市的保险需求调查,居民对健康保险的预期需求高达77%;在农村保险领域。如何从制度上解决八亿农民的养老和医疗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责任保险领域。近年来相继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威胁,对责任保险的需求更加迫切。
  因此,从以上社会迫切需要的地方作为保险人新产品研制开发的主要方向,扩大保险产品的供给。
  b加大保险产品的开发激励必须要注重产品开发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们认为,商业保险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行事,所投入的必须能取得相应的回报,投入才是合理的,可延续的。产品的开发也是这样,当保险人能从产品的开发当中占领市场、获取利润,所投入的科研费用才能回收,或者说能给开发公司带来利润。
  而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产品数量虽然很多,但产品的同质性很高,真正根据社会需求和消费习惯自主开发的产品很少。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人们的收入水平和生活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必须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才能满足人们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各保险公司不在保险产品研发与创新上下大功夫,开发能力有限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的原因,其真正症结在于我们还没有规范有效的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机制。新条款一经面市,其他公司效仿跟进,占据了产品创新形成的利润空间,大量的研发投入得不偿失。极大挫伤开发公司的积极性,因此,应建立保险产品创造的保护机制。包括权力主体对其保险产品知识产权的使用、让渡的规定,以及对侵权行为认定和制裁的规定。知识产权法一方面对合法行为予以确认和肯定,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予以打击和制裁。确保开发公司的利益。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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