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58418 发表于 2018-7-16 14:18:29

2018消费税筹划初探

  摘要: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少。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降低消费税的纳税成本,对于增加企业营业利润,实现其财务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view-384567.htm
  关键词:消费税;筹划;计税依据
  
  消费税是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为达到一定的调节力度,有的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高达45%,直接关系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对消费税进行税收筹划是当前企业财务工作中一个重要问题。
  
   一、征税范围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14类商品中。这14类应税消费品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在企业投资决策的时候,就可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皮具、高档服装、电子产品等,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
  除金银及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课税以外,其他应税消费基本在生产环节课税。在生产环节之后还存在着批发、零售等若干个流转环节,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选择一定的方式节税提供了可能。如果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门市部,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生产厂家向经销部出售应税消费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压低的幅度过大,就属于税法所称“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行使对价格的调整权。
  如果经销部为非独立核算形式,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那么,企业仍需要按照经销部对外销售的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则起不到节税的效果。
  例: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本市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0斤,每斤60元。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批量销售价格50元/斤销售给经销部,经销部再以每斤6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税率25%。
  若不设经销部,应纳消费税为:0.5×10000+60×10000×25%=155000(元);
  若设经销部,应纳消费税为:0.5×10000+50×10000×25%=130000(元)
  节税额为25000元。
  
  2.利用包装物进行税收筹划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
  例: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000元。若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0×10%=5000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6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50×100÷(1+17%)×10%≈427.35元。
  
  3.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筹划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他方面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集资、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在税法上,用于这些方面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缴纳消费税。在计算消费税时,计税销售额可按以下顺序进行选择:第一,按纳税人当月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第二,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或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第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例:某摩托车厂只生产一种摩托车。某月将自产摩托车100辆赠送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应纳消费税。假设当月生产的摩托车的销售价格为5000元/辆。则计税销售额A1=5000×100=500000(元);设当月按5000元/辆销售400辆,按5500/辆销售400辆。则计税销售额A2=(400×5000+400×5500)÷800×100=525000(元);假设A生产摩托车的成本为4500元/辆,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10%。则计税销售额A3=4500×(1+6%)÷(1-10%)×100=530000(元)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A3>A2>A1。由此表明只有在第1种情况下企业的消费税才缴得最少。这就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应有清晰明了的价目表,会计记录清楚,以避免会计记录混乱而增加额外的税收负担。
  
  三、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例: 某酒厂既生产税率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等,还生产上述两种酒的小瓶装礼品套洒(粮食白酒400克/瓶,药酒400克/瓶)。 2007年1-6月该厂生产粮食白酒100吨,计销售金额560万元,又生产药酒等50吨,计销售金额380万元,生产上述两种酒的小瓶装礼品套酒共计15000套,计销售金额96万元。
  若采用综合核算法,则应交消费税为:(560+380+96)×25%=259万元。若分开核算,粮食白酒应交消费税=560×25%=140万元。药酒应交消费税=380×10%=38万元。小瓶装礼品套酒应交消费税= =84000元+45600 =129600元 。共计交纳消费税=1400000+380000+129600=1909600元。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两类酒与混合在一起核算相比,少纳消费税为: 2590000-1909600=680400元。
  
  四、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例如化妆品厂既向客户销售化妆品,又负责运送所售化妆品、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就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五、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方式有委托加工或自行加工这两种。选取全部委托加工还是自行加工,存在一个以外部加工费金额为参考的平衡点。在平衡点处两种方式的税后净利相同;在平衡点以上时,自行加工方式较优;在平衡点以下时,全部委托加工方式为优。
  例:A公司是一个生产化妆品的企业,现将一批价值8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B公司加工成成套化妆品,加工费为X万元(不含增值税),而B公司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代扣代缴消费税。该批化妆品售价为420万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若企业自行加工,加工费用为110.4万元。 若自行加工,A公司应纳消费税为420×30%=126万元,应纳城建、教育费附加为126×(7%+3%)=12.6万元,税后利润为(420?80?110.4?126?12.6)×(1-33%)=60.97万元。若全部委托加工,B公司应代扣、代缴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80+X)÷(1-30%)×30%万元,应纳城建、教育费附加为(80+X)÷(1-30%)×30%×(7%+3%)万元,税后利润为×(1-33%)万元。
  当两种方式净利润相等时,(420?110.4?80?126?12.6)×(1-33%)=×(1-33%),得出X=143.59万元。因此很容易得出:当X>143.59万元时,选择自行加工合算;反之当X<143.59万元时,选择委托加工合算。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会计系
  
  参考文献:
  李鹏洲.加工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税收征纳,2001,9:39-41.
  陈碧香.试论消费税的税务筹划.商业会计,2006,1:26-27.
  谭光荣.应税消费品连续加工的税务筹划.财会通讯(综合版),20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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