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法律文化建设的思考
法律根源于社会生活条件,是国家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成员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它社会关系及价值目标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它深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维护各种社会秩序,因此,法律文化建设必须和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对外开放紧密结合起来,相互推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干加强全民的法制观念,树立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增强守法的自觉性,从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经济建设是法律文化建设的源泉和动力。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并推动法制和法律文化的发展。/2/view-387600.htm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由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干1969年提出,后广泛适用于法学研究中。中国法学界一般在两个意义上使用法律文化一词。
1.方法论意义。法律文化这一概念不应该被认为是具有对象化的实体内容,而首先应该是一种研究立场与方法,即用文化的解释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法律的研究不能一般地满足于对法律的功能主义的解释,而要越过功能去追问法律设置和法律过程后面的根据和意义。即梁治平所说的“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
2.本体意义。一般认为,法律文化作为一个实体概念,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法律组织设施三个方面,如果按照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关于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的理论框架,则法律意识当属于隐型文化,法律制度和法律组织设施属于显型文化。也有的学者直接采取二分法,认为法律文化包括法统和法体,前者是法律文化的内核,后者是其外壳。“或者认为法律文化由观念形态和制度形态两部分组成,作为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思想和法律心理,前者是对法律现象的一种系统化理性化的认识,法律制度往往受法律思想的影响,而后者则是一种直观的感性的认识。作为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则包括法律规范和法律设施等。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朴素唯物主义、辩证法和无神论精神。任何一个古老民族都经历过神权主宰的时代,这种时代往往具有如下特征:神权高于法律或与法律并行,西方历史中也未能超脱此种情形。但我国从西周开始,神权思想便不断受到冲击。“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思想使渐居主导地位。在立法领域,战国时韩非曾明确提出“治世之民,不与鬼神相害也”、“恃鬼神者慢于法”。这样,立法领域的朴素唯物主义,辩证法和无神论精神始终未给鬼神留下立足之地,这就使包括立法时机的选择,立法机构的组成、立法程序、立法原则、法律规范的体裁及法律解释等内容的立法艺术十分发达。
2 .日臻纯熟的法律艺术。法律艺术是法律文化中最具有连续性和适用性的因素。它包括立法艺术,司法艺术和法律文献管理艺术。中国古代法律艺术十分发达,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古代社会连绵数千年而未曾断绝,使法律艺术获得传播、继承、发展的稳定环境;、法律实践中的朴素唯物主义、辩证法、无神论精神,使法律艺术得到较为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的指导。我国古代文献浩如烟海,关于法律艺术的记载可信手拾来,其中涉及立法、司法、法律文件管理诸方面,都有值得今天我们认真学习借鉴之处。
3. 立足于社会总体利益的“集体本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是“集体本位”,即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规定一般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从确认个人权利义务出发,来维护某种社会秩序。这种“集体本位”精神,常常忽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个人既是家族成员,又是国家臣民,他要尽双重义务,这种“集体本位”的道德与法律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延缓了社会前进的速度。但是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产物,并反过来维系中华民族的统一。这在今天尤其具有实际意义。
4.行为规范的多元素综合结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并不以法律为衡量人们言行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也不以法律为治国唯一手段,这虽是中国根深蒂固的宗法观念和“人本”主义的副产品。但其中不乏某些合理因素,这主要表现在道德规范、半法律规范、古代中国的家族法规与“官箴”上,法律规范、法律、法令三者的结合上,中国封建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和多元综合的行为规范结构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它告诉人们,确立和维护某种社会秩序,单靠法律规范的孤军作战是远远不够的,这也就是“徒法不能以自行”的含义。
另外,注重治吏,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特色。韩非子说“明主治吏不治民”被奉为两千年来的统治方法圭臬,我们今天可以批判地予以继承。中国的吏治较西方国家发展的早,在官吏选拔、任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比较发达,亦可为现代社会反腐倡廉所用。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法律文化新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律文化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是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巨变的开始。这场革命的本质意义,在于开始从过去的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人治主义法律文化向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的历史性变革和转型。邓小平明确指出,“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皮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往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特别强调,“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变。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型法律文化,是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建设的基本目标,但还没有充分实现。日前,中国法律文化的总特征是由人治型向法治型的逐步过渡,其主要特征有:
1.社会主义性质。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它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以及邓小乎法律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所有制为物质条件并为之服务,体现了最广大的人民性和最真实的民主。
2.三家并存。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成分比较复杂,马克思主义法律文化占据统治地位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也是重耍成分,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形成了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文化为主,马、中、西三家并存的局面。
3.二元结构。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再加上文化大革命的破坏,中国法律文化的历史进程――即由人治主义向法治主义的转型是曲折艰难的。当代中国法体文化的主流是法治主义,但仍然带有人治主义的色彩,具有“法治――人治”并存的二元结构特征。在法律理论和制度层面,法治的色彩更浓;而在法律观念和实践层面,人治的色彩更浓。所以,法律文化现代化的任务依然艰巨。
4.内外动力。当代中国既是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中国,又是积极迎接全球化开放的中国。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是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两个巨轮,推动中国法律文化不断发展。建设社会这样法治国家的任务历史地落到了当代中国人的肩上。
5. 政府主导。虽然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是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巨大动力,但由于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东方大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又根深蒂固,法律文化现代化的任务依然艰巨。为了加速推进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现代化,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
四、以民主改革为动力,以市场经济为契机,推进法律文化的发展
观念在现实中孕育,是社会存在的折射。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观念转变与社会变革同步,二者不是实践上的先后关系或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而是共进和互动。法治思想不可能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和经济状态下实现,必须有相应的经济式和发展水平才能让法治思想存在并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还需较为发达的经济水平,后者是我们所欠缺的。经济与文化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互动关系,经济为文化提供基础。在整个社会有机体中,法治思想虽不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但不能否认目前的实践证明法治思想只能在市场经济之下得以发展。法治要求公平竞争,打破集中式的管理体制,造成一种承认、保护和鼓励人们充分发挥个人聪明才智的经济格局,使个人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获得自己应得的物质利益。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同样要求法律文化的转型。市场经济要求遵循现代市场的基本经济规律一一资本运行规律:改变直接依靠行政手段配置资本的方式,形成资本增值的合理运动,这就必须有健全的产权、债券制度和现代经济所需要的一切法律秩序。我们还要实行政治领域的改革,实现社会管理活动的民主化,淡化权势,杜绝官僚,使人民成为直接管理社会的主人。社会实践主体的价值认同与自觉选择。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在政治生活中,使人民群众能够以不同形式和途径,充分享有并切实行使民主权利,成为现实的“主权享有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使人民群众能够享有广泛而有可靠保障的自由、平等权利,成为现实的人权所有者。
五、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亦有丰富的本土资源可供利用,因此我们要一切从我国国情出发,着手改进传统法律文化,建构符合时代要求,适合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面对差距与优势,抛弃落后,追求先进,实现法律文化的超越,应当是全球化时代赋予我们在法律领域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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