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44381 发表于 2018-7-16 14:14:20

2018黑客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黑客犯罪在不同时期存在着不同的犯罪行为,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在20世纪90年代还是“未成年的违法者”的黑客,随着利益的驱使,现已不再是为破坏而破坏了,他们的目标已经变为谋求经济利益。并且其活动已开始从寻求刺激、炫耀技能的恶作剧演变为利用网络技术从事经济或政治犯罪活动,其形式也开始由个人行为向有组织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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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黑客犯罪;犯罪形式;犯罪特点
  
   “黑客”是英文“Hacker”的音译,最初是指那些热衷于计算机程序设计的人,现在则专指利用通信软件及联网计算机,通过网络非法进入他人系统,截获或篡改计算机数据,危害信息安全的计算机入侵者。主要包括为私利窃取或篡改他人数据的 “骇客”、标榜自己正义、爱国的 “红客”、关心技术,我行我素的中立者――“蓝客”和技术水平差一点的 “灰客”。这些黑客利用互联网进行有目的的、违法的破坏活动,并且逐渐演变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直接危害网络安全及网络正常秩序的各种犯罪行为,也就是我们说的黑客犯罪。
  
  一、黑客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
  
  1.侵犯网络经营秩序的行为
  目前,侵犯网络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擅自建立或者使用其他非法信息通道进行国际联网;(2)接入单位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3)侵犯他人域名权的行为。此类黑客犯罪行为还不是纯粹定义上的黑客犯罪,其犯罪行为也并不一定通过网络进行,但都与网络相关,其行为直接破坏网络的正常运营以及网络资源的合理使用。
  
  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和控制的行为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计算机网络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犯的犯罪形式,主要有两种形态:(1)未经许可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控制他人主机;(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使其功能不能正常运行。这两种行为通常被认为是最原始的黑客犯罪。
  
  3.电子盗窃行为
  黑客以解码、修改指令、注入非法程序等方法,擅自破译他人接受某项网络服务的密码,侵入系统终端,达到盗获机密或者隐私信息的行为。?譬如入侵他人网站后以指令、程序或者其他工具开启经过加密的档案,或者开启未经过加密处理的档案;入侵后窃取他人档案或者偷阅、删除电子邮件;将入侵获得的档案内容,泄露给他人;入侵后将一些档案破坏,致使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甚至无法使用;以及盗用他人上网账号,未经他人同意而拨号上网,而上网所发生的费用则由被盗用者承担等等。
  
  4.制造、传播病毒行为
  在网络上散布计算机病毒,十分猖獗。有些病毒具有攻击性和破坏性,可能破坏他人的计算机设备、档案。其中电子邮件是现今计算机病毒最主要的传播方式,感染率一直呈上升趋势,超过了通过软盘存储和网络下载的病毒传播途径。并且制造病毒或者违法程序进行现实中违法犯罪活动如日益猖獗的网上信用卡诈骗或提供给他人进行犯罪如网络洗钱成了一种新的趋势。
  
  5.滥用网络的行为
  滥用网络行为,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非计算机网络本身及其资源的其他非法使用网络的行为。该项犯罪行为并不涉及任何网络本身的安全性问题,而只是利用网络实施了传统的犯罪。而且事实上中国的传统犯罪也已经呈现“网络化”的趋势,网络恐怖主义、网络色情和网络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屡屡发生。
  
  二、黑客犯罪的新特点
  
  第一,犯罪行为职业性与跨国性。作案者一般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和娴熟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的职业黑客,作案前往往周密策划,并且自身对网络安全比较注重,反黑客,反侦察能力很强。并且随着黑客群体的出现,互联网的普及,黑客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域更为广阔,呈现组织化、集团化、国际化。
  第二,犯罪手段公然性与隐蔽性。随着网络使用日趋大众化,黑客针对社会普通公众的网络滥用犯罪的上升,导致犯罪手段也较以往更加容易识别,行为表露,容易发觉。同时,黑客犯罪是在由程序和数据这些无形要素组成的虚拟空间里进行的,往往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犯罪行为地和犯罪后果地出现地可以是分离地,甚至可以相隔十万八千里,因此难以对作案者进行追踪和监控。电子证据的取得、服务器的搜查、相关数据资料的扣押、网络空间中的现场保护等均是传统侦查手段所难以实现的。并且这类犯罪作案时间短、过程简单,不用武力,没有目击者,另外黑客利用其技术优势把自己的非法数据隐藏与合法数据中或者直接对合法数据进行修改,作案后即使有痕迹也可以迅速清除,其无犯罪现场性,对掌握犯罪主体和犯罪动向增加了难度。
  第三,犯罪形式多样性与变异性。主要表现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方面。近年来,网络犯罪逐渐向其他犯罪对象及领域蔓延,如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的犯罪增多,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持续上升,并逐渐表现为黑客犯罪的主要形式。另外更加突出利用电子邮件病毒、特洛伊木马和僵尸(Zombies)网络实施有组织的破坏性的计划,发不义之财。随着携有敏感数据的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病毒也会随之变异,也许会造成新型的黑客犯罪。
  第四,犯罪内容膨胀性和多重交互性。目前网上犯罪数量剧增且总量逐渐居先的趋势,并且演变为网上信息战争的交互趋势,形成了多重交互,自成系统的网中网的犯罪。黑客犯罪利用自己编程技术伪造证件、身份或者在合法网站添附非法程序形成了自己独立犯罪网络,如网上虚拟毒品网络、网上伪造证照网络、网上伪造银行信用网络等。
  第五,犯罪目标的集中性和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就国际国内已经破获的网络犯罪案件来看,黑客犯罪为了非法占有财富和蓄意破坏,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其中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尤为突出。国际计算机安全专家认为,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网络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随着社会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包括国防、金融、航运等国家各个部门都将实行网络化管理,整个社会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加深,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很多人分析认为,黑客入侵在本世纪可能成为仅次于核武器、生化武器的第三大威胁。
  网络技术的发展,既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也有可能对人类社会带来不可估计的损失,特别在黑客犯罪问题上应以客观的态度来。不能盲目惊喜于网络给社会带来的种种便利,而忽视它的不稳定性;也不能谈网色变,因惧怕黑客侵犯而对网络全面否定,忽视网络对社会的推动作用,这样更是得不偿失的。我们应该积极引导,加强监督,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打击黑客犯罪,是网络更好的为人类服务。
  作者单位: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赵秉志,卢建军.中国网络犯罪的现状及特点.法律学术,2005,5:67-68.
  文军,艾湘涛.略论信息犯罪及其安全对策.刑事法学,1998,6:62-63.
  于志刚.网络犯罪定性争议与学理分析.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56-157.
  马秋枫.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律问题.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21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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