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53981 发表于 2018-7-16 14:13:17

2018论创意企业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创意企业是在世界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推崇创新、推崇个人的创造力、强调文化艺术对经济的支持与推动的新兴的文化理念、思潮与经济实践。本文从分析创意产业的概念入手,对专利权的保护内容、专利侵权纠纷与解决途径以及法律责任进行论述。以求努力创新的同时,做好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提高创意企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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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创意企业;专利权;法律保护
  
  所谓“创意企业”是指那些从个人的创造力、技能和天分中获取发展动力的企业,以及那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可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然而,专利又是各种知识产权中受到的保护最强,也是市场竞争中最犀利的武器。一项发明创造一旦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就受到了国家强有力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对其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我们可以说拥有了专利权,创意企业就有了核心竞争力,将创意产品通过专利得到保护是科技创新型创意企业得意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
  
  一、专利权保护期限
  
  1.我国专利权的期限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都是10年,都从专利申请日起算。但是事实上,我国各类专利权的实际保护期限要比上述年限短 些。因为发明专利申请须经历三个阶段,先是提出申请,再是专利申请文件早期公开,最后是批准授权与否。在提出申请至早期公开这一阶段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是保密的,法律只保护专利申请人因“申请在先”而依法产生的“先申请权益”,但对已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没有实质的专利权保护,这一阶段对相关技术内容的保护,仍然适用于技术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早期公开至批准授权与否这一阶段中,我国专利法规定只给予专利申请人以“临时保护”,即:“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但决不是实质的完整的专利保护。直到正式授予发明专利权后,专利申请人才正式“转正”为专利权人,享有真正的完整的专利权。所以,发明专利权的全面保护期限实际上应当从授予专利权日起开始。同理,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全面保护期限也开始于授予专利权日起。
  
  2.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在法定情由发生时专利因此终止效力,专利权终止后则任何人都可以自行、无偿使用其相对应的发明创造即技术方案。专利权的终止包括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的自然终止 ;也包括因发生法律直接规定的特定情由而致使专利权提前终止(如专利权人未依法交纳专利年费而致使专利权提前终止等)。专利权提前终止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曰起生效。
  
  3.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我国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请求后进行审查,并据此做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部分无效或者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该专利权人。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宣告专利无效或者维持其有效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该决定的通知日起3个月内依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判决。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该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判决、裁定,专利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可以追溯赔偿。
  
  二、专利权的保护内容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这里所说的权利要求,不是指专利申请人刚提出专利申请时,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内容,而是指经过专利局审查批准后的,很可能已经作了修改补正的,最后作为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依据的权利要求内容。当权利要求书上的权利要求表述产生歧义和含混时,应详细阐明权利要求的背景和技术方案的说明书及其附图便可以为其提供明晰的方案和明确的界定。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四种情形
  一是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这时,专利权的权利“一次用尽”,专利权人已经“一次性”地使用了权利,自行制造或者许可制造了产品,权利已经用尽,他人再使用或者销售该专利产品自然不视为侵权。
  二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一款也常被称为“先用权”。但需要强调的是,先用权只允许在原有的范围内,超出原范围即构成侵犯专利权。同时先用权仅适用于制造与使用,而不适用销售方面。
  三是临时通过我国领土、领空、领水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的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这是一种国际惯例。
  四是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需要指出的是,在第二次修改前的我国《专利法》中,还曾经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情形或行为也属于不视为侵权的行为,但在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中,将这一法律规定改成了“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修改实质上意味着明确了:第一,这种行为仍然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停止这种侵权行为。第二,如果该行为者能证明其使用或者销售的侵权产品之“合法来源”的,即能证明该侵权产品之来源正常、合理,且没有证据能证明该行为者获得该产品时知道其是侵权产品的,那末,该行为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能免除该行为者停止销售、使用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其他侵权法律责任。
  
  3.强制许可
  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可以应符合要求的强制许可申请人的请求,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给予强制许可申请人有偿使用相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的权利。我国只有在以下三种法定条件下才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决定强制许可:(1)强制许可申请人具备实施该专利的条件,并且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然而在合理长的时间未能获得专利权人的专利实施许可,因而提出强制许可申请;(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3)后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后一专利权人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实行这一强制许可后,一项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后一项专利技术强制许可。强制许可限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对外观设计专利不能强制许可。
  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有偿使用,被许可使用方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专利使用费的金额由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决定强制许可的国家主管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进行行政裁决。



         
  三、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1.专利侵权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或处分他人有效专利权项下的专利技术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专利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是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专利产品。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产品制造行为的保护是严格的,无论制造者在主观上是否知道该产品属于专利产品,也不管是用什么方法制造、制造了多少产品,均构成侵权。
  二是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或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这里,同制造行为相同,只要实施了使用行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是侵权产品,均构成侵权,但是与制造行为不同的是,如果使用人不知道该产品侵权,且能够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产品以及许诺销售或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所谓许诺销售是指做出销售商品的许诺,例如做广告、在商品橱窗中陈列或在展销会上展出等,它是实际销售的准备阶段,将许诺销售的行为认定为侵权,并加以制止,有利于减少专利权人因他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在该行为的侵权认定上,不区分主观过错,但是主观无过错且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例如:甲企业已经就某产品在中国取得了专利权,乙在国外购买了相同产品后,以营利为目的将该产品进口到国内,即使乙所进口的产品是取得他国专利权的企业合法生产的,该行为也侵犯了甲的中国专利权。
  五是并未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但自己制造或经销非专利产品上标注专利权人有效专利的专利号或相关标志,冒充有关专利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也被称之为“假冒专利行为”。假冒专利行为以非专利产品或者方法假冒他人有效的专利产品或者方法,既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又造成了消费误导,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2.冒充专利行为
  冒充专利是指本来没有这样一个专利,或者该专利早就无效或者失效,冒充专利者故意编造一个无中生有的专利号,或者滥用一个早已失效的专利号,然后用非专利产品或者方法虚冒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欺世盗名,欺骗消费者。
   作者单位: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参考文献:
  刘文华.国经济法基础理论.北京:学苑出版社,2002.89-95.
  黄勤南.知识产权法.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169-171.
  法学教材编委会.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4.13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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