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对旅游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的研究
摘要:旅游景区是大自然赐予或人类文明的遗存,是旅游经济发展的物质和文化基础。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它们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遭遇了来自市场和资本运作体系的严酷的挑战。本文通过对近几年来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2/view-384525.htm
关键词:景点;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
加入WTO之后,中国旅游业的发展走上了一个新的平台。随着国务院2001年《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文件的下发和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出台,全国各地掀起了旅游开发的热潮。海内外的企业界,包括民营企业集团及资本开始进军旅游景点景区,尝试买断几十年经营权,按市场规律独立自主进行开发利用。湖南是最早尝试景区经营权出让的省份,自1994张家界武陵源区就以租赁的方式出让了宝峰湖、黄龙洞等八大景区的经营权开始,随后四川、贵州、福建等省的一批成熟的名景区相继跟进,到近年一些中小景区或开发相对欠成熟或资源品质高开发技术难度较大的景区也纷纷仿效,大有不转让就不算开发和利用的势头。笔者认为,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在景区经营开发上不一定是上上之选,但若使景区所有权、开发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这不失是一种提高旅游资源资产经营效益,强化资产产权管理,以市场手段优化旅游资源配置是改革创新之举。然而,经过十多年来的经营权整体转让实践运作,不难发现,所暴露的问题实不在少数,如资源过度开发和保护缺失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量大、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等等,有的景区资源价值的退化速度令人触目惊心。
一、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风起潮涌的深层原因
一是旅游业巨大的发展前景,无烟工业的巨额近、中、远期经济利益,以及资源的再利用性,是资本市场发起冲击的主要目标,投资风景名胜区成为它们的首选。二是各景区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归属不清,景区缺乏统一的科学规划和管理,景区的设备设施落后,经营的方式老化,根本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旅游形势需要,以至很多的景点景区一直就处于养在深闺人不识的尴尬局面,严重的浪费旅游资源。三是地方政府和景点景区的管理者们急功近利,追求短期效益,忽视作为人类文明和自然遗存的旅游资源的文化性和不可再生性,将其转让给国企或民营资本去开发利用,以期望在最短的时间形成经济效益小环境,堆叠政绩和树立形象工程。四是现有的景点景区管理模式落后,国有资本投入少,民营成份大,有的甚至是自筹资金,景区资源持续综合开发的后续乏力。地方和景区的管理部门缺乏战略眼光,不放过任何一个可以让风景名胜变现的机会的。因此,招商引资,借鸡下蛋等等方式无所不用及至,从市场的角度讲,这不失是一种解决景区建设资金短缺问题的好方法,这也是许多著名的风景区忍痛转让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五是我国现有的与风景名胜有关的法律界定不清,对文化性极强的旅游资源的开发、规划、利用及.进行市场运作等方面都缺乏详尽的规范,这也给无孔不入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的SWOT分析
我国景点景区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肯定是大势所趋, 这也是许多国家旅游发展中的成功经验, 但是否应该将经营权和管理权同时交由企业或民营资本却值得商榷,笔者通过大量的实践调查,将其SWOT分析如下:
1.优势
(1)成熟的资本市场为景点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后未来的完全市场运作提供了先决条件。改革开放20年,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进入了相对成熟阶段,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比率也发生了很大改变,私营资本市场日趋活跃或壮大,加上我国产业结构性调整和各个行业间的利润比差也越来越小,民营资本纷纷把目光投向可获得比较丰厚回报的景点景区建设经营,使得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相对集聚在旅游行业。(2)先进能动的经营管理模式,为景区资源后现代优化和管理造就先进的管理和经营理念。我国的民营资本是在国有资本和公有制基础上的夹缝发展壮起来的,先天的灵活和后天的韧性使得他们高度适应具有中国特的市场经济建设,他们进军旅游行业从某种意义上就是先进理念或管理模式进军该领域的代名词,这为景区的长远建设进行了“智力”投资。(3)景区的转让使现有旅游资源的得到盘活以及激活潜在资源。丰厚的民营资本进入景点景区的开发经营行列,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终极本能使得企业会盘活或激活所有的旅游资源,彻底进行资本运作。
2.弱势
(1)景点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无经验可循。我国旅游景点景区建设开发和管理还处于摸索阶段,国外也没有经营权整体转让的先例 而且单就经营权转让来讲与国外景点景区的经营管理尚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在旅游业的资本运作方面,对景点景区资本经营更是无经验可循。无经验意味着风险,如何规避风险又是一个新的挑战。(2)景点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缺乏法律保障和理论研究依据。在景点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的具体实践中,无论是转让的景区抑或是受让方的企业或民营资本,在整个的运作体系当中都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体系,而且我国旅游经济界对于景区建设和运作的理论研究也相对滞后,没有系统的理论依据。
3.机遇
(1)经济领域积极的新生现象,国家杠杆部门会进行政策扶持。景点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在我国旅游经济活动中属于新生事物,在国家大力发展旅游业的前提下,各级各部门及相关的杠杆机构体系会对这种经济领域内的新生现象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倾斜。(2)资本在景点景区的全面运作,会带动地方经济联动发展,创造较多的就业机会。
4. 威胁
(1)在管理机构管理职能缺失、监督弱化的情况下,由企业盈利欲望而引起的资源、环境保护的矛盾威胁。我国的景点景区, 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是密切结合、高度融合的, 具有极高的价值, 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结晶,大多都是不可再生资源。因此, 对景点景区的管理,应该是保护第一,开发利用其次。然而,企业投资于景区经营, 其更多是考虑该项投资带给它的回报是多少, 这必然要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润。在利益的驱动下, 就有不可避免地出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情况, 人为缩短资源生命周期,其损失后期将难以估量。如属于世界自然遗产的武源国家风景区里架电梯、开索道、拆建筑又重建等活动反复出现,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亮出黄牌就是显著一例。(2)我国试行的景点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通常时间为40~50年,时间相对较长,在资本化运作后国有资产严重损耗和流失的威胁。(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无论是市级、省级、国家级景点景区和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的风景名胜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景点景区的物质和非物质资源、民俗和各种文化形态、经济形态、生态资源等有形、无形价值在景点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 怎样在资本运作过后确保景区资本仍稳步增值而不至于过损或流失成了景点景区转让实践和研究的关键。(4)风景名胜的经营权整体转让,各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难免会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影响旅游经济发展的联动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区域旅游经济的发展。
三、对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的几点建议
从管理和经营的角度来探讨, 景点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其实就是风景和文物资源开发成旅游产品进入市场运作, 其转让主要是指他们它的经营权的变换,而不是所有权的转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合一和分离, 是一个具体的运作方式问题。笔者认为,景点景区原则上是不能经营权整体转让的。但经营权能不能出让,却可以根据景区的等级和性质来具体分析。
第一,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分级分类进入市场运作。国家级景点景区或世界级的自然或文化遗产项目绝对是不可以转让,无论只所有权还是经营权。因为他们大多是不可再生的资源, 是国家民族的瑰宝。不能仅看经济利益而盲目开发。如泰山、峨眉山、张家界等。但就某些旅游项目:如景区的交通、宾馆、小型有偿服务项目可采取租赁经营方式。景区的门票是景区资源价值的票面体现,是不可以转让的,因为这也是景区建设、保护的最基本的保证金来源。
第二,设置一些景点景区转让的大体框架模式,让各类景区有一定的参照。我国景点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的现行资本运作模式主要由以下四种:国有国营;国有民营;各种所有制和GCV模式(G. C. V模式就是政府( GOV. ) 、旅游资源投资公司(CO. ) 、志愿者(V. ) 三者合一模式)。模式是一种范式,它是动态变化的,各景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作相应的改动,但大的前提是不能改变:即维护国有资产,使景点景区内的各种旅游资源在开发中得以保护,在保护中得以开发和利用,并稳定增值。
第三,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使景区和受让企业、法人的权益都能够到相应的保护和保障。
第四,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景点景区旅旅游资源本身的脆弱性就决定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承受着相当的风险,所以在资本运作的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是很有必要的。如建立风险预警和反应系统,成立常务风险防范或处理机构。加强资源或财产保险的力度,力求面临危机时,尽量降低损失。
作者单位:文红湖南怀化学院
刘韵琴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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