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论刑法信仰的哲学基础
摘要:刑法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本文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对刑法信仰进行深刻审视,并深入研讨“刑法信仰的哲学基础”这一鲜见命题,从而探言只有刑法信仰的客观基础――理性、正义以及主观基础――认同、信任的有机统一,才是实现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必由出路。/2/view-384323.htm
关键词:正义;理性;刑法认同、信任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一个社会若失去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即便制定出千百部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内化为一种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从而难以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中国法律学人们深谙“法律只在受到信仰,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有依赖警察。……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又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因此,培育公民对法律的热爱,确立公民对法律的忠诚,无疑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意义深远。实现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刑法信仰客观基础和刑法信仰主观基础的有机统一。
一、刑法信仰的客观基础
1.刑法理性之诠释
(1)刑法理性的历史维度。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综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性认识正是我们应该借鉴的,这对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筑以及法制现代化的建设是不无裨益的。
(2)刑法理性的哲学蕴意。康德、黑格尔哲学都根基于理性,黑格尔甚至认为理性是世界的灵魂,理性居住在世界中,理性构成世界的、内在的、深邃的本性,或者说理性是世界的共性。理性反映在思想领域就是要求人们不受约束的情感、欲望走向理智,用清醒、冷静的眼光对待世界,表现为人们对权力运作的警惕以及因此而来的对正式的、制度化的(尤其是法律)社会规则的期盼,表现为人们对人类共同命运、人类共同需求的基本认同,表现为对某些普适性价值、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承认。刑法理性,不仅仅是对刑法基本范畴的理性认识,更重要的是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对刑法目的的执着追求和对人类报复情节的自觉节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理性就是国家在制定和适用刑法时所表现出来的自觉设定目的、不断寻求合理有效的惩罚方式以及自我克制的特性。
刑法本身是人类理性的产物,理性之于刑法所以重要,是因为无论是刑法的产生还是刑法的存续,都须臾不能离开理性的指引,而且在评价刑法优劣的标准上不可或缺。阿奎拉认为,法律在依赖于理性的范围内自有其指导性力量和支配行为的权威性。正是如此,立法机关的宣示才设定了义务,并且才能作为该社会的有效法律而存在。从刑法的本性来看,它的产生本身就是为了把基于人类本能的报复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便使没有犯罪的人不受报复行动的伤害,使犯罪的人不受其应得的报复之外的伤害。
2.正义之弘扬
正义是法律产生的理性根源,法律实现的理性基础,法律的最终归宿。当人们将正义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标准,并且成为获得一定社会认同的理念时,总要想法使它能够在生活中得到最大的目标实现。而达到这一目的就要借助一定社会中人们共同认同的一种手段。“法律与宗教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我们希望法律继续有效,我们就不能不重视人们对法律的献身激情(这种情感本质上是宗教的),正是此类激情使法律具有了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因而刑法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是刑法神圣化的过程。只有刑法神圣,才能唤起公民对刑法的热爱,确立公民对刑法的忠诚。刑法的神圣不是来自刑法的强制和威慑,而是来自刑法现代精神与品格的塑造,那就是正义――一个永恒不变的主题。
二、刑法信仰的主观基础:公众的认同和信任
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对人们所要求的不仅仅是遵守法律,而且更重要的是应该信仰法律。刑法信仰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指对现行刑事法律规范的信仰,而在更深层次上意味着对刑事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有效运行的信赖,对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有效性的信任,以及对法治状态下的符合社会正义、公平、理性和秩序的行为的心理认同和自愿遵从。诚然,一项法律要获得完全的效力,就必须使人们相信法律是他们自己的,而要使人们相信和信仰,法律则必须具有神圣性和权威性。保持刑法与市民感觉、国民规范意识之间的一致性,以保持刑法的亲和力,并使之获得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这是刑法信仰的关键所在。
1.公众对刑法规范的认同
在公众的刑法认同中特别强调规范的重要性,规范之所以被市民所接受,主要是由社会关系以及利益的相互所决定的。刑法规范有效性的切实发挥和价值性的充分体现,公众对刑法的认同尤为重要,刑法的存在才有意义,所以,行为、规范、刑法、公众认同之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公众对刑法规范的认同感主要是对法规范、法秩序重要性的抽象体认(对规范重要性的认同)。每一个人在希望他人放弃使用暴力或做出合理行为时,自己首先必须保证放弃使用暴力或做出合理行为。所以,市民刑法感觉产生与这种对利益、规范和惩罚相互性的平衡和计较之中。
公众规范认同感对犯罪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部分市民感觉的异化促进了犯罪。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导致各种冲突不断出现,个人的认同感被撕裂,一些基本的权利,如宗教信仰、经济平等权、表达自有权、文化权利等受到直接威胁或间接地被侵害,而“认同感被伤害的人,比那些拥有稳定的认同感的人”更易有犯罪行为。换言之,认同的问题“促进”了犯罪。另一方面,公众认同感总体上对认定犯罪提供支援。虽然刑法与文化传统以及价值系统的联系特别密切,但是,几乎所有的法律文化对大多数刑事犯罪形态的认定都是一样的,至少从汉穆拉比法典以来的成文法中我们得知,法律所关注的利益,一直以来都是刑法所保护的。对此,国民规范意识是普遍地给予承认的。充分发挥国民规范意识的作用,对于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秩序是比较重要的。
2.法益之维护
法律是伴随着利益的分化、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因此,法律与利益是密不可分的。无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围绕如何调整和保护一定的利益(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展开的。但是,法益的概念不是自古就有的,它是西方刑法学者在探讨犯罪本质的过程中,作为“法益侵害说”被提出来,并逐步得到公认的。
保护法益是刑法的首要任务,刑罚的制裁目的,在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护法益,故有法益即刑法保护客体之说。因此,从刑法法益的作用上讲,西方刑法学者认为,保护法益是刑法规范存在及其强制制裁权力的正当根据,德国刑法学者甚至认为刑法就是一部“法益保护法”,无论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紧密相关,国家必须运用禁止规定和命令规定保护各种利益。刑法目的与犯罪本质有对应性,唯有如此,刑法才能符合公众的一般信念。在公众确认生活利益的重要性以后,立法者也会据此以刑法典的形式固定、确保这些利益即公众认同的重要利益,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确知法益保护和公众认同之间的关联性尤为突出,从而使得刑法法益具有决定刑法存立和发展方向的重要作用。
三、结语
法律得到遵守并不是来源于它的强制力,而是它能够成为一种社会信仰,成为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只有树立对刑法的信仰才能激发起人们心中自觉遵守刑法的意愿,使公众与法律处于一种良性合作的关系中。当公众与法律处于良性的合作关系时,其内心的情感与刑法的要求一致时,他就会积极主动地遵守刑法,甚至把刑法看作是自己生存的必要条件。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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