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术语的理解与翻译原则
摘要: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加快,对外交往范围的扩大,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外文。为了更好的参与到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我国开始也加快了向国际发达国家学习的步伐,这其中就包括法律的学习和借鉴。法律术语的翻译只是法律翻译中的一个方面。但在翻译的过程中,由于语境的不同、理解的疏忽以及文化差异等因素,会产生一些困难和误译,因此,应遵循一定的原则。/2/view-384322.htm
关键词:法律翻译;法律术语翻译;翻译原则
与所有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译文要忠实原文的实质内容,还要尽量流畅通顺。每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有其自身的术语和潜在的概念结构,本身的分类规则,法律渊源及社会经济原则,一个法系的法官所熟悉的基本概念和分类方法对另一个法系的法官而言是完全陌生的。因此,法律翻译中术语的翻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术语翻译的好坏、准确与否常常关系到翻译质量的好坏,如果术语翻译得不准确或译错了,就可能造成误解,甚至酿成纠纷。本文通过实例对法律术语的理解和翻译做一讨论。
一、一个词语在不同语境中的不同含义
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可能只注意到术语其中的某个含义,忽略了其他含义,或是只注意到其常用含义,忽略了其在特殊语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义,或者是由于选择用词时把握不准确而造成了失误。如:burglary,这个词最常见的译法就是“夜盗行为”,“夜盗罪”,遗憾的是这种译法只反映了burglary的一面。在英美普通法中,burglary 指的是行为人以犯重罪或盗窃为目的破门窗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尽管当今的刑法对burglary的定义已有了很大的修订,如时间不局限于夜间,住宅也可以包括其它建筑物等,甚至对burglary的定义简单到“为犯重最或偷窃而非法进入某一建筑内”,也不管进入该建筑内是否使用了暴力,但不管怎样,它已不仅仅只是“夜盗行为”或“夜盗罪”。为了伤害、强奸甚至杀害某人而进入他人住宅或其它建筑物(不一定是使用暴力的强行闯入),同样也构成burglary。我国也有一个相似的罪名,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但我们不能用这个词来套译 burglary,因为根据我国刑法,所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主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闯入他人居住的场所,影响他人生活安宁,或者经住宅主人提出要求退出,但无理取闹拒不退出的行为,而且侵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如盗窃、杀人、抢劫、强奸等,因为如果是为犯其他罪,如盗窃、杀人、抢劫、强奸等而进入的话,则按后者定罪,而不按数罪并罚处理,这一点恰恰与burglary的犯罪构成相反。因而考虑到上述因素,burglary 一词可译为“恶意侵入他人住宅罪”。
二、正确理解原词在上下文中的确切意义
专门术语的作用在于以最简洁的词或词组叙述一项普遍接受的复杂的法律概念,学说,或法则,使法律工作者能用较简洁的语言相互交流沟通,因此词的内在意义通常要比起外在形式复杂得多。译者如果单就字面意义逐字硬译,或望文生义,就无法将词的真正含义正确完整的表达出来。如:
(1)“律师事务所”被理解为“律师的事务所”而译为:“lawyer’s ”或“lawyer’soffice” 如:The Tianjin Lawyer’s office is credited with the effort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foreign investors.美国的一些刊物译做:law office或(law) firm.
(2)Legal technician: 英语中表达虽非律师却在执行某些律师事务的人。有些地方却想当然地将其译作“法律技术员”,却不知道这“法律技术员”是何人,究竟是干什么的。美国现在虽然有律师约一百万人,但大多数人仍无法享有法律服务,因为市场收费昂贵,于是,nonlawyers(非律师)也在某些州被允许有限制地执行部分律师事务了,类似的还有paralegals, legal assistant, nonlawyer practi-tioners,free-lance paralegal, independent paralegals, ,document preparers(法律工作者、律师工作者),所以Legal technician应是“法 律技师”了。犹如医务界除“医师”外还有“医务工作者”(paramedicals)一样。
三、法律英语专业术语词义概念的混淆造成误译
一切科学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在这一点上,英汉法律术语是一样的。因此,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对其有统一的解释。单一性的特点决定了法律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请看如下一则做在香港的广告:
广告原文:代拟各种法律文书,……。
广告译文:On behalf of customers, members of the office write various legal documents,……
香港有律师称其当事人为“客户”,但他们所谓的客户并不是customer,customer是指一般行业的客户。此客户仍指“当事人”,只能是“clients”.再如:
过失 ―negligence, 而非 mistake
谋杀未遂 ―uncompleted murder 而非 failure in murder
四、法律文化差异所造成的翻译困难
任何一种语言都不单纯是字、词、句的组合,而是使用该语言的民族的历史、哲学、艺术、心理等各方面的沉积。不同语言是各自所特有的文化积淀的体现,这使它们之间的转换更为复杂。(孙会军,郑庆珠)。 语言上的障碍可以通过翻译来解决,而文化差异则是翻译中的一大拦路虎。这种差异表现在法律翻译中则更为棘手,因为法律语言的权威性,译者稍有不慎有时就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1)法律汉语中的‘差额选举’ 、‘等额选举’ 、‘统筹安排’等在法律英语中就缺少对应的术语。
(2)法律英语的许多术语也没有对应的法律汉语术语,如 Tortfeasor , alibi, ombudsmen, lobby, equity, sheriff, mandamus, Mansard , recorder , solicitor 等,只能采用意译、解释性翻译、创造新词语等方法。这样,就无法完整表达这些词语原有的相对固定的概念,基于此,法律翻译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法律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以外,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 (legal function) 的对等。唯有如此,才能使译入语精确的表达原语的真正义涵 ,也就是法律翻译所谓的严谨,而专门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英语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精确的翻译法律术语是必需的。根据以上观念上的认知,实践中应做到:正确理解原词在上下文中的确切意义。专门术语的作用在于以最简洁的词或词组叙述一项普遍接受的复杂的法律概念,学说,或法则,使法律工作者能用较简洁的语言相互交流沟通,因此词的内在意义通常要比起外在形式复杂得多。译者如果单就字面意义直译,或望文生义,就无法将词的真正含义正确完整的表达出来。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原词对等或接近对等的专门术语。英语和汉语中的法律术语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义与效果,不可随便改变形式。为了达到法律上的效果对等,译者应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词原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正式用语而不是任意自创新词,以免误导读者,引起歧义或解释上的争议。对等的概念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中许多术语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规范在本国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无对等或接近的对等语。
译者对原作的理解和把握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译者对原作语言含义的理解,二是对原作文字以外知识的掌握。翻译的要旨自在于跳出语言层面的束缚,传达出原文的内容含义与文化精神。只有既能够尽量的保持与原作者同样的创作心态,又能结合本民族的文化经济背景对原作的内容含义与文化精神进行再创作时,才能翻译出一部好的作品。由于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科学,因此,优秀的译者必须对一定专业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作者单位: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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