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浅析农民工“退保”问题
摘要:农民工的形成与发展促进了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繁荣。把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却存在着诸多困难,导致农民工出现了参保―退保―再参保―再退保的怪圈。本文主要从农民工退保的现状出发,着重分析农民工退保的主要原因,并且试图寻求一条解决农民工频繁退保之路。/2/view-383988.htm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退保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收入不高的特点,特别是基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许多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有关政策,采取“低门槛准入”办法,为农民工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大开“绿灯”与此同时还为农民工离开当地提供如保留或转移社保的方法,但是大多数的农民工在离开当地时基本上都选择了“退保”。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的社保管理中心,每天都有外地打工人员前来退保,甚至出现退保人数比参保人数还多的现象。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农民工集中的广东省,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深圳市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工总数大概在50万人左右,而每年退保的人数则高达12万以上,深圳宝安区沙井社保站曾出现过一天有600多名农民工排队退保的场面。2006年上半年,在厦门是社保中心某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退保手续的外来务工人员,就达到2.9万人次。2007年,东莞有60多万农民工办理了退保手续,一天退保现金流达30多万元。
一、 农民工“退保”原因
1.农民工“退保”的主观原因。(1)对政策了解不够,对社保心存疑虑。农民工受教育年限平均最多在10年左右,以小学和初中水平者居多,整体素质不高。对社会保障的认识程度和信任程度不足,对社会保障存在疑虑,担心将来社会保险不“保险”。一些单位虽然按照规定统一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但是一些农民工认为,现在交了,到老了能不能领到养老金还不一定;自己一直在流动,养老保险能不能延续下来也是未知数。(2)只顾眼前利益,没有长远眼光。退保已成为外来工的一笔收入。目前,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和企业两方承担,个人缴8%,企业缴10%。以东莞长安镇为例,退保的人以参保1年至3年者居多,按镇职工月平均工资820元计算,一次性退保后就能得几千元。对于辛苦打工的农民工来说,这不是一笔小数目。有的人在经济困难的时候,甚至哀求企业有关人员开退保单,还有人甚至为了领取退保金而故意辞工,这也是退保人不断增多、令人尴尬的一个原因。(3)部分农民工怀有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意识。虽然,近年来众多学者对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提出了质疑,认为土地的保障功能不是在加强而是在减弱。但是对于大部分农民工而言,他们认为进城务工只是他们人生经历的一个阶段,最终他们仍将回到家乡,寻找他们最后的保障和依托――土地和家园。
2.农民工“退保”的客观原因
(1)农民工流动性大,社会保险关系难以顺利实现异地转移交接。农民工的流动性特点和社会保障关系的连续性特征,要求其社会保险关系能够随之进行转移。但与其他流动就业人员相比,农民工的流动更加复杂,农民工的流动,不仅反映在务工期间在不同就业地区之间流动,也反应在由城镇到返回原籍的流动。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障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社会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的矛盾,使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困难,利益受损。目前我国以省作为社会保障的统筹单位,但是不仅在不同省份,就是在同一省份的不同城市之间都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是农民工跨省、跨县市流动就业时,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缺乏可操作性。其二,不同社会保险制度无法有效对接,使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困难。中央政府把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权力下放到各地区,不同地区针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才不了不同对策,使得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在各地有不同的规定,政策不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率差异较大。因此,不同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之间无法有效对接。其三, 一些地方设置“障碍”,社保无法转移。由于在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只能转走个人帐户的储存额,而统筹基金则留下来,为当地社会保险基金做出贡献,所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对流出城市相对有利对流入城市则相对不利,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地区都拒绝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入,为社保关系转移设置了障碍。(2)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农民工难过缴费年限规定这个门槛。15年期限时间太长。年限问题也是困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一个主要问题。首先,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纳满15年以上,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现实中要达到如此漫长的缴费年限,对经济收入偏低、甚至没有正常保证的农民工而言,十分不易。其次,由于外来农民工就业的不稳定性和流动性,“规定”对大部分农民工而言,无疑遥不可及,因此他们要一如既往的满足这一缴费标准难度很大,许多人望而却步,不得不选择退保。有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为2~3年。因此,对他们中的大多数来说,15年缴费年限成为难以逾越的门槛。再次,社会保险缴费数额超出农民工承受能力。根据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政策,企业按规定应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近乎为职工工资的40%左右,其中养老保险一项就占20%。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在变相提高,按照最新的规定,个人账户完全由职工个人缴纳,占其工资的8%的比例。根据经济学家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对于农民工这样低收入阶层,同样的费用所产生的边际效用远远大于收入较高的群体,所以大部分农民工宁愿退保把钱寄回家,或用于近期消费。
总之,由于本身就业的不稳定、收入偏低,许多农民工即使按规定参加就业所在地社保且具有一定的缴费年限,但最终往往因为全国至今尚未出台统一的社保制度模式,而导致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在区间流动或返乡时,出于眼前利益的考虑,会选择一次性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清退,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做法。
二、农民工“退保”问题对策研究
第一,加大农民工社会保障宣传。政府应引导媒体作好社会舆论的正面宣传,一方面,使农民工认识到土地的保障功能不能等同于社会保障广泛的内容。引导广大农民工在流动时尽可能地选择转移社保的途径。另一方面,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让他们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在农民工缴费参保的同时,要让他们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例如,制度设计要透明,让农民工随时可以去查询个人积累的账户数。
第二,对农民工退保进行严格控制。根据“城镇职工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在其退休之前不能一次性全部发放,以保证养老金个人帐户能够用于将来养老保障”的规定,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必须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能退保,其养老保险金的个人帐户不能提前支取,也不能退保,其养老金个人帐户只能转移,只能在其将来退休后发放,以真正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第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异地转移机制。为了更好的化解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得问题,首先,建立以地市一级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实现全国范围内地方之间的信息互连互换。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在同一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易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保险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只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而不转移社会保险基金;跨统筹地区就业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相对较难,接转社会保险关系时,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其次,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回乡务农的,可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将其个人帐户封存,作为将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依据,待其重新就业后,再凭证办理接续或转移手续。再次,做实个人帐户,确认过渡性养老金权益,落实转移基金,减轻转入地基金支付压力。社保关系转移时不但要转移个人帐户基金,还要转移视同缴费年限权益部分,甚至还可以考虑转移单位统筹基金的少部分。三个基金量加起来,可以减轻转入地的基金支付压力。
第四,建立分类分层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结合农民工的特点和财政与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阶段、逐步实施。目前较为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农民工规模庞大、流动性强、非正规就业者多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社会保障需求存在较大差异等特点,按照分类分层保障的方法提供社会保障,即根据不同类型的农民工进行不同的分类,给予不同的保障待遇。同时又要根据保障对象的需求针对不同保障项目分层供给。这种制度模式的特点是:其一,在制度项目上,以农民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救助服务这三块项目为底线保障内容;其二,具体的制度设计要有特殊性和灵活性;其三,在与城乡社会保障的关系上,要能与这两者柔性衔接,同时,在资金的收支和管理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考虑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目标,它应与城镇社保体系共同构成城镇社会保障系统。
作者单位:沈阳化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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