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方式的研究
摘要: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但在我国尚处于初始阶段。随着我国政府采购的目标和内容的变化,政府采购的方式也在不断的改进和更新。为此,总结成功的做法,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于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2/view-386985.htm
关键词:政府采购;采购方式;资质认证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政府支出管理的重要制度,以其能够节约财政支出、遏制腐败,增强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力等而被西方许多国家所青睐。最早的法律规范是1761年美国的《联邦采购法》,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当今各国政府采购的资金一般占GDP的10%以上,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可节约资金10%左右。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从法律上确保公共财政资金有效使用的重大举措,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采购方式是各国管制政府采购的中心环节,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目标和原则的基本途径,适当的采购方式有助于确保将政府采购合同及时授予最佳供应商,使政府采购资金的花费物有所值(best value for money)。但随着我国政府采购的目标和内容的变化,政府采购的方式也在不断的改进和更新。为此,总结成功的做法,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于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方式是指政府实现其采购目标的方法和手段。由于政府采购的目标和内容不同,其采购方式也有所不同,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按政府采购的公开程度划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确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以上两种采购方式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
量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方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其适用条件是: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属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得到的;投标文件的准备和制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需要高额费用的。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对合同价值较低且价格弹性不大的标准化货物或服务的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方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进行的采购。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在原招标项目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采购方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外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二、 政府采购方式的发展趋势
随着政府采购的目标和内容的变化以及管理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发展,政府采购的方式也在不断的改进和更新并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势。
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仍是首选方式,但比重不断下降。竞争性招标方式的优点很明显,它通过广泛公开的竞争使采购实体能得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工程或服务;它通过公开透明的操作方式减少了采购中的腐败现象,因此被公认为是最有效地促进竞争,节约资金的采购方式。但是公开竞争采购也有不足,如采购周期长,手续繁琐;采购文件中一旦有考虑不周之处便会造成采购失败;在进行设备采购时,常会造成设备规格不统一,影响标准化的实现,给使用和维修带来不便;竞争性采购方式以最低报价为标准,过于死板,缺乏弹性,因为不同报价的商品在品质上是有差异的,而且不同采购实体也有不同的偏好,所以最低报价的产品不一定是最经济的。因此从国际实践来看,公开招标方式虽然作为一种理想的方式被各国大力推崇,但在实际采购中真正使用的比例却不大。资料表明,真正使用竞争性招标方式的比例一般只占30%-40%,而且这一比例还在缩小。此外,不采用竞争招标可以规避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的国际公约,为国内厂商提供更多的中标机会,以达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
竞争性谈判方式逐渐占主导地位,在竞争性招标比例下降的同时,限制性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所占的比重逐渐上升,尤其是竞争性采购谈判方式非常流行。竞争性谈判是对竞争性采购的改进,采购实体通过直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协商,大大缩短了采购周期,省去了诸如准备标书、投标、等标等繁琐的程序,减少了工作量。通过谈判供求双方更易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达成一致的认识,使采购实体最终能买到最称心的产品;竞争性谈判还能够激励供应商提供高科技的新产品,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采购实体事先只提供采购产品大致的性能要求,参与竞争的厂商出于竞争最终可能提供超出预想的采购产品。正因为如此,竞争性谈判大有取代公开竞争,成为占主导地位的采购方式。
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信息的公开化和共享性将有助于政府采购透明度的提高,有利于对采购行为的监督;信息的高速、低成本流动将改变各种采购方式的成本结构,使高成本的采购方式的成本大幅降低,提高它们在采购中使用的可能性。因此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完善,以电子计算机为中心,建立具有现代技术与手段的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从而实现政府采购网络化已是大势所趋。
另外,随着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进一步加深,政府采购将趋于专业化和中介化,政府可以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采购,政府本身只要致力于对采购过程的监督,而中介机构致力于寻找最经济的采购方式以降低采购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促进政府采购方式的多样化。
三、我国政府采购方式的改革与探索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已经实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阻碍着这一制度的实行和推广。因此探讨和研究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势在必行。例如在某些地方或单位推行的“定点采购”和“协议采购”“资质认证采购”等方式在实践中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所谓“定点采购”是指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方式产生的,评审专家通过对价格、质量、服务及企业分布等项指标的考核,评定出定点供应商。各采购单位必须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擅自到非定点单位办理定点采购业务。
所谓“协议采购”,指的是一种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的方式。即针对一些价格较为透明、采购频繁的通用物资,政府采购中心不再像以往那样逐次逐批地招标购买,而是集中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入围品牌,通过采购协议确定政府采购的价格及售后服务要求,由采购单位直接上网购买。实施的协议采购方式,虽无明确采购数量,只标明协议采购的品种,但实行四定原则:定品牌、定供应商、定价格、定供应期限。相比之下,不仅解决了政府采购中尤为关键的时效性问题,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同时也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投标的成本。
政府采购部门作为一个实体单位,必然要求采购物资以满足政府部门正常运转的物资供应,在政府采购链上,企业是政府的物资供应商,政府是企业的客户。因此有必要从供应链管理思想出发来探讨政府采购的方式问题,“资质认证采购”就是其方式之一。
所谓“资质认证采购”是指需求方对供应方守法经营、企业信誉、产品及服务质量、质量管理水平、产品价格、持续配套供货和发展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取证和评价,并通过合同形式确定供需双方关系的方法。该方法有如下特点:
资质认证采购注重与供应方建立以规范为基础、以质量为前提、以双赢为目的的相对稳定的供需合作关系。
资质认证采购着眼长期的诚信合作,从单纯的购销供应关系,逐步发展和扩大合作领域,形成了资源、知识、信息、智慧共享,成果风险分担的联盟式的供应链关系。
采购制度严密,对采购的流程进行重组,以物流业务为核心建立采购组织机构,体现了权力与责任匹配原则和制衡原则。一是领导机构,在县及县以上各级政府设立采购委员会或采购领导小组,以政府主要领导为一把手,其他相关部门如财政、计划、建设、工商、贸易、审计等部门领导为成员,作为政府采购的最高决策层,主要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二是管理机构,在各级财政部门统一设立政府采购中心(或称采购处、采购办),负责制定采购政策、检查监督采购过程、处理采购争议、协调部门关系、培训采购人员、指导下级采购部门工作等;三是操作机构,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负责采购信息交流、交易实现及售后服务跟踪等;四是资信评审机构。一方面要对采购方的资信及质量等级进行评定,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另一方面也要对供应方的资信等级、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评定,以保证采购商品及劳务的质量。
注重产品的质量,不片面追求降低价格,对成本的考察是基于采购业务流程的合理再造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资质认证采购是一种基于供应链管理思想的新型采购方式,是对“公开招标、比质比价采购”的进一步完善,正因为如此,它已成为国际上通用的物资采购方式,也必将对我国政府采购产生深远影响。
作者单位:河南许昌学院
(编辑 雨露)
参考文献:
杭宇《美国政府采购方式的演变及启示》[EB/OL]http://www.省略/oth/content/200311/200310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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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忠 《资质认证-材料采购的新模式》[EB/OL]http://www.省略/tougao/article/2006/8/83671526112860027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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