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
摘要: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由此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尤其在是否接受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方面。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协议》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现状的简要介绍,就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一些初浅的看法。/2/view-386984.htm
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议》;中国;应对措施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订及主要内容
1、《政府采购协议》的签订
1946年起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由于当时政府采购的市场份额和规模还不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未充分显示,因此当时制定的有关条款将其作为例外,排除在总协定约束范围之外。正是由于政府采购没有包括在WTO多边贸易规则之内,许多国家常常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要求本国政府部门或机构在采购供其自身消费的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以限制外国货物的进口,保护本国供应商的利益。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到了80年代,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成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0中的最大买主。据估计,国际政府采购总额每年都达数千亿美元,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以上。但由于政府采购不受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的限制,也不适用其最惠国待遇条款,各国可自由优待本国产品或某外国产品而歧视他国产品,导致大量国际贸易活动背离总协定的规则。歧视性政府采购已日益发展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严重障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谈判中,政府采购问题终于被纳入东京回合谈判范围,并于1976年7月成立了政府采购的分题组,专门谈判政府采购问题。经过长期的讨价还价,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于1981年1月1日起对届时已接受或加入该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
(4)协议的其他内容:协议还在“技术规范”、“供应商资格审查”、“招标程序”和“质疑与争端解决”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5)《政府采购协议》的发展进程及其主要特点:目前协议成员有加拿大、欧盟及其 15 个成员国、中国香港、冰岛、以色列、日本、韩国、列支敦士登、荷属阿鲁巴岛、挪威、新加坡、瑞士、美国共 28 个。另有 16 个国家或地区正在进行加入谈判或已承诺加入。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工作组报告书》中承诺尽快提出自己的承诺清单并开始加入谈判。由于协议所包含的内容范围有限,另外作为诸边协议,未签署的其他 WTO 成员不受约束,协议成员对非协议成员仍然可以采取歧视措施。同时成员方也存在利用采购实体和采购限额清单的承诺要价,以及以国家安全和秘密为由继续将政府采购政策作为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经济的一个合理、合法的手段的做法。这使政府采购目前仍是重要的非关税壁垒之一。发达国家希望更多发展中成员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正努力推动协议的新一轮谈判。
二、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如前所述,新协议的缔约方都是发达国家,目前尚无发展中国家加入。我国全面参加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并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上签了字,但没有在新协议上签字。究其原因,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客观上不允许全面开放各级政府部门的采购,如果加入协议,将大大减少政府为工业发展或相同目的使用政府采购政策的灵活性。特别是是这些国家服务业发展落后,国际竞争力不强,将服务采购纳入开放范畴,更将危机四伏。有鉴于此,1996年12月,在讨论世贸组织新加坡部长会议声明草案中,发展中国家坚持只谈判1994年马拉喀什会议为世贸组织规定的“既定谈判日程”,坚决反对欧美国家极力主张的增加政府采购新议题。可见,在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下,如何对待新协议已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由于我国至今还未签署国际性或区域性的政府采购协定,我们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做出了强制性购买国货的规定。在采购实践中,采购机关也基本上做到了优先购买国货。这种局面明显地限制了跨国公司的商业机会,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实际上,在我国实际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协议》的一些主要缔约国就将签署该《协议》作为支持我国加人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条件。美国确定了协议谈判的三个重要对象,即中国、中国台湾及澳大利亚。欧盟甚至提出,我国可先签署《协议》,并先享受《协议》的权利,后承担义务,即我国的供应商可先进入欧盟的采购市场,获取采购合同,到一定时间以后,再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
发达国家迫切希望我国签署《协议》的主要原因,是盯住了我国数额巨大,而且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庞大,2005年的政府采购量已突破2500亿元,巨大的采购份额必然成为外国供应商追逐的对象,也是其强烈要求的根源所在。如此巨大的采购市场及潜力,对那些技术先进,但国内市场饱和、经济增长率较低的西方国家无疑充满了诱惑。
应该指出,政府采购在我国已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程,我国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从规则制定到实际操作取得了显著成果。我国对利用世行、亚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日本海外协力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贷款方要求实行了全面规范的国际性招标投标;在国内工程建设、进口机电设备、机械成套设备、科研课题、出口商品配额等政府采购领域,也都开展了国内或国际性招标投标。此外,我国已在银行、保险、邮电、通讯、海运、空运、公路运输、法律、会计、医疗、建筑、旅游、广告、教育、房地产、商业零售等专业服务领域实行有限制的对外开放,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我国尽管没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做出正式承诺,但事实上早已有所开放,而且仍在扩大。
三、我国政府采购面对开放应注意的问题
2006年5月6日,中欧首次政府采购对话在北京举行。双方就各自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及实施情况、政府采购定义和范围、供应商资格管理、合同授予、电子化政府采购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商务部表示,我国将在2007年底前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开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该协定的要求是,各成员方应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按照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通过最大限度的自由贸易实现全球贸易的扩大。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各项制度尚不完备,面对相对成熟的国外采购氛围,如何应付自如,确实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笔者认为面对即将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要求,不能被动应付,一定要在有限的时间内精心策划,早作准备,只有这样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才能健康发展。为此,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问题。
1、管理部门要一手促开放、一手抓保护。第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联合商务、外交、发改、法制等相关部门走出国门,到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观摩学习,加强调查研究,对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国际通行的“标准法”相接轨,迅速建立起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第二,在开放过程中要留有缓冲期,稳步开放,直至全面开放,监管手段要硬,监管方式要变,注意政府的“手”不要过多地直接干预具体的市场行为;第三,开放之中也有保护,而不是放弃或扼杀保护,进一步完善利用政府采购政策保护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
2、具体操作要走职业化之路。第一,要建立注册执业采购师制度,强调采购师执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发展合伙制的社会中介性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使采购代理服务走上职业化之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做实政府采购代理认定工作,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逐步淡出采购代理;第二,要改进采购操作方式方法,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采购应用平台,推动无纸化采购交易,为适应未来采购代理需要,让熟悉国际采购业务的人员要充实到采购一线,保证在承接有外国供应商参加的采购代理业务中能够应对自如。
3、国内供应商要尽快武装起来。第一,国内供应商要抓住战略机遇期加快发展,尽量缩小与国外优秀供应商在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差距,采购市场开放后不与国外供应商搞全面竞争,毕竟我们的总体实力较弱,但我们仍有海尔等优势企业,这些企业可以打高开放性条件下的“不对称竞争”,加大自主创新的科研投入,形成一大批我们自己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技术产品,并长期保持在某一领域的领先地位;第二,国内供应商同样要走出国门,开拓国际采购市场,遵守贸易规则,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与任何潜在对手展开公平竞争。
作者单位:济宁职业技术学院
(编辑 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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