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欧盟对华反倾销原因及应对策略
随着我国的持续高速增长,对欧美诸国连年贸易顺差,我国出口商品在海外频频遭遇反倾销调查。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报告统计,截止至2002年6月,国外对华反倾销案达503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出口额高达150亿美元,给我国造成上百亿元人民币损失,几十万人失业或潜在失业。已成为世界各国反倾销和保护措施的最大受害国之一。 而欧盟是世界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地区,自1979年首次对中国出口的糖精等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居全球第一,占对华反倾销案件数的20.7%.迄今为止,欧盟共对中国产品进行了引起反倾销调查,正在实施中的反倾销案仍然多达40余起,中国出口至欧盟的产品中,约有10%受到了欧盟反倾销的影响,涉及化工、纺织、机电等多个领域内的总价值达数十亿美元的商品,占国外对中国反倾销调查总数的1/5以上。欧盟对华反倾销不仅数量多、涉及面广,而且金额大,如,中国出口到欧盟的被反倾销的商品焦炭、钢板,涉案金额都在数亿美元以上。 随着欧盟一体化建设的加速进行,地缘经济利益更趋一致,反倾销作为其方便易行、见效快的强有力保护手段愈来愈频繁地付诸实施,矛头直指我大宗出口产品,使中国成为欧盟反倾销措施的主要打击对象,致使中国许多产品无力与欧盟同类产品相竞争,被迫退出欧盟市场,如,中国出口到欧盟遭受反倾销起诉的彩电,尽管涉案金额只有上亿美元,但在被征收44.6%的反倾销税后,该产品几乎被封杀在欧盟市场之外。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1、从欧盟来讲,主要是为保护其内部市场及产业而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 欧盟对华实施反倾销的主要背景是所谓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以前,欧盟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案的调查审理中,首先给中国戴上“非市场经济国家” 这顶歧视帽子,之后任凭中国企业如何抗辩、上诉均无济于事。 随着中国在市场经济方面的实质性进展,经中方努力, 1998年4月27日欧盟委员会一致同意批准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除去,这是有积极意义的,至少是以后在一个企业的产品被征收了反倾销税后,不会再危及到同行业的所有企业; 同时,在判定是否倾销的价格标准上,不再用市场经济第三国(例如印度)的替代价格来判断,而是可能根据本国的成本来。 但是,这并不等于承认中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并不完全等同于对中国出口产品采用完全等同于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正常价值”标准。欧盟仍视中国为“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国家”。只是以后有可能比较灵活地处理一些个案。在某些反倾销案中采用中国本国的主常价值时,须由中国企业提出申请,并能充分证明我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要符合关于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和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方可按市场经济的标准确定我出口商品价格。只要中国对欧盟的出口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正常价格,欧盟仍有可能确认我出口商品是倾销,只是这个“正常价格”现在不再用“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参照国”; “损害”欧盟利益的确认也依然存在,从而由欧盟出面进行干预。事实上,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一直用第三国的生产成本来评估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这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 另外,欧元的启动,由于使用统一货币,价格透明度提高,区内价格将会趋向接近,这就有可能为欧盟反倾销行为更容易找到口实。在反倾销问题上,欧盟的态度与行动究竟会怎么样,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欧盟的经济形势和政策走向。经济形势好,政策较外向,双方关系好,将有助于缓解反倾销问题;反之,则可能会使问题进一步尖锐化。 2、从中国本身讲,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价格低廉。我国主要出口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相对偏低。而欧盟却擅长出口技术设备、机械、运输设备等传统的资本型和高型产品,它构成了70%以上的出口产品。我们所出口的中、低档产品恰恰又是欧盟成员国中一些所谓穷国生产的产品,如轻工产品,金属化工产品等,致使我国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受到排挤。 其次,出口行业管理缺乏整体规划和协调,经济结构不合理。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固然有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采取贸易歧视的一面。但也应看到,我国外贸体制中的许多不规范行为也是导致反倾销的原因之一。 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片面强调出口,追求创汇,各专业进出口公司及其他外贸企业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创汇指标,不得不千方面计扩大出口。随着外贸经营权的下放,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急剧增加,国家宏观管理措施不配套,因而出现了哪个出口商品成本低、经济效益好,各方就一哄而上的局面,导致多头对外、低价竞销,不但导致肥水外流,利润损失,而且为国外对华反倾销提供了借口。再者,出口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待反倾销应诉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针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对策 面对反倾销,中国国内企业已经敢于应诉,应诉的比率和水平正在逐步提高。目前中国出口商品反倾销应诉的绝对胜诉率(无税或无损害结果)已经达到37.5%,企业应诉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对欧盟的应诉率达到100%.例如: 1999年,欧盟对中国自行车零部件提出反倾销指控,初裁时,欧盟以自己作为替代国,倾销率达122.9%.经过中国据理力争,欧盟最终采纳了中方意见,改为中国香港作为“替代”,终裁时仅定为1.3% - 6.9%.面对欧盟反倾销投诉不断增多之势,无论是出口企业,还是国家政府部门都应予以足够重视。 1.从自身做起,预防对欧商品倾销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 作为政府部门有责任加强对外宣传工作,让世界了解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和经济等情况,以减少歧视和误解。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对重要产品的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出口国别和地区的监测系统,控制产品的出口,对价格偏低容易引起反倾销的商品,运用核定出口配额和进行配额有偿招标等办法,控制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数量。加强与有关产业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引导企业顾大局,树立长远意识,有序竞争。出口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外贸法规,抵制低价竞销。 从根本上讲,还应加快企业集团化建设。以规模大型化,功能综合化,经营集中化,资本股份化,管理化为特征的企业集团化经营可以通过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实现合理专业化分工与协作,达到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同时,应该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局面,从而实现统一对外,使价格趋于一致。 (2)搞好市场调研,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我国现有出口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出口贸易大部分集中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市场,而这些国家又是反倾销措施最严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应加快开拓亚非拉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同时,从宏观上控制某些商品,特别是敏感性商品在短期内对某一市场的出口量猛增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出口,以免遭反倾销。出口企业要国际市场动向和容量,制订出口计划,防止市场过于集中。也要注意了解某些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工业界的动向,特别是针对一些国家特殊要保护的比较敏感的产品和涉及到国家利益的产品,要根据进口国的实际情况,策略性地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做到既扩大出口满足当地市场需要,又不致遭致反倾销。 (3)树立以质取胜意识,提高输欧产品档次。 21世纪是质量的世纪,在开发欧盟时,应该沿着我国出口商品的现有水平向高位推进,依照欧盟的主要成员国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较高的特点,瞄准欧盟市场中最有吸引力的高消费和高盈利领域,提高输欧产品档次。 (4)认真研究欧盟反倾销法。 从意义上讲,反倾销是一种较规范的行政调查机制。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已成立了公平贸易局负责反倾销应诉工作,我们应认真研究欧盟的反倾销法规,研究欧盟、政治、经济现状,相关产业和竞争对手的情况,通过多种媒介,向企业介绍欧盟反倾销方面的知识,及时通报欧盟反倾销立法的情况及实施动向,介绍我国企业应诉方面的经验及教训。研究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利润、生产能力、库存量、主要贸易国别和地区等因素,运用风险评估的,指导企业随时调整出口产品的价格和数量,以减少被反倾销调查的概率和受损害的程度。 另外,应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规定,要求欧盟取消对中国的贸易歧视,减少歧视性的反倾销,加大其随意对我国反倾销的难度,控制其反倾销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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