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12720 发表于 2018-7-16 12:08:27

2018提高对货物“国籍法”的认识,改进我国出口和引资水平

  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他们从事的加工贸易占有很大比重。加工贸易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也是政府和企业关注的重点。搞好加工贸易,不仅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而且对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以及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本文试图从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入手,分析提高加工贸易和利用外资水平的方法。
 
多年来,我国一直被与个别西方国家的贸易顺差所困扰。但实际情况是,我们只是“顺差不顺收”。原因之一是,我国出口贸易中57%的贸易量(广东省高达77%)是在加工贸易方式下进行的。据我们调查,这种贸易方式下的出口产品,不少存在增值率低的现象。就是说中国企业仅对进口材料经过简单的加工、改装,收取很少的工缴费,产品就出口了。这种贸易多数并未带来多少高科技,出口数字确统计在中国头上,变相向我国转嫁了大量贸易顺差。更可惜的是,来之不易的纺织品被动配额中的相当部分也被加工贸易方式占有。例如,美国分配给我国的纺织品配额中,有约1/2就属这种情况。可见,属于加工贸易的出口存在相当的“泡沫成分”。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引资规模颇大,成绩显著,但未必尽如人意。原因是“以市场换技术”的初衷并未满意地实现。
因此,如何改进我国出口贸易和引进外资的水平?怎样利用“国产货”标准,将政府采购作为吸引高水平外资的一块“磁石”?如何尽量扩大内需,引进国外的高科技?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配套政策和法规的出台与实施。但我们认为,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这个经济杠杆,通过科学、合理的货物国籍法,来优化我国产业结构、改进我国出口和引资的水平,是值得我们研究与重视的课题。
一、原产地规则的涵义及作用
(一)原产地规则的涵义
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的“国籍”。国际贸易中的绝大多数产品的生产与构成都涉及多个国家。判定它们的“国籍”不能简单的以产品的出运地、加工组装地为标准。正确判断进出口产品的国籍是一项非常复杂、政策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各国逐渐演化成以最后一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作为多国产品“国籍”的原则。例如美国1886年一则案例指出,“实质性改变”是指,这种改变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新”产品,否则将不能视为美国产品。
面对成千上万种“多国产品”,“实质性改变”原则较为笼统、不易操作。为此,大多数国家又都以国内增值率、特定加工工序及税目改变等办法制订了各自的“货物国籍法”--原产地规则。
(二)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各国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从对不同产业的取向出发,采取了各不相同的原产地标准,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内需,协调经济发展。因此,原产地规则是一个背后隐藏着巨大经济利益的“政策性问题”,而不单纯是一个“技术性问题”。由于国际贸易存在敏感的政治经济问题,客观上还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差别待遇,因此,原产地规则还在下述领域起着重要作用:国别配额、反倾销措施、优惠性贸易待遇、国别贸易统计及原产地标记等。可见,原产地规则是涉及各国经济利益的一项重要法规,是一国对外经贸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美国、欧盟是如何利用原产地规则来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尚未制订出一部协调统一的全球性原产地规则。于是,主要西方国家和地区均针对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制订了多套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例如,美国和欧盟在原产地规则的立法中,通过灵活采用不同的原产地标准,达到引进高科技、吸引外资、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及增加就业等经济目标。
(一)利用原产地规则达到引进高科技的目标。
为引进高科技,欧盟规定,对高新技术产品而言,其原产地应为运用高新技术的所在地。例如,欧委会于1987年发起了一项针对原产于日本的存储器(为一种集成电路)的反倾销诉讼。当时,一些日本集成电路制造商仅在欧共体内进行组装和检测工序,而将“扩散”这一高科技工艺放在日本境内进行。为此,欧委会于1989年颁布了集成电路原产地规则,其中规定:集成电路的原产地应为进行“扩散”工艺的所在地。依照此项原产地规则,上述在欧共体内生产的集成电路的原产地应为日本,因此应交纳反倾销税。制订上述集成电路原产地规则的目的是:迫使外国公司在欧共体内进行“扩散”工艺,否则集成电路不能够取得欧共体原产地资格,进而不能享受欧共体产品的待遇。由此,外国公司在欧共体集成电路行业的投资迅速增加。
(二)利用原产地规则达到吸引外资的目标。
北美自由贸易区外的企业为享受区内优惠关税待遇,必须使所生产的产品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极其严格,由此迫使区外企业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内大量投资设厂。例如,按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复印机的全部主要组装件及印刷线路板必须在区内生产,方能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从而得以享受区内优惠关税待遇。此项复印机原产地规则意在阻止美国施乐公司的竞争对手-日本佳能公司到中国和马来西亚等低成本的国家投资设厂,并迫使日本佳能公司在美国弗吉尼亚投资约1亿美元兴建了一座复印机生产厂,为美国人增加了就业机会。
(三)利用原产地规则达到限制进口的目标。
例如,美国国会于1996年决定将纺织品及服装的原产地判定标准由“裁剪地”修改为“缝制地”,即规定以“缝制地”作为服装的原产地。由于在过去较长时期内,我国服装业普遍存在设计能力较差的问题,我输美服装中有相当比重系采取由香港裁剪、内地缝制的加工贸易方式。美国1996年“缝制地”原产地标准的实施将原本应视作香港的服装记到我出口名下,占用了我原本已十分有限的对美纺织品被动配额,达到了进一步限制我服装对美出口的目的。
(四)利用政府采购中的“国产货”标准,达到保护本国产业、增加就业的目标。
为保护本国产业,增加就业,美国于1933年制订的《购买美国货法》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所需的货物时,只要“美国货”价格不超过“外国货”价格的6%-12%(某些产品甚至可达50%),就应优先购买“美国货”。所谓“美国货”是指:最终产品在美国制造完成,且其中采用的美国产零部件价值至少在50%以上。美国每年约有2000多亿美元的政府预算用于政府采购。严格的“美国货”标准有力地保护了美国产业,扩大了内需,从而为美国人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尽量减少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障碍,乌拉圭回合达成了第一个多边《原产地规则协议》。目前,世贸组织正在就每种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协调工作。在此之前,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制订权仍掌握在各国手中。另外,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目前仍未纳入任何多边体系,因此,在制订用于判定产品是否有资格享受普惠制等优惠性贸易待遇的原产地规则方面,各国仍有很大的任意性,我们应抓住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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