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33988 发表于 2018-7-16 11:39:23

2018国际经济贸易中“有关监狱劳动产品措施”解析

  [摘 要] 国际经济贸易中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e款“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在整个世界贸易法律体系中仅仅笼统的陈述了一条,实践中引起了各国的摩擦和争议。
  [关键词] 例外条款 监狱劳动产品 目的性 关联性
  
  一、何为“监狱劳动产品”
  
  什么是“监狱劳动产品”,WTO协议并没有权威性的解释。笔者认为“监狱劳动产品”是指罪犯在监狱机关的组织和监督下从事改造自然并使自身得到改造的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具有以下特殊性:首先,劳动主体特殊,即失去人身自由的罪犯;其次,报酬特殊,劳动力价格低,由此形成比较优势;再次,劳动组织者特殊,即监狱机关,因此监狱产品有可能得到国家的政策等方面的倾斜;最后,生产劳动目的特殊,即改造罪犯的身心,这与以营利为目的一般劳动产品不同。既然与普通劳动产品存在诸多不同,那么一旦这种产品进入市场与普通商品竞争,必将带来许多问题。
  1991年3月,“中国北京第一监狱向美国出口案”造成中美两国政治和经济的强力摩擦。当年10月,外经贸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双方还签署了中美《谅解备忘录》(MOU),1994年3月14日中美又签署了针对MOU的详尽补充方针的《联合声明》,但矛盾从未彻底消除。
  
  二、国际社会对“监狱劳动产品”的立法态度
  
  20世纪前,监狱产品投放市场,曾引起社会商界和工人的抗议及反对,要求制定法律禁止监狱产品倾销自由市场。鉴于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制定了严禁监狱产品进入市场的法规,监狱产品不进入市场成了监狱组织犯人劳动生产经营的一项原则。意大利《监狱法》规定,监狱犯人的劳动产品按顺序满足监狱系统,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公共或私人组织的订货需要,在订货不足的情况下可自由销售,也可通过公共企业销售。西班牙《监狱组织法》规定:“安排罪犯劳动,不得从经济上考虑,劳动应与改造罪犯的目的相符。”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即规定:“全部或部分由囚犯劳动、强迫劳动或以刑期合同约束的劳动力,开采、生产或制造的任何外国的货物、器皿、物件和商品,不得进入合众国的任何口岸,并不得进口,同时授权财政部长可在必要时为实施这一规定指导制定规章。”美国的《监狱与犯人》也规定,由联邦政府及州政府购买监狱犯人的劳动产品,并实行专卖制度。
  为防止监狱产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造成不正当竞争,关贸总协定允许各国将监狱产品排除在体系之外,于是GATT1994第20条e款应运而生,不少国家以此阻止外国监狱产品的进入。各国对监狱生产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产品不直接进入市场、由合作经营者解决产品进入市场的流通事宜成为世界性趋势。在世界各国普遍对监狱生产实行排斥和回避政策的大环境下,如何界定监狱产品,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采取一般例外措施都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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