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信用证在出口贸易中的风险与防范
[摘要] 信用证是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它以银行为中介,取代了商业信用,所以被广泛使用,且对出口商来说,其收汇有了较大保证。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一些进口商为了谋取暴利,利用信用证的各种软肋进行诈骗,分析这些风险带来的影响,及对这些风险进行避免与防范,是出口商在使用信用证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关键词] 信用证 风险与防范 国际贸易结算
一、信用证风险种类
1.出货规格、数量、日期等与合同规定不符造成被进口商索赔、起诉的风险
信用证处理的是纯单据业务,故出口方常只注重单据的质量,而不注重合同。虽然暂时从开证行拿到钱,却因不符合同而遭受买方的索赔,甚至起诉。故一笔信用证业务,除了要做到单单、单证一致外,还需做到单货一致,单同一致。
2.单证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
信用证付款的前提就是出口商递交的单据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如出现不符点,即便买方同意付款,却白白支付了昂贵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且收汇时间大大推迟。
3.出口业务本身存在的风险
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两头在外,及易出现问题,企业要有一套完整的业务管理办法。出口合同的履行包括证、货、船、款,它涉及工厂定货;商检;订舱;报关;保险等各个环节,之后还有外汇的核销和退税。一个人是很难独立完成各个环节的,这就需要协同作战,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制。
4.有关信用证软条款造成的风险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软条款形式不断翻新,层出不穷。
(1)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条款的设置。如FOB术语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或在CFR或CIF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这是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之一。前者使得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致使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不能按时收汇。后者同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如果接受信用证中出现此类条款,在履约过程中就会极难操作,其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
(2)对信用证生效附条件软条款的设置。在信用证中规定暂不生效条款,待某条件成就时信用证方生效。常见的有规定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为进口方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者货样由进口方确认等为条件,或货到付款等。这种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使开证行的责任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对出口商极为不利。
(3)“客检条款”的设置。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这种条款使卖方受到极大牵制,如果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借故不签发检验证书,卖方冒险发货,银行就会因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如果卖方不发货,就会被买方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不能按时交货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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