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战略性贸易政策对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及其实用性的评论在西方理论界,近二、三十年来,随着新贸易理论兴起,作为该理论在政策领域的拓展,布兰德和斯潘塞等人提出了战略性贸易政策。所谓的战略性贸易政策(strategic trade policy)是建立在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基础上的新贸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而言,即为“利润转移理论”,其基本思想是由于寡占存在着超额垄断利润或租金,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贸易干预来影响本国企业及其国外竞争对手的行动,以改变竞争格局,从而达到从国外寡头企业向本国转移利润,提高本国福利的目的。狭义的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包括三个观点:战略出口政策、战略进口政策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广义的战略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除了上述“利润转移”的论点,还包括“外部经济”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模型对现实做了极大的简化,从而突出了问题的核心,但正因为如此,其结论的得出依赖于一些严格的假定前提,一旦这些假定发生变化,其实施效果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政府应该采用的最佳政策工具就会发生变化。因此,战略性贸易政策提出后,一些学者提出了种种批评意见,主要可分为经济与政治经济两方面。
在经济批评方面主要有以下观点:1、战略性贸易政策模型对一些特定的前提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和敏感性(如,对假设竞争行为、厂商数目、时间选择的敏感性),因而缺乏一般性结论的政策含义。在实际政策制定中,对企业成本、竞争行为、市场结构等信息缺乏准确的了解就不能制定适当的政策。2、战略性贸易政策给本国带来的福利提高并不是很大,对某些支持甚至可能对本国福利产生不利的影响。3、至今在战略性贸易政策领域,还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确定该扶持哪一类部门或产业,大多是凭经验来确定的。此外,还有人从扭曲理论的框架出发,指出战略性贸易政策未必是纠正某一扭曲的最佳“对症”政策。
在“政治经济学”上的局限主要可以概括为:1、国家之间同时采用战略性贸易政策进行干预会导致“囚徙困境”局面的出现。2、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在出口补贴的筹集、选择特定行业等方面都可能给本国国内带来不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3、政府通过贸易政策支持本国企业竞争会引起“道德风险”问题,造成国内企业对政府政策的依赖性,甚至引发“直接非生产性寻租”活动,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4、政府的政策干预可能不适当,其行为可能缺乏应有的效率,其政策决策会受到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这些都可能导致本国福利恶化。尽管对战略性贸易理论存在诸多批评或质疑,但不可否认,这一观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积极的意义和贡献。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前提假定是: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理论创立者们已明确提出这些前提条件。我们还应认识到,该理论由西方学者在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提出,对他们来说经济体制是不言而喻的,但对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就不同了。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已经建立起来并处于良好的运行之中,这是判别该政策能否应用的一个极为关键的条件。由于这一条件对西方国家是不言自明的,西方学者并没有明确提出,因此可以把它称为战略性贸易政策应用的隐含条件。
1、转型经济体制是我国目前适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前提条件
首先,我国目前尚缺乏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微观基础。一般说来,企业及企业家的创新活动(组织、制度创新;产品、技术创新)是规模经济产业和垄断利润产业的源泉。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在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市场主体、市场机制及市场体系等因素发育不全,创新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最为缺乏的资源就是企业及企业家的创新能力。其次,人为分割封锁的国内市场有碍规模经济的实现。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以保护进口促进出口,需要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国内市场有效规模大,足以实现所需要的规模经济。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有序的国内大市场,这严重阻碍着许多行业及企业实现其必要的经济规模。再次,国内市场运行传导机制及宏观调控机制不健全,政企职责不分,有碍政府政策工具作用的发挥。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目前我国也有一些不完全竞争性行业和规模较大的企业,然而这些行业和企业中的垄断特征并非主要源于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他们多是计划体制和转型体制中的行政因素所致。因此,这些企业通常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制度与能力,不能胜任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微观主体角色。
2、行业市场结构是我国目前适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另一前提条件
行业的市场结构不仅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前提假定之一,而且直接影响着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有效性。按照产业组织经济学SCP理论,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和市场绩效三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其中市场结构是逻辑起点。如果我们从战略性产业的市场绩效来考察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有效性,那么根据SCP理论,我们有如下启示:第一,战略性贸易政策有赖于一定的市场结构;第二,政府政策不能割断市场结构与企业行为的相互关系;第三,提高战略性贸易政策有效性的关键是提高市场结构的效率,包括企业创新效率、企业规模效率和专业分工效率。
比照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对行业市场结构的要求,我们很容易发现目前我国与规模经济相联系的行业的市场结构多数是低效率、不合理的。这可以从决定市场结构的三个主要因素上加以分析。第一,行业集中度与企业规模方面。目前,我国的战略性保护候选行业(如汽车、造船、钢铁、计算机、家用电器等行业)的集中度大多偏低,表现为企业分散、规模小,达不到最小有效规模。第二,产品差别化方面。产品差别化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的一个主要因素。而我国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产品单一化,工业设计落后。80年代初又大量盲目重复引进,生产大多停留在模仿阶段上,而自身的消化吸收、创新能力不足,以致产品雷同化。第三,行业进入、退出壁垒方面。我国许多行业,一方面进入壁垒往往因为企业规模小、产品差别程度小和投资软约束而降低;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沉没成本较大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大量低效率企业无法退出而且产权重组困难,导致行业内过度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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