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怎样打造“技术壁垒”的矛与盾——规范和完善我国的技术性贸易保
形势与问题(一)在出口方面,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成为我国出口的主要障碍
目前,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取代反倾销,成为我国出口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我国每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出口额仅占全年出口额的1% 左右,而受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出口额已超过25%,约为450-500亿美元。
我国出口贸易中遇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的产品品种多、行业广,不管是农产品、纺织品、玩具,还是机电产品和高技术产品,都不同程度的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而且技术性限制的涉及面也在不断扩大。
(二)在进口方面,我国的技术性贸易保护工作概念不清、措施不力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认识不够全面、准确。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着模糊、混乱甚至错误的认识,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概念及其在国际贸易和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认识不清,笼统地把贸易对象国基于正当理由而限制我国商品出口的措施都称之为技术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明确规定一国可以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人类安全与健康、动植物安全与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等方面的正当原因而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我们反对的是违反这些原则与规则的不正当行为。我国农产品因有害物质超标、商品包装用木材因含有害病虫卵等原因而被贸易对象国拒绝入境之类的事件,不能认为是对方故意设置技术壁垒。相反,应当看到并利用此类压力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的积极意义,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加速企业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
第二,管理体制不顺。目前,在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国内还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特别是在出口产品出现问题时,常常是各个部门各自为战,无法形成合力,延误时机。现行的有些做法既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又不能向国内企业提供国外的最新信息,也不能及时向国外企业提供我国的有关法规,常常被别国指责为缺乏“透明度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从而给自己造成被动。
第三,技术法规体系不完善,技术标准滞后。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全国各行业、各地区协调、统一的技术法规体系。标准化工作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需要。主要表现在:标准时效性差,标准修订和复审周期长,有些行业或产品根本没有自己的标准,高新技术领域的标准研究几乎是空白;有关合格评定程序规定要授权、委托给民间具备第三方性质的技术机构执行,这些机构应是具有社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地位的技术机构,而我国是官方或非官方,即使是注册法入经营,也实际受政府机构控制,难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信息不灵。我国对国际标准、技术法规以及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缺乏应有的了解,不能对出口企业在宏观上加以指导,出口贸易中时常出现盲目性,进而陷入被动局面。在产品标准方面,我国的许多国内标准严重低于国际标准,或者是与国际标准协调性差,而且有关部门缺乏针对于特定市场的特定标准的发布,对企业的指导性不强,在追踪国外先进标准、调整产品质量指标方面也缺乏反应能力。
规范和完善我国的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势在必行
一般说来,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包括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质量认证(合格评定)、检验程序和检验手续、计量单位制、包装、标志标签、条码等,具有合理性、灵活性、隐蔽性、复杂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关税逐渐降低,进出口数量配额、许可证制度、外汇管制等非关税措施日益受到约束和限制。相反,以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突出出来,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当今,技术性贸易措施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技术壁垒成为最普遍、最难以对付的贸易壁垒,已经从商品流通领域扩展到生产加工领域,不仅包括货物商品,还延伸到金融、信息等服务产业,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组成部分,成为各国保护产业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
显然,在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不断强化的形势下,我国的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快规范和完善我国的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已经成为一个紧迫问题。近期应做好的几项工作
从长远看,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是一个战略性问题。要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改革开放和贯彻“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认识和理解技术性贸易保护工作,充分认识技术性贸易措施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与意义。要立足于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的基本国情,结合我国历史、文化、技术基础等方面的特点,规范和完善我国的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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