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世界贸易规则与中国开放市场焦点(上)
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是世界贸易规则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在此之前,世界贸易制度几乎都是仅仅涉及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1994)将世界贸易制度范畴延伸到服务贸易、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规则体系由三大部分组成:(1)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农产品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等;(2)各种附件规则,127;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及多边贸易协定(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3)WTO发展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如信息技术协议、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等。
目前,第(2)和(3)项规则正在各国贸易谈判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如GATS已经成为影响世界各国贸易环境和条件的重要规则,它的权利反映它将会在WTO127;的全面保护下,与GATT的条款一样地发挥作用。GATS的序言阐明了各成员希望“在透明化和循序渐进的自由化推动贸易的共识上,建立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框架和规则”。
本文不准备对WTO的所有规则进行讨论,而是重点对1999年中国为加入WTO而与美国进行谈判涉及的重点领域的规则进行叙述,并从开放国内市场及对策角度进行点评。
农产品协议
●目前中国对本国农业采取高关税、高补贴政策。中国承诺加入WTO127;后五年内(即2004年前)农产品平均关税下降到17%。
●开放农产品市场,特别是大幅度削减农产品保护关税,总体上不会对中国农业构成严重冲击,冲垮中国农业生产体系的可能性很小。
按照贸易惯例,农产品由热带产品和其他农产品组成。WTO127;农产品贸易规则由13个部分、21条、5个附录组成,分别处理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问题。国内一般将这些内容归纳为三个方面:
(1)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即计算出拟取消的非关税措施的关税等量,将这些关税等量加到已有固定关税上。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后的关税税率不得随意提高。该项规则不适用于国际收支困难的发展中国家。按照GATT规则,尽管发展中国家有义务约束它们的关税水平,但允许它们在国际收支恶化时采取这类限制措施。
(2)相互减让约束关税,即各缔约方承诺按照一定比例对约束关税进行相互减让。发达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承诺平均削减关税36%,且每一产品的关税至少削减15%,在6年内完成;发展中国家平均削减24%,且每一产品的关税至少削减10%,在10年内完成;最不发达国家没有削减关税的义务,但有关税上限约束。工业化国家以1986—1988年平均水平为基期,在6年内将平均关税水平削减36%。到2000年,实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市场至少有5%由进口来满足,其中,要求延缓关税化的国家可以有6年的期限来实施(发展中国家为10年),条件是进口低于1986—1988年基期内国内消费量的3%、没有出口补贴和实施限制产量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最低的市场准入要求到2000年将增加到8%。此外,根据最低市场准入机会的承诺,各缔约方必须进口小部分限制最严格的产品,如肉类、奶制品、新鲜水果和蔬菜等。
(3)削减补贴,即减少对农产品的补贴,主要是削减对小麦、谷物、肉类、奶制品和糖的补贴。在逐个商品基础上,发达国家在6年内按照价值计算削减出口补贴36%,接受补贴的出口量从1986—1988年基期平均水平下降21%。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分别削减24%和14%。
发展中国家一般有10年过渡期实施它们的削减关税和补贴计划。同时,如果本国传统饮食中作为基本主食的产品到2005年至少有4%的消费由进口来满足,且补贴总量不超过农业生产总值的10%,则可以免除这些基本主食产品实行关税化的要求。
目前,中国对本国农业采取高关税、高补贴政策。以美国关注的小麦为例,进口小麦的普通关税高达180%,另外加上17%的增值税;最优惠进口关税为141%,另外加上17%的进口增值税;有进口配额的小麦关税为1%,另外加上17%的增值税。1999年春中国为加入WTO,在与美国谈判中做出了最大限度的让步。中国承诺加入WTO后,5年内(即2004年前)农产品平均关税下降到17%,其中,受美国方面关注的小麦等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更下降到14.5%。
我们认为,开放农产品市场,特别是大幅度削减农产品保护关税,总体上不会对中国农业构成严重冲击,冲跨中国农业生产体系的可能性很小。原因有三:首先,中国20年农业改革取得了相当坚固的农业生产管理基础和物质基础,可以抵御较强的外来冲击。例如,目前中国进口小麦仅占国内总产量的3%,即使大幅度增加小麦进口,对国内小麦市场的冲击还是相当有限的,东北小麦产区是主要的影响地域;其次,中国农产品实际保护率比名义保护率要低得多,我国为加入WTO而使名义保护率下降到与实际保护率相近水平,即使中国加入WTO,也不会构成实质上的冲击。因此,农业部门大可不必为此而惊慌失措。最后,降低农产品关税,引入外国竞争,可以刺激国内农业部门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务质量,促使它们为国内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更高效率的服务。这样,又反过来加强了国内农业经济的安全。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以前中国对美国小麦、肉类和柑橘类食品采取进口禁令政策。经过谈判,中国同意立即与美国签署3个双边协议,取消对美国小麦、127;肉类和柑橘类食品的进口禁令。
●中国对美国开放国内鲜果和食品市场,对于中国果农的冲击将比对小麦生产企业的冲击更小,但对种植与美国加州鲜果相同品种或类似品种的果农将产生较大的竞争压力。
目前,多数国家都颁布有产品和动植物进入其领土必须达到的最低卫生检疫标准,这就是动植物检疫措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指政府为了保障供人类或动植物消费的产品安全,或者为了保护环境而设置的各种要求。政府颁布的这些措施同等地适用于国内外的动植物和产品,特别是肉类、肉制品、奶制品、加工食品、小麦及其他作物和植物、鲜果和蔬菜,鲜果汁及其他制作食品等。
WTO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由14个条款、3个附录组成,包括基本权利与义务、检疫保护、地区条件、透明度、控制、检查和通知程序、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内容。该协议规定:(1)动植物检疫的规定以国际标准、准则和检疫为基础;(2)充分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特别是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和国际植物公约,促进动植物检疫领域的国际合作;(3)动植物检疫措施必须以科学原则为基础,包括对人体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的风险评估。WTO成员必须同等接受其他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即使方法各不相同,只要出口国能够证明自己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已经达到理想保护水平,进口国必须接受;(4)WTO鼓励为了取得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同等认可标准而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将符合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收费标准建立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基础上,公布检疫程序和标准,建立申诉程序和适当的保密原则;(5)只要不在情形相同或类似的成员之间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则允许采取歧视性检疫标准,因为各成员有不同的气候、病虫害滋生环境和食品安全条件,难以采取完全相同的检疫标准;(6)当成员处于疾病传播的紧急时期,且缺乏科学证据时,允许成员暂时实施动植物检疫保护措施作为预防步骤;(7)发展中国家可以就具体事项延缓执行该协议,最不发达国家可以推迟到2000年底采用协议条款。
在此之前,中国对美国小麦、肉类和柑橘类食品采取进口禁令政策。经过谈判,中国同意立即与美国签署3个双边协议,取消对美国小麦、肉类和柑橘类食品的进口禁令。
中国对美国开放国内鲜果和食品市场,对于中国果农的冲击将比对小麦生产企业的冲击更小,但对种植与美国加州鲜果相同品种或类似品种的果农,产生较大的竞争压力。这种竞争局面有助于中国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提高专业化程度和参与国际分工。作为对策,中国农业生产企业需要一方面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不能再像以往那样国内市场什么赚钱就种什么,农产品种植上采取“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策略,而应增加种植高附加值、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农产品,如茶叶、蚕和麻等,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另一方面,提高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生产和管理效率,通过建立“三高”农业示范区,带动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借助国内市场的开放带来的国际竞争,完成产业生产技术的升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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