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区域保险贸易对WTO保险贸易体系的威胁与挑战
遵循WTO规则“贸易全球化”的原则,WTO保险贸易体系,为实现保险领域的完全自由化做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WTO成立后,保险多边贸易体系的进一步谈判进展缓慢。“坎昆会议”失败后、“七月套案”原定于2005年5月完成多哈谈判计划的搁浅,2005年底的香港会议又一次将多哈谈判计划延迟到2006年。在此背景下,保险贸易领域的区域化合作近年来却获得了迅猛发展,不仅在数量上大大增加了(仅在亚洲地区就有近十个),而且原有的区域性经济组织范围扩大,欧盟、东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都增加了新成员。多哈回合保险贸易谈判的停滞和保险贸易区域合作的盛行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们今天看到保险贸易区域经济组织的繁荣,总是将其视为更加深入的保险全球化的先兆。然而,进一步分析保险贸易区域合作的效应,不难发现,区域化已经构成了WTO保险多边贸易体系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的威胁。
一、WTO保险贸易体系对保险贸易区域化的制度安排
区域化是指地理位置相邻近的国家之间,为了促进资本、技术、劳力、信息、服务和商品在一定区域内自由和有效配置而建立的国家或地区经济集团。在区域经济内部实行的是比最惠国还要优惠的“特惠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参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对保险领域的区域化问题做出了规定。
首先,GATS允许各成员方参加或者达成旨在实现“参加方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为了防止上述权利被滥用,GATS在第5条第l款和第4款规定了区域一体化协议(EIA)必须满足的条件和规定了实行经济一体化的三个条件:(1)此类协定必须涵盖众多服务部门,即该协议在所涉部门数量、交易量和服务提供方面具有“实质性的部门范围”,为满足此条件,协定不应规定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2)要求在协议生效时或在一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对于协定所涵盖的部门,通过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或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实现参加方之间的国民待遇。(3)与订立该协定之前的适用水平相比,对于该协定以外的任何成员,不得提高相应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内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
其次,GATS制定了EIA的审查机制。由服务贸易理事会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担任审查机构,审查试图组成加入或修改互惠协定的国家提供的有关信息,以确定协定是否与多边规则一致。第5条第7款规定,任何协定参加方的成员应迅速将任何此类协定及其任何扩大或重大修改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它们还应使理事会可获得其所要求的有关信息。理事会可设立工作组,以审查此类协定及其扩大或修改。并就其与本条规定的一致性问题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可见,WTO对于保险贸易领域的“经济一体化协定”采取了有条件认可的方式,只要符合GATS中的相关条件,此类协定就可与WTO多边贸易协议共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WTO认可了区域化与多边一体化两者之间的相容性。
二、区域保险合作对WT0保险多边贸易体系的效应分析
(一)区域化效应的理论综述 就区域化对WTO多边贸易体系的利弊如何,经济学家持截然相反的观点。区域化反对者或怀疑论者认为,区域化在最大化区内成员福利的同时,会损害区外非成员的利益,因而与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宗旨背道而驰;随着区域一体化的活跃与繁衍,多边贸易体制势必走向崩溃。怀疑区域经济一体化效应的经典分析是由经济学家雅格布·维纳做出的。他认为优惠贸易协定(他将其简称为“关税同盟”),即使降低关税,对其成员或非成员并不一定会创造福利。他提出了“贸易创造”(Trade-Creation)和“贸易转移”(Trade-Diversion)两个著名的概念。“贸易创造”是指建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以后。由于成员之间取消了关税,所有的成员都放弃或减少高成本的产品生产,转而生产自己占优势的低成本的产品,社会生产成本降低,资源分配趋于合理,成员间的贸易水平提高,由此“创造”了新的贸易:“贸易转移”则是指区内成员与区外非成员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由于区内成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而区外非成员却因受到征收关税等的“歧视”。其产品即使生产成本低,反而竞争不过区内成员的高成本的产品。显然,“贸易转移”在增加区内贸易量的同时,减少了区外优质商品进口,扭曲了市场规律,不利于全球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因此,区域化的实际经济效益如何,取决于“贸易创造”效应是否大于“贸易转移”效应。维纳的理论在西方受到高度评价,并得到普遍接受。由于维纳的经济分析侧重现存生产的成本得与失的分析,因此,后来一些学者还从其他角度对关税同盟进行分析。例如,剑桥大学的詹姆斯·米德(James Meade)、加拿大女王大学的李普西(Richard G.Lipsey)就是从消费方式的变化来认识“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的。他们认为“贸易创造”能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而“贸易转移”则减少消费者的选择。李普西还将福利问题引入对关税同盟的分析,认为由于“贸易创造”能够以较低成本生产代替较高成本生产,改善世界的经济效率,因而可以提高世界潜在的福利。相反,“贸易转移”以同盟内较高成本生产代替同盟内较低成本生产,因此它降低了世界潜在的福利。
区域化支持者认为,区域贸易自由化作为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先行或示范,有其积极的一面,有利于WTO多边贸易体系的形成。他们认为:首先,区域贸易安排对成员国经济福利是有利的。皮埃尔·洛提(Pierre Lorti)指出,维纳的分析只考虑了静态效果,而忽视了动态效果,“贸易转移”在某些情况下也不 一定是坏事。例如,成员国因市场的扩大可实现规模经济,从而降低成本,有可能使产品成为世界成本最低的来源:市场的开放增强竞争压力,可减少技术无效率状态,投资区位可重新优化配置。发展中国家加入发达国家组建的区域贸易安排,还可获取一些新的非传统的收益:获得对发达国家市场进入的保障、免除发达国家歧视性的反倾销行动、促进国内经济自由化改革以及吸引稳定的外资流入。其次,有实践证明这些协定能够促进行动迟缓的多边贸易体系。有了区域安排的示范与经验,使随后的多边谈判能够对抗、击败在国家层面的保护主义,有利于多边贸易体系的形成。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即是成功的典范。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至少在政治上,少数发展中国家认为在彼此之间搞区域贸易安排对自由化有益,藉此,它们得以参与(或是提升学习曲线)全球经济中更加激烈的竞争。再次,区域化具有稳定发展和国家安全维护功能。区域政策合作和区域大市场的形成,不仅保障了经济的稳定和安全,区域合作形成共同发展的“共同体意识”和合作安全的价值观还有利于减少磨擦,保证地区稳定、国家安全。例如,欧盟的建立就为存在着巨大冲突的地区提供和平、稳定和安全。因为原东欧国家从过去的铁幕后走出来,加入了欧盟.并在此基础上与全球展开贸易。而这在“美国一以色列”、“美国一新加坡”、“美国一约旦”等突破地域限制的自由贸易区上表现得更为突出。因此,由WTO前总干事萨瑟兰牵头,著名WTO法律权威杰克逊和经济学家巴格瓦蒂等参加的《WTO的未来》的研究报告指出:推动区域贸易自由化的政治或者外交政策动机有其正面的影响。
区域贸易安排究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奠基石”还是“绊脚石”,经济学家已经研究出两套可相互替代的方法来分析此问题:如果一组国家组成一个优惠贸易协定,这个优惠贸易协定是否鼓励吸收新成员,该协定是否会妨碍其成员对非成员取消贸易壁垒。但目前的结论仍无法令人满意。
(二)区域保险贸易合作在事实上构成对WTO保险多边贸易体系的威胁与挑战 尽管理论上的争论还没有定论,但从目前区域保险贸易合作组织运行的事实上看,一方面,“特惠制”的歧视性及贸易转移的“负效应”削弱了WTO保险多边贸易体系的作用;另一方面,区域合作毫无节制的激增创设了许多既得利益,形成了新的集团保护主义,这均使得获取有意义的多边自由化更加困难。前任世贸组织总干事素帕猜指出,区域性协定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使人们对多边化与区域化这两种方式平行发展是否切实可行,对现存的世贸组织区域贸易协定关系的可持续性等问题产生了怀疑。
1.区域保险贸易合作的发展动摇了WTO保险多边贸易体系的制度基础。WTO保险多边贸易体系构建的核心与基石是其在GATS第1条第2款就庄严宣示的“最惠国待遇”原则(MFN),它最有力地促进了全球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可以这样说,缺少“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多边保险贸易体系将难以存续。由于共同市场、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区、以及优惠的和无数的各种贸易协议数量众多,规则繁杂,如同碗中意大利面条,根根绞缠,一团乱麻,被形象地描述成“意大利面条碗”现象(spaghettiBowl),情况已几乎到了使最惠国待遇成了例外待遇的地步。最惠国待遇被称为最不优惠待遇倒是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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