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劳工标准问题
内容提要: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是否纳入“劳工标准”是有关国际贸易持续10多年讨论的热点问题。南北双方就此问题分歧很大,发展中国家反对贸易与劳工标准的联系,以防出现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我国有关法律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劳工标准”相比较有一定的差距,应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以适应挑战。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劳工标准,中国劳动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ILO)是依据一战后为建立新世界秩序的《凡尔赛和约》而成立的,现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专司劳工事务的专门机构,旨在促进社会公正和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劳工权益。它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确定基本劳工权益的最低标准。
而世界贸易组织(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作为一个负责管理多边贸易体制顺利运行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主要功能是制订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其管辖领域涉及货物、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多方面。
前者统领劳工标准,后者负责贸易事务,两者对象、内容相互不交轨,在当代国际体制中可谓二水中分、双峰并立、各司其职。然而,国际贸易与劳工权利保护的关系成为近10多年来一个热点话题,把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呼声此起彼伏,南北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一方面反映了当今国际贸易和劳工保护关系走入新的历史阶段,体现了两者关系的交会,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发达国家以劳工权利保护为借口,体现为新的贸易壁垒。
WTO中劳工标准问题的争议
明确把劳工权利保护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想法于战后就已存在。原国际贸易组织《哈瓦那宪章》第七条(公平劳工标准)曾规定:“(1)成员方认识到雇佣措施必须充分考虑政府间声明、公约和协定所保障的劳工权利……尤其为出口产品而进行的不公平劳动条件会对国际贸易产生障碍,因此各国在其管辖境内应采取适当、可行的措施来消除这种状况。(2)同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方的当事方应该为实现其在该组织所作的承诺进行合作”。遗憾的是,因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未能得到足够批准而致流产,该条事后并未在GATT中体现。
早在在GATT“东京回合”谈判时,美国第一次提出劳工标准问题,但未获任何支持。在“乌拉圭回合”为成立WTO的最后谈判阶段中,美、法等一些国家代表明确提出劳工标准应该纳入WTO的框架中,遭到印度、巴西等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强烈反对,但在发达国家的压力下成立了相关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1996年,在新加坡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劳工问题的讨论列入议程,并欲邀请国际劳工组织总于事到会发表劳工标准的演说,但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压力而未果。尽管当时的部长会议拒绝设立有关“贸易与劳工标准”的委员会或工作组,但经过各方的妥协,在最后的《部长宣言》中声明:“我们重申我们遵守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动标准的义务。国际劳工组织是制定和处理这些标准的适格机构,我们确认我们支持其提高劳动标准方面的工作。我们相信由于贸易的增加和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所导致的经济增长及发展有利于促进这些标准。我们反对利用劳动标准实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并且同意这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特别是低工资的发展中国家绝不会受到异议。在这方面,我们注意到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秘书长将继续他们目前的合作。”
该《宣言》陈述了“贸易与劳工标准的联系”,承认“国际劳工组织是处理劳工标准的适格机构(competent body)”,表明了多边贸易组织在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要“促进遵守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Core labour standards)态度。此次会议虽然没有把劳工标准纳入进WTO的协议中,但在WTO正式文件中提及支持劳工标准是个重大突破。然而,就性质而言,与《哈瓦那宪章》相比,《宣言》在贸易与劳工标准的联系上是倒退了,按照《哈瓦那宪章》中的规定,成员方违反劳工标准有可能引发贸易争端。
1999年12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上,劳工标准问题再次引起激烈争论。美国总统克林顿强烈要求在贸易协定中赋予制裁手段来保障纳入劳工权利内容。由于南北双方的尖锐对立和在其他问题上无法达成妥协,谈判破裂,结果西雅图会议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成果。这次会议后,各成员方都认识到了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劳工标准问题的严重性。美国、欧盟呼吁WTO和ILO两大组织更进一步合作。在多哈部长会议(2001)、坎昆部长会议(2003)上,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反复提及劳工标准问题均告未果。从目前来看,贸易与劳工的争端暂告一段落,根据《新加坡部长宣言》的内容,成员方同意国际劳工组织是处理贸易/劳工问题的适格机构。但贸易发达国家由于存在强大工会势力和相关劳工利益集团对在国际劳工组织解决的方案并不满意,可以预见,在未来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劳工权利保护等问题不可避免地要被涉及。
核心劳工标准的范围
对于什么是劳动标准,WTO成员方其实并没有达成一致的共识。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高峰会议”曾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提出一套“基本工人权利”概念。1996年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在新加坡召开首届WTO部长会议期间,提出加强劳工标准有效执行的策略问题,即在大量的有关劳动和劳工标准的公约及建议书中,首要的问题是在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方之间确定一套“核心劳工标准。
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第86次大会经过审慎辩论,通过了《关于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声明》(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确立了“核心劳工标准,涉及集体劳动权和个体劳动权四方面内容:“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废除强迫劳动”、“消除就业歧视”、“禁止使用童工”。这里的“核心劳工标准”是指已经被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所确认的,不论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如何,为保护工作中的人权而应遵守的八项最基本的国际劳工公约,它没有包括诸如最低工资、安全要求、工时、解雇补偿、社会保障和养老金安排等’(见下表)。这些核心标准是为了争取改善工作条件而采取的其他一切措施的前提条件,它们具有广泛被批准、反映了联合国两大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内容的特点。需要强调的是,对这些“核心劳工标准”性质,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具有普世性特点,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不能构成克减(Derogate)的借口,因为它们构成了基本人权。
由于国际劳工组织是设立和处理这些劳动标准的权威机构,因此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八项基本劳工公约是最有可能被WTO成员接受为“核心劳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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