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美国政府协调区际贸易的经验借鉴
内容提要 一体化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工业、农业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有利于提升国际竞争力,是市场经济体系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本文比较全面地介绍了美国政府处理地区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些政策措施,总结了值得当前中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借鉴的经验。关键词 美国政府 区际贸易 经验借鉴
一、前言
中国是一个经济大国,国内区际分工状况会显著影响其整体国际竞争力。本来,大国国内市场可以为充分发挥本国产品的比较优势、规模经济优势和竞争优势,提供一个独特而有效的温床和舞台。然而,我国由于历史积淀的各种原因,国内区际分工和区际贸易并不发达,加之改革开放以来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国内市场进一步被地方保护主义分割成区域性市场。
中国区域性市场的分割,就理论上而言,根本无法获取旨在要素价格均等化的国内资源配置效率,从而导致国际资源配置过程缺乏国内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支持,并最终影响到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地位。而从现实的后果来讲,它严重制约着产品市场的扩大、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企业规模经济的形成,致使各区域迅速将经济发展注意力转向对外贸易,不同程度地形成“对外贸易偏好”。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不是国内市场扩张的自然延伸,而是在国内市场被严重分割导致国内区际贸易严重滞后这种背景下的产物。正因为这样,我国对外贸易中“竞相收购、低价竞销、多头对外、肥水外流”的不正常状况始终普遍存在,难以绝迹。这就使得本来具有比较优势和潜在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实际上是以不必要的高成本(它通常并不完全由相关企业所承担)进行生产并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
从更长远的角度看,区际市场分割的普遍存在更是严重削弱了我国企业把握和驾驭有关国际规范的理念、规则和运作能力等“软”的国际竞争力。而这个看似隐性的“软”竞争因素对中国的对外经济活动尤为重要。对于那些面对国际市场的企业来说,一国国内市场通常被看作是它们的“训练场”,可以在真正面临进口产品竞争以及进入国际市场之前获得必要的锤炼。而国内区际贸易的重大作用之一,就在于它能够生成国内市场的竞争性,从而为国内厂商提供刺激创新的丰富土壤,并利于那些国内需求相对大、买者之间的竞争与效仿动态效应强烈的产品类别建立起自己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可是,区域性市场分割破坏了企业发展和竞争的良性环境,非但大大减少了有关企业在国内经受竞争风浪的磨练机会,还严重滋生着诸多有违现代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理念、机制和顽症。
因之,在国内外市场更加紧密联为一体的现实背景下,十分关注和发掘大国区际贸易的巨大潜力,尽快消除由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区域性市场分割格局,实为我国全面提升诸多产业和广大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管道和紧迫之举。我们认为,一体化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工业、农业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有利于提升国际竞争力,是市场经济体系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一个大国,地区间的不平衡是经济成长中的必然现象。可怕的并不在于差异有多大,而在于地区间的人为分割,这成为大国市场发育中的一个大难题。目前的一些发达国家并不存在类似中国国内市场地区间封锁问题,因为经过资本主义几百年的发展,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已要求统一的国内市场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但世界不少国家,特别是一些疆域大同时存在地区发展。水平差异的国家,他们处理地区垄断行为的一些政策措施值得中国借鉴。
二、美国政府的州际贸易协调政策
历史上的美国也曾面临过国内地区间的市场分割,当时,所谓的“大政府主义者”曾提出以下办法:加强中央政府,建成全国性的航运体系和一个遍布全国各地的国家银行系统,通过这些体系从东北部向南部和西部扩散工商业界的利益,以达到国家的统一目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在于有国家大法的可靠保障。
第一,宪法的有力保障
美国联邦宪法作为一个经济宪章,它规定整个国家(从缅因州到佐治亚州,从大西洋到密西西比河谷)是一个共同市场。宪法规定:“在整个美国,所有关税、进口税、国内货物税必须是统一的”。国会制定税率时,不能对某些州采取区别税率(包括歧视性税率和优惠税率),全国实行统一税制和税率。对开往某州或从某州开出的商船,不得强令在它州报关,办出港手续或纳税,这实际上意味着成立于一个巨大的“美国自由贸易区”。
宪法授予国会州际贸易管理权。该法第一条第8款第3项规定“美国国会有权调整对外国的、各州之间的贸易以及印地安部落的贸易”,这是著名的贸易条款,“主要对妨碍在全国市场上自由私人贸易的州税及管理措施作出反应”。它授予国会对州际贸易的调整权力,这一权力可以最大限度地行使,除了宪法规定的以外,它不承认任何限制。此项权力是联邦的专有权力,各州不得行使。贸易条款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它授予国会以权力,还在于它削弱了各州自行其是的可能性,很好地防止了各州对他州的贸易歧视。
为了防止国会利用调整州际贸易的权力作出不利于自由贸易的情事,宪法授予国会的权力主要局限于该法第一条第8款的列举,宪法第一条第9款第5项、第6项禁止国会“对从州输出的货物课税”及“给予一州商港优先于他州商港的优惠”。和贸易条款一样,这些条款旨在扫除美国国内自由贸易的障碍。
美国贸易条款之所以能成功地规制市场分割,除了整体法律环境良好等因素的作用外,主要原因有:
1.美国宪法是基于这样的理论:若干个州的人民休戚相关,繁荣与得救最终来自团结一致而不是分裂。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有狭隘地方观念的州立法被认为违宪,从而有效防止因此导致的州际贸易战不断升级。
2.宪法明示授权国会全权统制州际贸易,国会有权制定保护的和区别对待的法律以维护美国作为经济共同市场的利益。国会可以通过明确的强制条款或以含蓄的表示禁止各州管理“对州际贸易有实质性影响的活动”,打破了各州自行其是的局面。贸易条款的实施是通过国会相关立法及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条款的实用来实现的。最高法院对贸易条款的扩大解释使国会拥有了巨大的调整权。依据该条款,188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州际贸易法》,此后又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有关劳工关系的《国家劳工关系法》及《美国劳资关系法》等等大量法律,有效地消除了州际贸易壁垒,保护全国时常规则的统一性。
3.有效的救济方法(违宪责任)。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系国家,判例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下级法院受它们的上级法院判决(先例)的拘束,即遵从先例原则,法官有造法权,诸多甚至至关重要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由判例来确定,判例使美国宪法成为一部活的法律。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创立了违宪审查的先例。1829年,在威尔逊诉黑鸟公司案中,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确定了“某项州法是属于合法行使其内政权还是侵犯了联邦管理对外及州际商业权的违宪行为,应由联邦最高法院来决定”的原则。所以,虽然美国宪法并未规定“贸易条款及相关国会禁律”的责任,但最高法院有权依据“贸易条款”宣布国会立法或州立法是违宪的,从而使该法不再适用。
第二,“州权”上缴联邦
有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和市场组织形式,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机构组织。构成美利坚合众国的最初13个殖民地,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不同的团体(公司)、业主或代理人分别建立的,因而它们之间实际上自成体系,互不相属。最初的美国邦联模式,同许多规模大体相等的小企业的市场模式有密切联系,它只在比较局限的范围内起作用。这就是产业革命以前美国商业的模式,它曾经影响了最初按照宪法建立的美国政权机构的形态。
建立美利坚合众国的政治家们意识到,要发展一个一体化的经济体系,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州权上缴是个必要条件。因此,在独立战争之后,他们设计出一种新的国家政治制度,即1787年由宪法确定的联邦制度。在此制度下,原来由各州掌握的相当一部分“州权”转到了联邦政府的手中,尤其是联邦政府获得了管理州际间商务的权力,从而大大加强了“全面性经济”的形成。
抑制州权、统一市场的最大努力要数南北市场的统一。1860年,在芝加哥发表的《共和党竞选纲领》中,强烈地抨击了“主权在州”的说法,并对分离主义提出严重的警告,要求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交易场所,以此来实现整个国家的全面的商业繁荣和独立。其意图很明确,首先,在美国疆土之上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成为十足的商品交换活动,服从于价值规律;其次,工人的体力劳动、工程师的脑力劳动、企业家的才干和经验,都应成为商品,可以标价,可以在市场上通过货币作交换;第三,拥有货币的人可以在消费市场和生产市场上购买他想得到的一切商品。这样,一个繁荣昌盛的全国性的市场就会逐渐形成。
从地区利益出发,各州显然不愿意上缴州权,针对这个问题,联邦政府大致采取了下述方法:
1.实行代议制民主政治,并赋予总统以强有力的权威。作为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美国的政治制度理应也是最民主的,但事实并不是简单的对应。美国实行的是间接民主制,而不是理想中的直接民主制,其原因在于前者的可行性和稳定性。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在讨论关于立法权与行政权如何制衡的问题时,代表们注意到当时13个州大多采取“立法至上”的制度,行政首长软弱无力,无法有效地执行政策,几乎成为立法机构的附属品,而由选民选出的纽约州长却强而有力,因为州宪赋予了州长否决由立法机构所通过的法案的权力。所以,在后来通过的宪法中才得以体现出对总统权力的加强。
2.壮大联邦政府的财政力量。联邦与州权力之争,说到底要看谁掌握了财权。在美国宪法中,对各级财政的财政职责有明确的规定。体现的原则是: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既有统一,又有分权;既有平等,又有先后。例如,联邦政府有铸造货币和发行纸币权,州和地方政府则没有;三级政府对某种税源都有征税权时,联邦政府优先;各州政府在必要时征收的进出口税款须上缴国库;联邦政府可以国家信用的名义借债,其信誉高于州和地方政府。由于宪法规定仍有相当的弹性,围绕联邦与州的关系一直是争斗的热点。总的看,在美国市场发育和成熟的过程中,联邦权力是日益扩大的,州和地方的权力在缩小。联邦政府扩大自己权力的方式有:(1)通过宪法修正案加强联邦权力,削弱地方权力。(2)通过司法权的解释。宪法条文解释的弹性大,如果从严,联邦权力只限于宪法上明文规定的;如果从宽,则可从条文规定的权力中派生出其他一些权力来。联邦政府往往根据政策需要从宽解释出自己的一些额外权力来。(3)通过联邦议会议法的方式。宪法中有一些关于联邦和州可以共同使用的共同权力的规定,州在执行这种共同权力时,要受到联邦法律的限制。联邦可以制定一些与州有冲突的法律,使州的法律无效,共同权力变为联邦独有的权力。(4)通过财政手段。通过联邦对州和地方以财政资助的方式,扩大联邦的影响和削弱州和地方的权力。如补助性拨款制度(有条件补助、无条件补助和总额补助)、所得税抵免制、所得税扣除制、补征制、联邦预算再分配。其中,有条件拨款是上层政府影响下层政府行为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