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对古代宋夏之间的走私贸易探究
摘要:宋夏之间长期存在着走私贸易。走私的地点主要集中在以横山为界的宋夏边界。走私者包括商人、西夏的外交官员、宋朝的沿边官吏、边防士兵、沿边属户等。走私的商品包括马匹、食盐、武器、货币、人口等。走私活动在西夏的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走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的原因是西夏经济欠发达,对宋朝的经济依赖性很强;宋朝关闭榷场等正常贸易的渠道,吏促进了走私活动的盛行;自隋唐以来,南北经济互相交通,逐渐成为一个整体,政治上人为的分割并不能切断南北之间经济上的联系。关键词:宋夏之间 北宋 西夏 走私贸易
Abstract: Between Song summer long-standing smuggling trade. The smuggling place mainly concentrates in take Hengshan as Song Xia boundary. The smuggler including the merchant, the Xixia diplomat, the Song Dynasty trims the government official, the border defense soldier, to trim is the household and so on. Smuggling commodity including horses, table salt, weapon, currency, population and so on. The smuggling activity has the vital role in the Xixia economic life. The smuggling reason is various, the main reason is the Xixia economy owes developed, is very strong to Song Dynasty's economical dependence; The Song Dynasty closed discusses the field and so on normal trade the channel, the government official promoted smuggling activity being in vogue; Sinc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the north and south economy transportation, has become a whole gradually mutually, in politics the artificial division cannot shut off between the north and south in the economical relation.
key word: Between Song summer Northern Song Dynasty Xixia smuggling trade
引言
关于宋夏之间合法贸易的情形,学者论述较详细。吴天墀《西夏史稿》第四章简略介绍了宋夏之间正常贸易的情形,漆侠、乔幼梅《辽夏金经济史》对这一问题给予更详尽的探讨,杜建录《西夏经济史稿》一书利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汉译本提供的有关资料对此进行了有益的补充,并附带提及宋夏之间走私贸易的情况。①但以上诸家对宋夏之间的走私贸易或未论述,或语焉不详。有关宋夏之间走私贸易的材料并不多,但就问题的重要性而言,宋夏之间的走私贸易对宋夏双方,尤其对西夏的政治经济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者拟根据现有的材料来探讨宋夏之间走私贸易的情形,希望对宋夏贸易问题的论述有所补充。
一、宋夏之间的正常贸易
从时间上考察,宋、夏之间的贸易主要集中在北宋时期。西夏王朝后期同南宋几不接壤,双方贸易很少,这一时期西夏主要同金进行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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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详见吴天墀《西夏史稿》,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0—190页;漆侠、乔幼梅:《辽夏金经济史》,河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7—239页。
北宋时期宋夏双方以横山为界,东起麟、府,西尽秦、陇,边界线达二千余里,宋夏之间在边界地区设置了两国的贸易市场。最大一级的市场是榷场,进行大宗货物的交换,宋夏之间的榷场最早设立于何时,史书没有明确记载,宋真宗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北宋政府应赵德明的请求在保安军置榷场,恢复互市,德明又乞求在麟州西设立榷场,宋朝没有答应他的请求,说明榷场的设立比这个时间要早。吴天墀认为宋夏榷场最早设立于景德四年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①宋夏战争爆发后,为了从经济上制裁西夏,北宋关闭榷场。宋仁宗宝元元年(公元1038年)宋夏战争爆发,此年十二月甲戌宋仁宗下诏:“陕西、河东缘边旧与元昊互市处,皆禁绝之。”②宝元二年(公元1039年)二月戊子又“废保安军榷场”③。宋仁宗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宋夏议和,西夏请立榷场,“置榷场于保安军及高平寨”④,吴天墀《西夏史稿》认为保安军榷场和镇戎军高平寨榷场的设置是庆历六年(公元1046年),实误。庆历六年北宋只是把保安军榷场迁于顺宁砦。⑤宋夏沿边交易规模较榷场小的合法市场,宋人叫做“和市”。北宋在河东路、陕西路沿宋夏边境一带的重要堡栅如久良津、吴堡、银星、金汤、白豹、虾麻、折姜、浊轮谷、顺宁砦、赤沙川、橐驼口设和市,此外,见于史籍记载的和市还有并州、代州、东胜、绥州、麟州西、石州、秦州、环州、兰州等处。榷场与和市是宋夏双方设置的合法市场,有固定场址,由官方派官员管理市场,稽查进出口货物,防止违禁品的进出口;双方各自征收商税,北宋参知政事文彦博记载:“自来蕃汉客旅博易往还之处,相度设和市,须至两界首开置市场。差官监辖蕃汉客旅,除违禁物色外,令取便交相博易。宫中止量收汉人税钱,西界自收蕃客税例。”⑥榷场和互市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宋夏双方共同管理的边境市场。宋夏之间的正常贸易主要是通过榷场与和市贸易,市场规模较小,交易量少,并且受宋夏战争的影响,以及北宋政府对夏政策的变化而废置不常。此外,贡使贸易也是宋夏之间合法贸易的一种惯常形式。西夏使者“人贡至京者纵其为市”⑦,终北宋一代都是如此但贡使贸易同样受宋夏双方关系的影响,一旦双方关系恶
化,贡使贸易也随之停止。西夏同北宋除了以上三种正常的合法贸易外,长期存在着走私贸易,并且,交易量大,持续时间长,对西夏人的社会生活更具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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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天墀:《西夏史稿》,第181页。
②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一二二,宋仁宗宝元元年十二月甲戌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106页。
③ 《长编》卷一二三,仁宗宝元二年二月戊子条,第1109页。
④ 《长编》卷一五三,仁宗庆历四年十一月乙未条,第1422页。
⑤ 吴天墀:《西夏史稿》,第181页。
⑥ 文彦博:《奏西夏誓诏事》,载《潞公文集》卷一九,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39册,第698页。
⑦ 脱脱:《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互市舶法,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563页。
二、走私的路线
西夏前期宋夏之间的边境线以横山为界,宋夏之间的走私贸易主要集中在横山一线。《宋会要辑稿》:“四月二十二日诏:枢密院累降约束,河东、陕西诸路经略司,严行禁断沿边蕃汉人户不得与西贼私相交易。访闻尚不尊禀,可重立赏格告捕。自今有违经略司并所管官吏,当刻罪重断。并委转运司常切觉察。”①这里的“西贼”指的是西夏,私相交易的商品主要是西夏所产的青白盐。北宋政府对走私的量刑采取轻罪重刑的原则有很现实的考虑。唐末以来,伴随着食盐专卖法而产生的盐的走私是当时最具代表性的走私犯罪,对走私盐的犯罪行为处罚十分严酷。如果从道德的角度观察,贩卖私盐只是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应是极轻的犯罪行为,不应科以重刑。但如果从政府的财政立场考虑问题,假若私盐横行、高价官盐则难以售出,政府的财政收入将会蒙受沉重的打击;如果再从战略的角度考虑,西夏青白盐通过走私进入北宋市场冲击北宋盐政的同时,自然会破坏北宋从经济上制裁西夏使之不战而届的对夏策略。因此,对走私盐犯科以与杀人、伤人同罪的重刑,以确保政府财政体系的完善与安全以及对夏战略的稳妥实施就显得十分必要。②如果走私不是非常严重,断不会郑重其事的累降约束。
同时,应该注意到西夏对危及自身统治安全以及财政利益的走私行为也和北宋一样予以严厉打击。例如,《天盛旧改新定律令》规定:“一等牛、骆驼、马不论大小及铠甲、军披等到敌人中去卖时,庶人造意斩,从犯当得无期、长期徒刑,有官当以官品当。”③又“诸人买敌之曲自用时,当比造私曲罪减一等,曲当罚没纳入官”④。按西夏法律私造曲量刑最重者,二十缗以上主犯处以无期徒刑,从犯徒十二年,西夏对走私的处罚也采取了轻罪重罚的原则。《西夏律令》有关走私的其它处罚情形,下文还会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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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走私者的类别
走私者中商人是其中最具活力的人物。但是走私贸易的经营者并不限于商人。除商人外还有专门利用他们素有的便利机会从事走私贸易的走私者。
第一种是西夏出使宋朝的外交官员及其随从人员。他们常利用出使北宋的机会进行走私活动,例如: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九月)乙丑,诏奉使夏州私觌之物,前后名品不等,自今令定数,官给其直。”⑤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十月)庚戌,诏夏州进奉外,有以私物贸易,久而不售者,自今官为收市。”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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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徐松:《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兵二八之八,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7273页。
② [日]宫崎市定:《宋元时代的法制和审判机构》,收入刘俊文主编,姚荣涛、余世虹翻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论著选》第八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63页。
③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下简称《天盛律令》)卷七《敕禁门》.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
④ 《天盛律令》卷一八《杂曲门》,第565页。
⑤ 《长编》卷七二,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九月乙丑条,第633页。
⑥ 《长编》卷七二,大中祥符二年十月庚戌条,第635页。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二月)丙辰,诏:如闻夏州贡奉人在道市物,颇或扰民,宜令所在有司,严示约束。”①
“(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十一月)乙未,鄘延路钤辖张继能言:赵德明进奉人,挟带私物,规免市征,望行条约。上曰:戎人远来,获利无几,第如旧制可也。”②
“赵元昊每遣吏至京师请奉予,吏因市禁物,隐关算为奸利,(薛)奎廉得状,请留蜀道缣帛于关中,转致给之。”③
“大观四年正月二十八日,夏国遣使人贡,五月四日,诏曰:‘诸西人人贡,诸色人私有交易编栏,使臣不觉察者,徒二二年。引伴官与同罪,勾管行李马驼使臣减一等,并不以赦降去官原减。’”④
“徽宗宣和三年十月八日,臣僚言:‘回鹘因人贡,往往散行陕西诸路,公然贸易,久留不归者有之。恐习知沿边事,害及往来,经由夏国传播不便。乞除人贡经由去处,其余州军严立法禁。’从之。”⑤
以上材料反映了西夏贡使利用出使宋朝的机会从事走私活动的情况是很普遍的。虽然北宋皇帝以王者怀柔远人的姿态,一般情况下对西夏使节的走私活动采取宽容的态度。但对这种态度不能只从经济利益的角度予以考虑,在民族矛盾尖锐的形势下,宋朝君臣华夷之辩的思想表现得颇为强烈,而四海一统、王者无外的大一统思想并未因此而抛弃,怀柔远人与华夷之辩是一个悖论式阴阳组合命题,关涉中国古代的王权思想,此不赘述。何况西夏使节的走私活动并未威胁到北宋统治者的切身利益。不过,如果西夏使节的走私活动确实威胁到北宋统治者的切身利益,北宋政府就会做出强烈的反映,对渎职官员给予刑事处罚,同时,也制定相应的政策来限制西夏使节的走私活动,这在上面的材料中体现得很清楚。
西夏对他国使人在西夏的逃税走私贸易严加防范,如有违法交易者,处以两年徒刑。⑥《律令》第十一《使来往门》、《律令》第十八《他国买卖门》对西夏使臣去他国时顺便买卖的事情作了明文规定,如有违犯则处以不同的徒刑,律文繁多,概括言之,有以下几点:
(1)使臣去他国交易时分清公私物,不可公私不分;
(2)不可以官驼驮运私货;
(3)不可以劣质私货抽换官货;
(4)不可故意毁坏官物印记;
(5)官、私货物不可同时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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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编》卷七七,大中祥符五年二月丙辰条,第679页。
② 《长编》卷八三,大中祥符七年十一月乙未条,第734页。
③ 《宋史》卷二八六《薛奎传》,第9630页。
④ 《宋会要》蕃夷七之四三,第7861页。
⑤ 《宋会要》蕃夷四之九,第7718页。
⑥ 《天盛律令》卷——《使来往门》,第397页;卷一八《他国买卖门》,第568—570页。
由以上可知,西夏对去外国交易的使臣只强调不能以私损公,不能假公济私,西夏对去外国交易的使臣的走私行为却并不予以制裁。因此,对使臣的走私活动是有利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西夏使臣走私贸易的普遍情形。
第二种是边疆的官吏。边疆官吏利用职务之便,破坏中央政府的财政军事政策,经营走私贸易。如《任伯雨上徽宗论湟鄯》称:“臣闻陕西买马,来年额买二万五千匹,将官使臣私下折博交易,不在其数。”①
“禁缘边臣僚私交易,缺马者官为给之。”②
“康定初,陕西用兵,马不足……又禁边臣私市,缺者官给。”③
“(仁宗宝元二年八月)乙巳,降武宁军节度使王德用为右千牛卫上将军,知随州。仍特置判官一员。初,德用既以孔道辅言罢知枢密院,而河东都转运使王沿又言德用尝令府州折继宣市马,至是,德用以马与券来上,乃市于商人。然犹用言者,而再贬之。”④
“(薛奎)通判渭州,州将武人,不能谨廉,州大吏郝正者把其阴事,招权受赇,莫敢诘,府君至,以正罪恶言于将,请治之……府君乃发正私出塞市马,收案伏法。”⑤
“(仁宗康定元年八月)庚子,禁陕西缘边主兵官与属羌交易,犯者以违制论。”⑥
“(真宗)天禧元年三月,禁延州民与夏州牙将互市违禁物者。”⑦
北宋边疆官吏的走私情况比较复杂,但主要集中在马匹走私。主要针对军事物资马匹的走私活动,其马匹来源一是直接从西夏走私人境;另外,文献显示边将主要在边境市场违禁私市马匹,其马匹来源不排除沿边属户从西夏走私人境者。因为当时北宋的西部地区马匹的养殖已经衰落,军事用马主要通过同境外民族贸易获得。
第三种是沿边的士兵,他们凭藉武力走私。“公(指范仲淹)言:‘禁青盐欲以困西贼,非困贼之要,却有所害,会淮安砦捉到买青盐兵士二人,勘得本指挥火队掠钱买盐,人众吃用。其买青盐士兵是本部众人之罪,实不敢尽法,恐伤士心,只决二人杖二十,押送本部,仍奏朝廷,乞更参详青盐条贯。’”⑧关于沿边兵士走私的情况历史材料很少,但从西夏青白盐在宋夏边境地区大量走私的情况推测,范仲淹所反映的这种情况也许并不是孤立、个别的事情。
第四种是沿边的边民,尤其是属户。他们走私青、白盐、马匹等物资,以换取粮食、布帛等生活必需品,常常是宋朝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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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一四一《任伯雨上徽宗论湟鄯》帖黄,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01页。
② 《长编》卷一三四,庆历元年十二月丙戌条,第1226页。
③ 《宋史》卷一九八《兵志》一二,第4934页。
④ 《长编》卷一三四,宝元二年八月乙巳条,第1118页。
⑤ 司马光:《殿中丞知商州薛君墓志铭》,载《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二)卷七九,《四部丛刊》初编集部,第138册,第2—3页。
⑥ 《长编》卷一二八,仁宗康定元年八月庚子条,第1162页。
⑦ 《宋会要》食货三八之二九,第5481页。
⑧ 范仲淹:《范文正公言行拾遗录》卷三,载《范文正公集》(二),《四部丛刊》初编集部,第136册,第5页上。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乙卯,河东缘边安抚司言:‘麟、府民多斋轻货于夏州界,擅立榷场贸易,望许人捕捉,立赏罚以惩劝之。’上曰:‘闻彼歧路艰险,私相贸易,其数非多,宜令但准前诏,量加觉察可也。’”①
“三月,内殿崇班韩令琮言:前知环州,切见民人多将违物色、人口偷卖于北界,询其道路止于截原寨、柳镇二路,望差蕃官于逐处缉捉。从之。”②
“五年十二月,诏:‘鄘延路钤辖司,自今蕃部贩盐及违禁物与巡检兵士斗敌,杀伤人员兵士者,其元行器械蕃部并处斩,自余徒党,依汉法区断。’”③
北宋沿边属户同西夏境内的蕃部联系紧密,在宋夏之间的走私活动中他们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走私活动范围广、数量大、持续时间长。是宋夏双方民间走私中的主要力量。
第五种是西夏政府当局。西夏政府在边境未经宋朝政府同意公然置“会”(会,相当于集贸市场),招诱宋朝商民贸易,实际上是一变相走私贸易。例如李继迁曾不顾北宋政府反对,单方面置会贸易:
“(真宗咸平五年正月)甲子,陕西转运使刘琮言:‘访闻迁贼蕃部于赤沙、橐驼路各置会贸易,深虑诱熟户叛涣,请令本路部置潜军讨之。’”④又更有甚者,西夏政府有时动用武力,迫使宋方边吏允许走私。例如施昌言为环庆路经略使时,“亦禁私市,西人发兵压境,昌遣问其所以来之故,西人言:‘无他事,只为交易不通。’使者惧私许之⑤。”总之,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当时宋夏之间确实有不少人从事走私贸易。
四、走私贸易的商品种类
宋夏之间的走私商品,可谓种类繁多,现分类叙述如下。
(一)青白盐的走私贸易
“青白盐出乌、白二池,西羌擅其利。自李继迁叛,禁人塞,未几罢,已而复禁。乾兴初,尝诏河东边人犯青白盐禁者,如陕西法。”⑥
青、白盐是党项人同北宋西北边民交换的大宗商品。北宋政府从帝国的对夏政策以及维护帝国中央财政体系方面考虑,长期禁止西夏青白盐进入北宋西北市场。宋太宗时为了从经济上封锁李继迁政权,迫其就范,采取郑文宝的建议,禁绝青白盐在北宋市场的流通。结果事与愿违,“外则戎人乞食,相率寇边”,军事压力不减反增,内则“关陇民无盐以食,境上骚扰”⑦,西北边境内部的稳定也面临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北宋政府恢复了青、白盐的贸易,李继迁占领灵州后,北宋政府再度禁止西夏盐在北宋市场的流通。随之而来的是青、白盐的长期的走私贸易。北宋政府在青白盐问题上政策摇摆不定,主要还是以上两方面原因。而青白盐是宋夏之间走私贸易的大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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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编》卷七二,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乙卯条,第636页。
② 《宋会要》兵二七之二~,第7256页。
③ 《宋会要》兵二七之二一,第7257页。
④ 《长编》卷五一,真宗咸平五年正月甲子条,第429页。
⑤ 《长编》卷三六五,哲宗元祐元年二月壬戌条,第3374页。
⑥ 《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419页。
⑦ 《宋史》卷二七七《郑文宝传》,第9426页。
“淳化四年八月,诏:‘陕西诸州,先禁戎人贩青白盐,许商人通行解盐,以济民食。诏令既下,而犯法者众,宜除之,悉仍旧贯。’”①
“自来属户贩青白盐以求厚利,今一切禁绝之,欲以困贼,然绝属户之利,无以资其生。”②
“(庆历)八年……又以延、环、渭、原、保安、镇戎、德顺地近乌白池,好人私以青白盐入塞,侵利乱法。”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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