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加入WTO后我国中药出口如何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中的重要手段,并为各国所利用,这对我国中药出口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要采取相应对策,完善技术标准,提高创新能力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成功跨越贸易壁垒。[关键词]中药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标准
一、中药产业贸易壁垒概述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协议、标准和认证体系(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出现,涉及的内容广泛,从科学技术、卫生、检疫、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和认证等技术性指标体系方面入手,施于国际贸易当中,呈现出灵活多变,名目繁多的规定。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贸易壁垒中最隐蔽、最难对付的一种贸易壁垒。
中药是我国特有的传统出口商品,是中国对外出口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世界范围内服用中草药的人员逐年增加,快速增长中药出口贸易面临着越来越多来自国际市场的冲击。当前国际市场上多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出现已经对我国的中药出口贸易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成为我国中药事业发展的极大障碍。
而发达国家针对我国中药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技术标准壁垒
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凭借自己的技术优势,制定名目繁多的技术标准,使发展中国家防不胜防,甚至用法律明确规定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进口国标准。目前,欧盟拥有的技术标准有10万个,德国的技术标准则约有1.5万种,美国的技术标准则更多。在中药产品方面,严格苛刻的标准美国药典〔USP)及欧洲药典(EP)标准一般均高于中国同类药品的标准,而且不断地进行修订。如欧美发达国家对以营养食品名义进行的中草药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十分严格,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残留、重金属含量及其他污染物均有非常严格的标准要求,我国的中药产品很多就因达不到相应的标准而被退回。
2.技术法规壁垒
这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中最广泛的一种,尤其对医药产品,欧美发达国家均制定了名目繁多的严格的法律法规。目前世界上已经公布了许多GAP,GMP及其他有关植物药质量控制标准和法规。比如,欧盟人用药品评审委员会(CPMP)公布的《植物药、植物药制剂和植物药产品的检验程序及可接受标准》,以及《欧盟传统草(植物)药法令》,对中药进入欧盟市场都有严格规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欧盟REACH法规的生效,将对中国出口欧盟产品产生前所未有的杀伤力,并成为我国加入WTO后最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REACH法规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它将取代欧盟现行的《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等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对欧盟市场上和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强制要求注册、评估和许可并实施安全监控。保守估计我国企业每年为REACH所要负担的成本为5亿~10亿美元。它将涉及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影响中欧之间90%以上的贸易额。
美国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对医药产品的包装贴签都有很详细的法律法规要求。如果任何医药产品的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将会被扣留,进而要求改进、退回或销毁。可见包装标签的重要性。然而由于我国中药复方药是由多味中药材制成的中成药,出于对中药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出口时包装上的标示定性或定量组成与实际处方不符,出口检测不合格,经常被拒之门外。
3.专利技术壁垒
医药行业是一个高科技行业.专利技术是医药企业竞争的主要武器、专利新药在世界医药市场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均有良好的鼓励创制新药的机制。国际跨国医药公司拥有强大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拥有大量的药品专利与方法专利。而我国的医药企业以仿制品为主,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很难进入欧美主流市场,因而专利技术壁垒是我国医药企业面对的最主要的技术壁垒之一,在出口贸易中必须小心地避免专利侵权。
4.绿色技术壁垒
绿色技术壁垒是指那些为保护环境,以及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首先表现在法规条例的制定上,如国际组织制定有关环保的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发的ISO14000环保标准,区域性组织(集团)的绿色贸易制度——欧盟的CE标志,国别绿色贸易制度——发达国家规定的加工和生产方法(PPM)标准等。但是目前我国中药企业的环境安全意识还非常薄弱。例如,2001年美国加州法院宣判中药有毒事件,2002年日本御芝堂减肥茶事件,以及2003年新西兰政府查禁部分中成药销售事件等,均是我国中药出口遭遇国外绿色贸易壁垒的典型案例。为此,国内的中药企业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应及早推行HSE管理体系和准备ISO14000认证,以应对绿色壁垒。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中药出口的影响
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多样性与隐蔽性,它对我国中药出口贸易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根据官方数据显示,在2001年中药出口贸易中,由于实施贸易壁垒,特别是发达国家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导致对欧、美、大洋洲的出口较往年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其中,对北美地区出口下降了29.1%,对欧洲地区的出口下降了6.8%,对大洋洲地区出口下降了2.3%,以上三大天然药物地区共计损失的中药出口值为1221万美元。而入世后的几年以来,发达国家针对我国中药出口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增无减,使我国的中药产品出口受到很大的制约。例如:2002年美国规定进口的人参中药材农药残留不得超过0.005,从根本上限制了我国人参的进口和销售;2002年我国有近40%的中药出口总值受到欧盟的贸易壁垒的限制。特别是2004年出台的《欧盟传统草药法》的出台,仅上海口岸2005年5月份对欧盟出口中药就比去年同期相比锐减了近60%;在日韩市场,从出口地区比重上看,我国中药出口贸易有近25%的比重受制于日韩设置的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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