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93246 发表于 2018-7-16 09:27:56

2018浅谈信用证业务中的议付行

   [摘要] 当前国际贸易活动中,信用证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的流转中议付行的地位是比较特殊和重要的,实践中议付当事人也经常出现种种争议。本文结合信用证交易中议付行的权责,分析了议付行为的风险,并给出了议付行规避风险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信用证 议付行 议付风险
  
  一、议付与议付行
  根据国际商会给出的最新定义,议付是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如果只审查单据而不支付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议付行是准备向受益人购买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议付行实际是用自己的资金将单据买下,对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议付行购买受益人的单据和汇票是建立在开证行保证偿付的基础上。
  二、议付行的权责
  1.议付行的义务
  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人,议付行的职责是按照开证行委托指示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所开立的汇票。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从受益人的角度看,议付行就是代替了开证行履行对受益人的义务。
  《UCP600》就议付行的义务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审核单据的义务。根据《UCP600》,在审单的要求上,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地所有单据,要求单据在一切方面都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诸如单据的种类、份数、对货物的描述、装运期限等。真正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第二,通知的义务。如果议付行认为所接受的单据存在表面不符的问题,并决定拒绝接受单据时,则应不延误地以电讯方式通知有关方。若不可能用电讯方式通知时,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此时,但不能迟于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五个银行工作日。该通知应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原因,也就是单据与信用证的全部不符点。另外,该通知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并说明单据由本行代为保管还是将单据退还交单人。第三,垫付货款。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议付行理所当然要接受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垫付这笔货款。
  2.议付行的权利
  第一,审单拒付的权利。与审单义务相对应的,若发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有不符点的情况下,议付行也有拒付的权利。只要这项拒付的通知是以电讯或其他方式不迟延地送达给有关当事方。第二,索偿货款的权利。议付行只是代垫货款,在议付行议付给受益人货款后,议付行有权利向开证行要求偿付这笔款项。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开证行拒绝偿付的情况,使议付行处于两难境地。这也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三、议付行的风险及防范
  1.议付行的风险
  议付行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在向开证行索偿时遭到拒付。正常从事业务的议付行在都会本着合理谨慎原则认真审查单据,认为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才议付该跟单汇票,为什么还会出现遭拒付的情况呢?实践中拒付主要是两种情况:
  (1)善意拒付
  这种情况的造成大体有两种原因:一是开证行和议付行的审单人员对《UCP600》相关条款的理解不同造成的。二是开证行和议付行对不符点的容忍度不同造成的。实践中有的单据和信用证的条款极为繁杂,这些条款不可能一一对应,绝对相符。《UCP600》在规定严格相符原则时,也并不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每份单据必须载明信用证所要求的一切细节。只要整套单据互不矛盾,就满足信用证的要求。这样对于信用证与单据的细节在多大程度上不相符是可以容忍的,开证行和议付行的意见也可以不一致。当议付行认为他审核的单据与信用证在细节上的不符之处不足以构成“单证不符”而予以议付,但开证行却认为这些细节足以构成了“不符点”而拒绝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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