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02679 发表于 2018-7-16 09:10:34

2018日本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及其借鉴

   [摘要] 原产地规则本是一个中性化的贸易政策,但在生产国际化的今天,加之WTO所制定的《原产地规则协议》本身存在缺陷,原产地规则用于贸易保护的作用被日益加强。自20世纪90年代,日本的原产地规则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宠,在反倾销、政府采购、国别配额、普惠制及FTA中被广泛运用。本文主要阐述了日本原产地规则在对外贸易中的具体运用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关键词] 原产地规则贸易保护普惠制
  
  20世纪90年代,随着“泡沫经济”的崩溃,日本经济陷入长期的停滞状态,企业破产增加,失业率连创新高。加之,由于日元的升值,日美贸易摩擦的加剧,导致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下降,出口锐减。至此,日本各商会要求保护国内市场的呼声不断上升,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但由于日本政府在此之前已将关税降至5%,重新实行以“关税”为主的贸易保护政策已不可能,因此,日本转而采用了灵活性高、隐蔽性强的非关税壁垒(NTMs)来为本国产业进行保驾护航,而原产地规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粉墨登场,成为日本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宠”。
  
  一、日本原产地规则的运用
  
  货物的原产地(Origin),是指货物的最初来源地,即货物的产生、提取、采集、饲养、加工、制造地,常被形象地称为货物的“经济国籍”。而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规章的总称,是为判定货物的“国籍”而制订的“货物国籍法”。
  日本真正意义的原产地制度始于实施普惠制(GSP)之时,是由财务省(原大藏省)、经济产业省(原通商产业省)和海关署共同主管的。原产地规则本是一个中性规则,但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借鉴欧美并根据本国国情将其运用在对外贸易上,以达到保护贸易的目的。其运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产地规则在反倾销中的运用
  20世纪80年代末,欧美国家强烈要求日本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至此日本经济向内需主导型转变,逐步扩大了对其他国家工业制成品的进口,这使日本对本国产业的保护越来越频繁地求助于反倾销手段。其中,原产地判定是反倾销诉讼中的关键环节,如果反倾销调查对象的原产地被确认为被调查国,则此货物将被征收反倾销税。在日本,有权对反倾销案件做出原产地判定的是海关署及其三个行政机构,即财务省、经济产业省和农林水产省,其中财务省的权限最大,有终裁权,可以否决海关署对“货物原产地非被调查国”的判定意见,从而加大了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性。可见,日本在原产地的认定上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
  
  2.原产地规则在政府采购中的运用
  日本的政府采购一般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0%至15%,是本国最大的买主。在国内供应商要求比国外供应商享有更为优惠待遇的政治压力下,日本政府颁布了《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在一定差价范围内,只要“日本货”价格不超过“外国货”价格的6%~10%(有些产品可达10%以上),政府就优先购买“日本货”。并且在《协议》中专门制定了“日本货”原产地规则:即“日本货”是指那些在日本开采或生长的未经制造的物品、原料及供应品,或视情况大部分采用日本开采、生长或制造的物品、原料;允许“日本货”的原产地标准高于日本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判断标准。这就是说,一项取得日本原产地认证的出口产品并不一定能成为“日本国产货”。 这些规定不仅保护了日本国内市场,扩大了内需,而且还能起到合理引导外资,将先进技术转移至日本的重要作用。
  
  3.原产地规则在执行国别配额政策中的运用
  在日本,国别配额中的原产地规则,是用以区别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从而确定该进口产品是否符合配额的要求。具体做法是当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向海关提供符合条件的原产地证书。为了制止非法转口贸易,达到更严厉地限制进口的目的,日本国别配额中的原产地规则制定得很苛刻。以纺织品为例,由于纺织品是敏感产品,为了达到保护国内纺织品行业的目的,特别是为了阻止有关纺织品出口国将受配额限制的纺织品,非法转口至不受配额限制或配额还有余额的国家或地区后再输出到日本的行为,日本制订了严格的纺织品原产地规则。如,日本服装的原产地标准为“缝制地”。由于服装生产至少需经过织布、裁剪和缝制三道工序,依此标准,在香港裁剪的衣服,在中国进行缝制,该种衣服就为原产于中国。这种标准划分,占用了中国原本就已十分紧张的服装配额,使“香港裁剪——中国缝制——香港转口”这种规避配额的行为无章可循,从而限制了中国服装的进口,有力地保护了日本服装生产商。
  
  4.原产地规则在普惠制中的运用
  普惠制是国际法赋予发达国家的义务,但具体的普惠制实施方案却由各给惠国自行确定。在各国的普惠制方案中,原产地规则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用以确定一个产品是否原产于受惠国,从而确定受惠产品是否应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日本是33个普惠制给惠国中的一员,在其普惠制方案中,对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如下:
  (1)享受普惠制税率的商品必须是完整地在受惠国(地区)制造的。
  (2)受惠国需提交正确的原产地证书。
  (3)采用给惠国成份规则。这是指允许受惠国可以把所用日本的原材料、零部件,全部计入产品价值中,并视为该受惠国原产产品的一部分,有资格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
  (4)采用原产地地区累积规则,即将一个地区的国家视为一个单独的受惠整体。如,将东盟各国视为一个受惠整体,受惠国在东盟地区内任一国家获得的原材料都视为东盟地区的原材料,都可视为该国原产地成份(即非进口成份)。
  (5)采用直运规则。可见,受惠国要取得日本普惠制的优惠关税待遇,除了要向日本提供真实的原产地证书外,还要将货物直接运往日本,其货物还必须“完全原产”,在无法“完全原产”的情况下,为了获得优惠的普惠税率,受惠国就被迫大量使用日本的半成品。而对于日本而言,通过原产地规则不仅可以避免非受惠产品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遇,而且还可以针对不同的受惠国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并可以运用给惠国成份规则,增加日本产品的出口。
  
  5.原产地规则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运用
  日本自2002年1月与新加坡签署了第一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FTA)以来,日本又陆续与墨西哥(2003年)、菲律宾(2004年)、马来西亚(2005年)、泰国(2005年)达成了FTA,对亚洲地区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FTA的内容非常广泛,其中包括优惠原产地规则。以日新双边协定为例,其规定的原产地规则为:完全取自或产自日本/新加坡的商品,或在日本/新加坡经过足够改造的商品,才能被视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的商品,享受免除或较低进出口关税的优惠。在FTA中制定原产地规则,有利于防止第三国贸易规避和分散的行为,扩大区域内中间产品、原料产品贸易。虽然自由贸易区设置原产地规则的目的在于区分产品不同来源,但它通过关税或非关税歧视待遇,直接或间接地鼓动生产商更多地使用区域内的当地成分,人为破坏了基于市场配置为基础的资源的自然流动,形成大量贸易转移,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这违背了按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以获取贸易利益的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滥用的新“大棒”。
  
  二、日本原产地规则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如上所述,日本的原产地规则,不仅体系完整,标准较高,而且在对外贸易中广泛运用。比较之下,我国的原产地规则不仅体系有缺陷,而且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通过借鉴日本的做法与经验,我国在实施原产地规则时应改善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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