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1483 发表于 2018-7-16 09:07:05

2018利用海外投资应对反倾销浅析

   [摘要]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并且大多数反倾销诉讼都以我国败诉承担反倾销税为结果,因此如何应对反倾销,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就成为国内产业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文从海外投资的角度,分析如何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诉讼,以期对国内产业应对反倾销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海外直接投资 反倾销 贸易壁垒
  
  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现状
  
  根据商务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02年年底,中国共批准设立境外中资企业总数6960家,中外双方协议投资总额137.8亿美元,中方协议投资金额93.4亿美元,其中,境外加工贸易企业420家,中方企业投资额11.22亿美元。2002年当中,经原外经贸部批准或备案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共计350家,双方协议投资总额14.46亿美元,中方协议投资金额9.83亿美元。其中,境外加工贸易企业75家,中方协议投资额1.67亿美元。
  中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可以转移国内过剩的生产和技术能力,不断开发国外优势资源,学习国外最新的技术、管理、信息和营销经验,锻炼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积极开拓国外市场,促进和带动商品出口,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构建企业的全球生产、研发和营销网络,加快中国跨国公司的成长,应对国外反倾销,享受入世后中国所应享受的权利。
  
  二、利用海外投资应对反倾销的理论分析
  
  1.投资替代贸易理论
  从理论上讲,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国际投资能够完全替代国际贸易,按照传统理论的分析,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会使要素价格均等化,从而使国际贸易的基础(要素价格的国别差异)消失,所以投资和贸易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因此,在不存在任何国际投资壁垒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实施跨国直接投资,那么这种跨国直接投资就能够在最高的效率或最低的生产要素成本基础上,实现对商品贸易的完全替代。
  但在现实中,由于投资壁垒、市场不完全等因素的存在,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既体现出替代关系,又表现出互补关系,还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研究表明,贸易与投资究竟是替代还是互补主要取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类型。国际直接投资的类型按照投资动机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市场导向型直接投资(Market-Oriented FDI),指的是跨国企业为了逃避东道国严厉的贸易保护壁垒,或者出于占领当地市场的需要,通过对东道国的直接投资,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第二种是生产导向型直接投资(Production-Oriented FDI),指的是跨国企业受到低成本生产区位的吸引,出于降低生产成本的需要而进行的直接投资。第三种是贸易促进型直接投资(Trade-facilitating FDI),是指跨国企业为了更好地配合本身的出口贸易活动,为企业的出口提供各种服务而进行的直接投资。在这些来源于不同投资动机的直接投资形式中,市场导向型直接投资容易成为贸易的替代,应对反倾销的作用明显;生产导向型直接投资应对反倾销的作用几乎没有;贸易促进型直接投资可以增加投资国和东道国之间的贸易量,不仅起不到应对反倾销的作用,有时反而会增加遭遇反倾销的可能。
  然而,我国目前直接投资有近一半是属于贸易促进型的,这些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服务于国内企业的出口,而跨越贸易壁垒的市场导向型对外直接投资所占比例很小,未能充分发挥对外直接投资应对反倾销的作用。
  国外的一些研究发现,日本20世纪80年代对欧盟和美国的直接投资流量受到了两国反倾销案数量增加的正面影响,投资流量相应增加。例如:从1980年到1995年期间,美国共发起791起反倾销诉讼,其中有126起诉讼中的被诉公司在诉讼后采取了绕过反倾销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在美国投资,其中绝大部分是采取新建方式,还有一些企业是采取并购当地企业或者扩大原直接投资企业规模的方式。其他各国实践经验也表明,东道国严厉的反倾销等贸易保护主义威胁,最终会助长直接投资替代贸易的经济活动。可见,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绕过反倾销已经是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的一种策略。
  2.行业发展生命周期理论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既可以用来解释产品的国际贸易问题,也可以用来解释对外直接投资。维农把产品看成有生命的东西,并把一种产品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创新、成熟和标准化3个阶段,每个阶段中的贸易和投资特征与策略各不相同。根据维农的理论,在产品生命周期的第二和第三个阶段都存在着企业利用对外直接投资绕过贸易壁垒,替代出口的行为。
  受该理论的启发,可以提出一个新的理论观点:即行业发展生命周期理论。某些行业在发展中,存在一个更大范围的行业发展生命周期,即由开始的完全进口阶段一直发展到最后大部分在海外生产海外销售阶段,这一生命周期具体包括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完全进口阶段;第二阶段是进口替代阶段;第三阶段是出口导向阶段;第四阶段是出口贸易与海外投资并行阶段;第五阶段是主要通过对外投资在国外当地生产当地销售阶段。日本与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二战后对外贸易与海外投资的发展轨迹以及中国家电、机械等行业的发展历程印证了这一理论。可以发现,频繁受到反倾销威胁的产品一般都处于第三个阶段。因此,为了彻底解决反倾销问题,企业必须努力迈向第四和第五阶段,即必须借助对外直接投资化解反倾销困局。
  3.区位特定优势可变理论
  有国外学者认为,只有当一国企业的成本优势全部或部分是公司特定型并且可以转移到国外时,企业才会进行以绕过反倾销壁垒为目的的对外直接投资,而对于那些只具有本国区位特定优势的企业来说,无论东道国采取怎样的反倾销措施,这些企业只会选择出口而不会选择对外直接投资。国内一些企业也认为,中国企业的优势在于国内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属于本国区位特定优势,无法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转移出去,而且在国外总体经营成本高,因此只能选择出口而不是对外直接投资,如果遭遇反倾销,只能放弃目标市场,无法保持国外市场份额。
  这种认识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环境下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区位特定优势是相对的,可变的。虽然,发达国家劳动力成本普遍较高,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发达国家的劳动生产率水平高于我国,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劳动力成本高的损失,并且使用高素质的劳动力还能够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次品率,从而赢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第二,虽然对外直接投资导致产品成本上升,但海外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在质量提高的基础上也相应提高,价格高的产品一般不会受到反倾销调查。第三,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相当完善,能够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从而也能减少一部分必须支出的交易费用。
  
  三、通过海外投资应对反倾销的案例分析
  
  1.中国TCL集团案例
  1988年6月,欧盟开始对中国彩电发起反倾销调查,中国彩电被迫退出欧盟市场。后来2002年8月,欧盟虽然同意在我国7家彩电厂家严格履行价格和数量承诺的基础上,对限量内的彩电免除反倾销税,但是欧盟给予中国7家彩电企业的配额仅占欧盟彩电的年销售量的1.6%,中国彩电企业从总体上讲实际上还是被排斥在欧盟市场之外。此外,作为世界重要彩电市场的美国在2003年5月也开始对中国彩电发起反倾销调查。为了彻底绕过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壁垒,获得巨大的欧盟和美国市场,TCL集团采用了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应对反倾销。
  2002年9月,中国TCL集团下属的TCL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其新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施耐德电子有限公司,与德国施耐德电子股份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达成收购资产协议,收购施耐德电子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包括生产设备、研发力量、销售渠道、存货及多个品牌。其中包括“施耐德”及“杜阿尔”等著名品牌的商标权益。同时协议租用施耐德位于土尔克海姆的2.4万平方米的土地,作为在欧洲的高端电视机生产基地,总共出资约820万欧元。施耐德是一家具有113年历史的家电生产厂家,号称德国三大民族品牌之一,是德国家喻户晓的企业。2002年年初,这家老牌企业正式宣布破产,5月底完全停止生产。2001年,施耐德在欧洲市场有高达2亿欧元的销售额和多于41万台彩电的市场份额,超过了欧盟于2002年给予中国7家彩电企业的配额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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