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论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
【摘 要】本文重点论述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特征及对国际技术贸易的重大危害,为更好地对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提供理论依据,以更好地维护我国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利益,保障我国国家经济的安全。【关键词】国际技术转让 限制性商业行为
一、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1.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含义
限制性商业行为(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也称“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商业做法”等。到目前为止,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规范最具影响力的是198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以下简称《原则与规则》”)。根据《原则和规则》的规定,限制性商业惯例是指企业的下述行动或行为:通过滥用或谋取和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的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造成同样的影响。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是指一个企业本身或与其他几个企业一起,有能力控制某一货物或服务、或几类货物或服务的有关市场。
2.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特征
(1)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具有隐蔽性。与其它贸易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相比,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更加复杂和难以识别。这主要是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商品而决定的。
(2)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缺乏规范性。国际技术转让中的某些限制性做法在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律上并未明文禁止。因而这些依法受到保护的做法,或多或少的会在许可合同中表现为一定的带有垄断性或限制型的条款,这是基于正当权利的合法限制。因而,限制性商业行为必须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3)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手段主要表现为技术转让方对技术受让方进行各种限制,如通过直接影响市场,削弱竞争或通过诸多要价过高,强加参与管理等方法来限制技术受让方。
二、限制性商业行为在国际技术转让中的表现
联合国技术转让行动守则会议将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定为14项:(1)单方面的回授条款;(2)对效力异议条款;(3)独家经营条款;(4)对研究的限制条款;(5)对受方使用人员的限制条款;(6)限定价格条款;(7)对技术更改的限制;(8)包销协定和独家代理协定;(9)搭卖条款;(10)出口限制;(11)供方垄断性安排;(12)对宣传的限制;(13)工业产权期满后的付款和其他义务;(14)在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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