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关于倾销和反倾销过程中不同集团利益及其关系的经济分析
论文关键词:倾销企业;被倾销企业;倾销国家;反倾销国家论文摘要:倾销与反倾销过程涉及到多个利益集团的利益。除倾销企业和被倾销企业两个主要当事方外,受这一过程影响的还包括进口国倾销商品的消费者和相关的非倾销企业等,从而形成了出口国倾销企业与进口国被倾销企业之间、进口国被倾销企业与进口国消费者之间以及出口国倾销企业与出口国或第三国非倾销企业之间的多重矛盾关系。本文以一般经济理论为基础,分析了倾销和反倾销对上述四个主要集团利益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揭示了存在于这一过程中的主要矛盾。
一、倾销与反倾销过程涉及的主要利益集团及其利益分析
一起倾销和其事后的反倾销会通过社会经济的各种关联渠道影响到多个利益集团或层面。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倾销企业、被倾销企业、进口国消费者和有关的非倾销企业。为讨论的严密性,本文对以上各方的界定如下:倾销企业指出口国实施倾销行为的企业;被倾销企业指进口国与倾销企业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也是进口国政府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动议者;进口国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特指进口国进口倾销产品的消费者,它可以是消费者个人,也可以是企业;非倾销企业指出口国或第三国与倾销企业具有相同目标市场国家,但却没有倾销行为的企业。需要指出的是,对当事方的界定是针对一起单一倾销过程而言的,这意味着不同过程角色的转换、关联产品的倾销不在考虑之列。
(一)出口国倾销企业
出口国企业以倾销价格向其他国家出口自己的商品,从而成为倾销的主体,它是整个倾销过程的始作俑者。倾销利益的存在是倾销企业进行倾销的惟一原因。根据倾销企业对倾销利益追求的直接性或间接性,倾销可以分为二类:直接追求倾销收益的倾销(图2),间接追求倾销收益的倾销。后者根据倾销对倾销企业直接影响的不同又分为两类:仅具有机会成本的倾销(图3)以及同时具有机会成本和实际成本的倾销(图4)。倾销是不完全竞争企业扩大市场规模的重要手段,企业之所以用价格策略去争取另外一个市场,往往是因为产品在这个市场上具有比原市场更大的需求弹性。图l至图4表明了倾销企业产品在两个市场上的需求和供给情况以及不同程度倾销的利益状况。图中AC、MC分别表示厂商在两个市场上的平均成本曲线和边际成本曲线,D、MR分别表示该产品的需求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下标d和f分别表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图左半部阴影部分为厂商在国内市场上的净利润。图l指企业在不实施倾销手段条件下的市场扩大,其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售价P1等于其国内售价,这时国外市场的收益为该图右半部阴影部分的面积。图2是指该厂商对国际市场实施倾销手段,但在国际市场上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状态,此时在国外的销售价格为低于国内价格的P,并且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这种倾销便是直接追求倾销收益的倾销。图3为偏离最佳倾销利益的倾销,这种情况下,倾销价格P2比P1更低,虽然厂商仍然获得直接倾销利益,但却没有使其最大化,说明这种倾销存在着机会成本。图4情况下的倾销价格为P3,在此低价格下,厂商在外国市场上处于亏损状态,亏损总额为阴影表示的面积,这就是平常所指的掠夺式倾销。
由此看,厂商在外国市场上的倾销利益状况随倾销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存在机会损失(图3)和实际损失(图4)的倾销而言,整个倾销的利益过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环节,一为“降价损益”环节,一为“市场扩充”环节。前者是低价倾销过程,该过程造成了机会成本损失或实际损失,对此倾销企业必须找出补偿的出路,而后者正是对倾销前期过程的补偿环节,所以这两种倾销都属于牺牲现在利益以换取未来收益的倾销。
当倾销迫使其他竞争者退出市场以后,倾销企业的产品在进口国获得了更多的需求(如图5:需求曲线由D右移至D’)。此外,由于垄断的加强,致使产品需求的替代性下降,从而需求弹性会有所下降(如图:需求曲线由D’转为D”)。这使倾销企业可以通过事后提高价格来获得更多的垄断利润。出口价格的一升和一降,体现了出口倾销企业力图扩大市场份额,垄断市场的动机;而需求曲线的变化体现了在这一动机支配下的行为效果。
这一环节给倾销企业带来的效果还与产品在东道国市场上的需求弹性及弹性结构有关。产品的需求弹性取决于其替代性和收入效应的大小。二者决定了倾销之前需求曲线的倾斜幅度。如果倾销企业产品较高的需求弹性是出于其他国家或进口国产品对本国产品的高替代性,通过倾销若成功地实现市场份额的显著扩大,甚至绝对垄断(表现为图中D至D’的显著扩大),则有可能使倾销产品的需求弹性明显缩减(表现为D’至D”的显著旋转)。为以后的提价(价格回归)获得更大的垄断收益奠定基础。如果倾销产品的高弹性来自产品本身的消费特性(即其收入效应较明显),倾销后需求弹性变化不明显。对于这类商品而言,倾销的效果将主要依赖“踢出”效应。若倾销所带来的市场扩大不明显,即使东道国的反倾销压力不大,倾销的总体效果也是不明显的,对此类产品的倾销是不明智的。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是在几乎孤立状态下对倾销利益做出的分析。实践中这种孤立假设是站不住脚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一个市场几乎不可能只有一个倾销国企业和进口国企业的角逐。这意味着倾销者要实现自己的倾销目的,即要挤垮竞争对手,获得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不仅要打败倾销地产业,而且要打败其他所有国家竞争对手,以获得全球垄断地位,这在实践中几乎是不可能的。理论界因此有这种认识:既然反倾销的前提不存在(或不能长久存在),普遍存在的反倾销法律也就成为多余的了。另外,更重要的是,东道国对倾销产品的反倾销行为可以断送这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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