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关于国际贸易中的环境掠夺及我国的对策研究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环境掠夺;跨境污染转移;环境安全论文摘要:发达国家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不断实施环境掠夺,主要表现为污染产业与危险废弃物的跨境转移及其不平等贸易下的隐性资源掠夺等。发达国家的环境掠夺,直接危害了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安全,增加了发展中国家污染防治的成本,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生态资源与能源物质的过度开发,也影响了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应该从六个方面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掠夺。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各国经济的发展,日益扩大的非持续性生产和贸易逐渐超出了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全球环境日益恶化,温室效应的加剧、臭氧层的破坏、热带雨林的减少等,已经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甚至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也越来越多,不仅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也不利于全球环境保护。人类不得不对经济的发展前景及传统的贸易模式进行深刻反思,贸易和环境的协调问题,尤其是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影响正日益得到国际社会、各国政府的关注,成为国际政治、经济领域的焦点问题之一。
环境掠夺是指出于一时的或某集团的利益,采取不适当的措施,开发攫取环境资源而导致资源的浪费、流失、破坏、枯竭的行为。由于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影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条件、发展水平及政策法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发达国家为了自身利益,不顾国际准则,在国际贸易中转移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安全。在此情况下,国际贸易对环境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制造环境风险和环境负担的发达国家享受着较多的环境利益,而处于弱势的发展中国家承担了环境风险和环境负担。因此,笔者认为,发达国家有意以牺牲其他国家的利益为代价来改善他们本国的环境,这一现象就是环境掠夺。 http://
一 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实施环境掠夺的方式
(一)通过国际经济合作、投资等途径转移污染产业
污染产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或问接产生大量污染物以致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产业。发达国家经济实力雄厚,对环境质量要求高,制定了严格的环境标准和法规,而发展中国家环境控制标准低、污染支出成本低、环境法规松散。为了逃避本国严格的环保法规,发达国家的企业通过国际经济合作、国际投资或跨国公司经营的途径,将一些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比如化学、能源、橡胶、塑料、制药、皮革、纺织、印染、石油化工、电镀、造纸、金属冶炼等夕阳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不仅直接掠夺发展中国家的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而且使发展中国家成为其“污染避难所”。例如,石棉属于较强的致癌物质,在欧美属于控制使用的产品,美国的MONBIL公司和欧洲最大的石棉制造公司等就到印度合资、投资办厂,并将产品出口到东南亚。日本为了避免承担环境成本,将60%以上的高污染产业转移到东南亚地区和拉丁美洲。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占我国全行业资产比重最高的l0个行业基本上都是棉印染、毛染整、丝印染、制革、毛皮鞣制等制造业,且一半以上为污染密集型或轻度污染产业。截止到2007年8月15日,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建设的“我国水污染数据中心”网站发布了全国各级环保局公布的违规企业“黑名单”,出现在污染企业名单上的跨国公司共有90家,涉及食品、电子、化工、机械制造等诸多行业,这些跨国公司绝大多数来自日本、美国和欧洲各国。 http://
(二)通过出口贸易转移危险废弃物
为规避高昂的废弃物处理费用或者出于成本对竞争力影响的考虑,发达国家一些部门和企业将生活垃圾、工业废渣以及放射性核废料等废弃物直接或假借正常货物的名义输出到发展中国家。据绿色和平组织的调查报告,发达国家每年正以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危险废弃物。
我国是危险废弃物转移的重要目标国,废弃物入境数量巨大,增势迅猛。十年来全世界每年制造的有毒塑料垃圾中的70%最终都通过非法渠道进人了我国。其中美国每年将近60%的电子垃圾出口到我国。2006年英国向我国出口了20多万吨用于再循环的塑料垃圾、200万吨废纸和纸板、大量废旧钢铁和电子产品。
(三)通过不平等贸易隐蔽性掠夺环境资源
目前发达国家的贸易结构侧重于工业和服务业,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结构侧重于农业和初级产品,主要出口木材、矿物、农产品等初级产品及以初级产品为原料的纺织品。这种生产与贸易的格局,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以其国内资源的高强度开发甚至掠夺性开发来取得自由贸易的收益,其生态价值没有纳入生产成本。而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环境资源,以低于实际资源价值的市场价格向发展中国家进口初级产品,而后又将由初级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高价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以资源加工获取高额利润,最大限度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资源。 http://
二 国际贸易中存在环境掠夺的原因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国际贸易中存在环境掠夺的根本原因。发展中国家有着发展经济的迫切需要,其政府在经济发展上的压力往往大于在环境和生态问题上的压力。为了获得发展经济急需的资金、技术、物资和设备,许多发展中国家盲目追求外资规模和速度,放宽对外国投资设立企业的审查标准,允许高污染行业在本国设立,这给发达国家实施环境掠夺提供了机会。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环境标准的差异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环境标准的差异直接造成环境成本和垃圾处理费用的差异,这是国际贸易中存在环境掠夺的内在动力。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经济日益融合,生产要素的跨国界流动日益频繁,市场规律决定了国际资本的流向总是由高成本域向低成本域流动。发达国家凭借其贸易大国的地位和先进技术的优势,制定了苛刻的环境标准,直接提高了污染产业、废弃物在发达国家境内的处理成本。而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较低,给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转移污染提供了操作空间和机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发达国家将本国禁止或淘汰的行业、生产设备出口到发展中国家,不仅避免了高额环保费用的支出,还能从国际贸易中获取利润。 http://
(三)发展中国家有关环保的法律不完善
发展中国家环保法律的不完善也是导致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实施环境掠夺的重要原因。有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环保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往往屈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对输人的废弃物、污染产品和设备并没有严格禁止,甚至还对外资设立污染行业持鼓励态度;另一方面,允许企业以申请排污许可证的零成本方式取得排污权,使得环境被廉价甚至无偿使用。
(四)缺乏有效的国际经济协调机制
从国际层面看,目前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及规则主要有《内罗比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21世纪议程》、《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wr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等。这些国际法规及规则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又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例如《巴塞尔公约》,该公约没有从根本上禁止对危险废物的国际贸易,规定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国家可以从事此类危险废物的贸易。从公约的措词来看,这些限制条件的规定是不明确的,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公约认为在进口国需要有关废物作为再循环或回收工业的原材料的条件下,危险废物的国际贸易是允许的。但公约没有规定如何对这类贸易进行控制,尤其是对进口国的环境造成损害时,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很多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及规则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输出者及输出国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没有涉及以直接投资方式将污染密集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责任问题,对由于转移污染密集产业、产品、技术造成对发展中国家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进行补偿问题也没有作出规定。这就造成了国际贸易中严重的污染转移问题缺乏有效的国际经济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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