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简从倾销认定看反倾销的贸易保护功能
论文关键词: 反倾销 倾销认定 贸易保护主义
论文摘要:倾销认定是反倾销法实体规则的一个重要问题。反倾销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抵制 国际贸易 中的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又具有贸易保护功能。反倾销法中对倾销认定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导致了反倾销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得反倾销的贸易保护功能能够轻而易举地得以实现.编辑。
一、倾销与反倾销的 经济 理论;
倾销(dumping)一词源自北欧国家 语言 ,据《牛津 英语 词典》解释,原意为将大宗货物或其他东西倒翻、倾卸及抛弃。美国著名 经济学 家雅各布·瓦伊纳(Jacob Viner)最早对倾销下过定义,即“全国性 市场 之间的价格歧视。”
当今,各国 法律 对倾销的定义,一般源于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又称《反倾销协定》):“如果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就是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另一国市场销售,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因此,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必须首先了解国际上现行的“倾销认定”原则。论文代写 http://
二、国际上现行的“倾销认定”原则;
在遵循总协定基本规则的前提下,美国法律规定,“某一外国产品正以,或很可能以低于‘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的方法在美国销售”,这种销售行为便是倾销。前欧共体法律规定:“如果某种产品对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为该出口国确定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该产品就是倾销产品。”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 条的规定与欧盟、美国反倾销法和总协定的规定基本一样。
倾销认定是对倾销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前提和条件。在倾销认定中,有三项基本内容,即正常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确定及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
(一)、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Normal value)有时又被译成“正常价格”(Normal Price)。在国际反倾销倾法中,正常价值是各国在判定他国出口货物是否构成倾销事实时,所采用的一项价格标准。根据总协定的规定,反倾销案中产品正常价值主要由三种正常价格构成: 国内市场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
1、国内市场价格,又称国内销售价格,即在正常贸易条件下,产品的出口国国内供消费的价格。总协定反倾销法称其为“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论文代写 http://
2、第三国价格,又被称为“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总协定反倾销法称它为“ 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
3、结构价格,又称构成价格。总协定规定,如果倾销产品没有国内市场价格和第三国价格,则可以用“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 成本 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来计算其正常价值。
4、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
根据西方 国家法 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前述三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只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国家控制经济的产品。依据西方国家的观点,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是在“正常贸易情况”(即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场条件发生作用的情况)下确定的,价格已经被扭曲,不能反映出产品的正常价值。用这种价格与出口价格比较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是不恰当的,而应采用某一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或进口国价格,即替代国(surrogate country)价格,或采用结构价格、第三国对进口国的出口价格、以及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来确定其正常价格。过去多年中,欧盟、美国等西方国家一直视中国等社会 主义 国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他们采用替代国制度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给中国产品出口造成的损害是十分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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