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59226 发表于 2018-7-15 20:16:43

2018国际贸易商品条件中品质\数量条件的案例剖析

  ◆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品质条件和数量条件是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主要交易条件。本文通过相关案例分析,了解品质、数量在合同和商品条件中的重要性,以加强对相关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促进外贸知识在业务实践中的正确运用。
  关键词:品质条件 数量条件 案例分析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商品条件属于基本交易条件,主要包括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和商品检验五大条件。其中商品的品质、数量属于主要交易条件之一,是买卖双方交易磋商的首要条件,也是签订和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包括商品的物理和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等多个方面。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表示商品品质常见的方法有两类:一是实物交易,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交易;二是用文字表示商品的品质,主要包括凭规格、等级、标准交易,或凭说明书和图样、商标和牌名、产地名称交易等。品质优劣直接决定着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是商品在国际市场上非价格竞争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合同中的品质条件也是构成商品说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业务中,不断改进商品品质,既可以增强出口竞争能力,提高商品的国际声誉,还能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增强国际购买能力。商品的数量包括重量、数量、长度、面积、体积和容积六个主要方面,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很多商品的数量是用重量作为计量单位的,常见的计重方法有毛重、净重、公量、理论重量、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等。国际贸易业务中通常采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美制、英制和国际单位制四种,使用最广泛的是公制基础上的国际单位制,我国也使用国际单位制。在进出口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正确掌握成交数量,订好合同数量条款对国际贸易实践十分重要,它不仅关系到进出口业务量的完成,还涉及到企业经营意图的贯彻和合作关系的建立。本文从商品品质和数量条件的几个案例出发,探讨商品品质和数量条件在贸易实践中的重要作用。http://

  
  正确订立品质条款
  
  案例介绍。我国某公司向东南亚某国出口一批红枣,合同规定为三级红枣。我方发货时发现三级红枣无货,在未征得买方同意的情况下,用二级红枣代替了三级红枣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照旧,货抵买方后,遭到买方拒绝。
  案例分析。从案例上来看,似乎我方是由于国内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迫不得已在自己受到损失的前提下以好充次,尽量照顾贸易伙伴的需求,以顺利履行合同。然而,按照80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必须与合同约定的质量完全相符。如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约定品质不符,买方有权提出索赔,也可以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物,当然也可以拒收货物甚至撤销合同。我方自作聪明,结果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买方手里,买方有权拒绝收货。此时我方应积极与买方沟通,尽最大的可能减少损失,可以在交易的其它各个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包括降低商品价格等,争取与买方达成谅解,使买方能够收货。如果买方坚持拒收并提出索赔,我方也应积极行动,要求买方负责好货物的保管、仓储等义务,并尽快在该国联系新的买家,以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因此,在谈判磋商和缔约过程中,正确订立品质条款极为重要。 论文网 http://
  
  凭样品交易
  
  案例介绍。我国某企业向日本出售一批土纸,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品名栏内,载明土纸即为手工制造书写纸。在卖方发运的商品及包装上还贴有标签,并印有手工制造字样,而且卖方在发票、提单、品质与质量检验证书和产地证书中,也都载明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据该国XX制纸实验场鉴定证明 抄纸及干燥工序,均为机械操作,故不应表示为手工制纸。买方据此向卖方索赔。而卖方拒赔,理由是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操作,并显示其特点。
  案例分析。我方拒赔的主要理由是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并按本国行业习惯均表示为手工制造;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凭样品交易时,应当注意双方对货物品质在不同地区的理解差异,明确货物的品质标准究竟是依照样品还是强调完全手工。为了保持经贸往来,加强经贸联系,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关人士调解,双方取得谅解,中方赔偿部分损失。
  由于国际贸易中的商品种类繁多,为避免或减少争议,经常会用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可以使用买方样、卖方样或对等样品三种常用方法。在使用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在合同中标明样品的号码,由于样品交易的特殊性,要做到样品与所交货物完全一致几乎不可能,因此应订立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nd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品质与所交样品大致相同)条款。为避免凭样品交易时由于理解的差异经常出现的争议,作为出口商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采用样品交易时应保留复样并编码,以便核对。为了公正起见,可以采用封样的做法,由公证机关监督,双方在样品上作铅封标志,作为日后处理争议的依据。二是卖方提供样品时质量应适中,能较为真实地代表销售商品的品质。样品质量不宜过高或过低。如质量过高,会导致买方索赔;质量不好,会影响价格和销售。三是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应该注明仅供参考;样品与大批量交货不可能完全相符时,应在合同中增加机动幅度条件。四是如果样品由买方提供,卖方必须制造出对等样品寄送买方确认作为货物品质的标准;还应明确由买方提供样品时,合同必须规定若出现知识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五是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卖方应尽可能慎重使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以免造成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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