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55832 发表于 2018-7-15 20:10:17

2018湖北企业遭遇印度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的分析

  湖北企业遭遇印度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的分析 代写论文 http://

印度已成为湖北企业重要的目标市场。据武汉海关统计,2010年,居湖北省出口市场前7位的国家或地区依次为:欧盟、美国、东盟、中国香港、印度、日本和韩国。湖北省对印度贸易额位居对日本和韩国贸易额之前,列第5位。但是两方产业结构相似,进出口商品贸易结构相似,竞争性较强,湖北企业对印度出口引发了频繁的国际贸易救济调查。2005年至2010年,印度对湖北企业发起国际贸易救济调查19起,位居发展中国家发起调查数第一。
   本文基于历年湖北企业遭遇印度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的案例资料,分析印度对湖北企业发起国际贸易救济的主要特点,总结教训,提出对策措施,为湖北企业应对印度国际贸易救济调查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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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印度对湖北企业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特点
  
   (一)反倾销是印度对湖北企业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手段
   2005年至2010年,印度对湖北企业共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情况如下:2005年,反倾销调查1起;2006年,反倾销调查3起;2007年,反倾销调查1起;2008年,反倾销调查5起;2009年,反倾销调查4起,一般保障措施调查2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1起,发起调查数和形式达到峰值;2010年,反倾销调查2起。印度对湖北企业共发起调查19起。其中,反倾销调查16起、一般保障措施调查2起和特别保障措施调查1起,尚未发起反补贴调查。反倾销已成为印度对湖北企业进行贸易救济的主要手段,占84.21%。 作文 http:///zuowen/
   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开始对湖北企业发起保障措施调查。2009年,印度对湖北企业共发起3起保障措施调查,分别是苛性纳和热轧钢卷、钢板和钢条一般保障措施调查、汽车前桥梁和转向节特别保障措施调查。其中,热轧钢卷、钢板和钢条案、汽车前桥梁和转向节案,由于证据不足被印度当局取消调查。
   (二)化工产品是印度对湖北企业反倾销调查的重点
   印度对湖北企业发起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的涉及产品领域较广。截止2010年,印度对湖北企业发起国际贸易救济调查涉及:化工产品9起、机电产品5起、钢铁产品3起、纺织品1起、高科技产品1起。其中,化工产品是调查的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高新科技产品被调查趋势呈现。2009年9年4月,印度对中国SDH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是我国也是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首次遭遇国外的贸易救济调查,湖北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涉案。该案初裁认定倾销成立,对上述企业征收CIF的236%的反倾销税率。终裁将税率提至CIF的266%,这给湖北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三)启动调查的随意性大,实施措施的持续时间长
   印度启动对中国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的随意性较大,且表现出针对一种产品,发起多种贸易救济形式的调查趋势。因此,实施措施的持续时间较长。
   季戊四醇和前桥梁、转向节反倾销案是其典型表现。季戊四醇案(14/16/2004-DGAD)自2005年发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2005年,印度当局进行反倾销立案,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2006年2月2日,肯定性终裁发布。2010年3月26日,日落复审立案。2011年3月25日,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发布。2011年6月14日,印度当局又决定延长征税期至5年,至2016年6月13日止。
   前桥梁、转向节案(14/19/
  2008-DGAD、F. D- 22011/21/ 2009)
  表现出多种贸易救济形式在同一产品的运用趋势。2008年12月,印度当局发起反倾销调查,湖北3家企业(湖北三环车轴有限公司、湖北三环锻造有限公司和湖北三环汽车方向机有限公司)涉案。2010年3月5日,印度肯定性终裁发布。但是,在该案初裁尚未公布之前(2009年4月2日),印度当局又就汽车前桥梁、转向节启动特别保障措施调查,此次涉案产品从5类扩大到8类,仍旧是上述3家企业涉案。频繁的国际贸易救济调查使企业疲于应付,让湖北省严峻的外贸出口形势雪上加霜。
   (四)印度对湖北企业的反倾销最终实施措施的比重高,后果严重
   2005年至2010年底,印度共对中国发起142起反倾销调查,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有109起,占比76.76%,高于欧盟(70.70%),低于美国(85.29%)。对湖北企业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全部作出裁决),其中采取措施13起,占81.25%。高比重的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极大地损害了湖北企业的利益。比如,2005年季戊四醇案中,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至印度的季戊四醇因遭遇印方高额的反倾销税使其出口额锐减。2005年该企业出口额1667万美元,其中出口印度占20%;2006年出口额减至1351.5万美元,其中出口印度的份额所占比重已由20%减至5.1%。2010年,湖北出口到印度的纯碱遭遇印方高额反倾销税制裁,致使湖北涉案的三家企业共损失900万美元。 代写论文 http://
  
   二、湖北企业应对印度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的教训
  
   (一)问卷填写不完整,应诉准备不充分
   湖北企业在多起案件中,因填写的问卷资料不完整,如关于反映正常价值(Normal Value)的相关资料等不完整,应诉准备不充分,遭遇了惨痛的教训。
   根据印度反倾销条例附件一7(2)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应由一个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第三国价格或结构价值决定。如果印度当局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将以最佳可获得信息确定正常价值,直接采信申诉方的资料,作出对印度企业最有利的裁决。
   SDH案(14/2/2009-DGAD)中,印度当局初裁认为,既然无法获得一个具有明显特点的市场的相关产品的价格和成本的信息,并且,应诉方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就一个合适的第三方替代国提出建议。因此,根据最佳可获得信息原则确定正常价值,并以美国和欧洲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替代国。最终计算出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征反倾销税为CIF的236%。
   纯碱案(14/17/2010-DGAD)中,印度当局初裁认为,因湖北三家涉案企业没有提交关于正常价值的问卷,印度当局决定以结构价值计算纯碱的正常价值,即:(1)基于国际市场行情的焦炭价格;(2)国内最高效生厂商的单位原材料消耗量;(3)国内最高效生厂商的转换成本;(4)国内最高效生厂商的销售和管理成本;(5)加上5%的出厂价的利润。基于此,印度当局最终计算出湖北企业USD38.38/MT的高额反倾销税。 论文网 http://
   (二)难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应诉之路受阻
   根据印度反倾销条例附件一8(2)和(4),任何印度反倾销调查开始时,中国应被假设为非市场国家。但印度反倾销条例附件一8(1)和(3)又规定,只要中国企业向印度当局提供足够有力的信息,以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标准,就能单独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印度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分别是:(1)企业的产品价格、成本、投入、产出等是否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做出,排除政府的实质性干扰;(2)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情况是否因该国以前的非市场经济体制而发生重大扭曲;(3)企业是否严格遵守破产法和财产法;(4)应诉公司所采用的汇率。
   但遗憾的是,至2010年底,无一家湖北企业获得印度市场经济地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印度当局往往以应诉企业是国有企业或具有国有股份为由简单否定其市场经济地位。SDH案(14/2/ 2009-DGAD)中,印度当局终裁认为:由于武汉邮电科学院持有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而武汉邮电科学院本身系国有企业,印度当局因此断定:可以非常清楚地认定国家对企业经济日复一日(day to day)的干预是不能排除的,因此,该公司为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营(operating under NME conditions)。印度当局还以类似措辞拒绝了季戊四醇案、乙基氯化物案中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晨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 论文网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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