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投资协定协调的路径分析
一、文献综述随着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全面启动,对其国际投资协定协调的研究也不断增加。
许多学者从协调宗旨、协定内容、实际效果、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研究。魏艳茹(2011)的研究发现中国与东盟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仪对双方保护水平参差不齐的效果有悖与促进彼此间国际直接投资的宗旨;双方应逐步推动投资协议的完善,并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废除此前签订的不协调的双边贸易协议。马静、林红烈(2012)对自贸区的投资政策协调的研究表明当前的双边投资协定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投入准入制度和国际投资公约也存在一定问题,建议设立投资协调机构,强化投资协调机制建设,建立一体化、制度化的投资政策协调机制和制度。李娟(2012)等认为国际投资条约中有的侧重投资保护而有的强调投资自由,这两者之间往往存在潜在的冲突,解决途径是适应双边投资协定签订后国际国内社会的变化,以动态的解释方式使新旧条约之间的冲突实现和谐,由于条约冲突的复杂性,我们不能完全消除条约的冲突,但可以尽最大限度地减少条约的冲突。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投资协调状况
国际投资也称对外投资或海外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通过跨国流动和营运,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而国际投资协调则是国家之间为排除区域内国际投资领域障碍,推动投资发展,调整资金流向和投资利益分配,促进区域经济开发和均衡发展,实现区域内投资自由化而进行的对投资政策、对外投资管理和外资政策等的协调。在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过程中,国际投资和国际投资协定协调不仅直接影响着自贸区生成要素的流动,还关系到自贸区内各国财政利益的实现和经济的发展。因此,立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的现实,理解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协定协调的现状和问题,是实现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协定协调的关键。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投资,主要包括中国与东盟各国利用外资和中国与东盟各国间的相互投资两个层次,它们既反映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协定的基础,又提出了加强国际投资协定协调的必要性。
1.中国和东盟各国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
2004年以来,东盟成员国吸引外资的能力不断增强,当年外国直接投资(FDI)达到303.67亿美元;2005年,流入东盟十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为380亿美元;2006年和2008年,东盟十国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总额达到了707.27亿美元和668.915美
具体看来,在东盟成员国中,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和印度尼西亚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增长幅度较大。2006年,外国对泰国直接投资净额达到3077亿泰铢(约94.5亿美元)当然,新加坡、柬埔寨、老挝等国也十分重视吸引外国投资。作为亚洲经济增长较快的国家之一,新加坡、柬埔寨、老挝、缅甸等国也十分重视吸引外国投资。作为亚洲经济增长较快的国家之一,新加坡一直以其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受到外国投资者的青睐。投资主要来源于英国、荷兰、日本。柬埔寨外国投资也不断增加。2005年,柬埔寨外资总额5.8亿美元,2006年为7.47亿美元,比上年增加28.8%,2008年外国直接投资为7.5亿美元。
近年来,中国实际使用外国直接投资额也不断增长,2005年为724.06亿美元,2006年为694.68亿美元,2007年为835.21亿美元,2008年达到了923.95亿美元。
2.中国和东盟相互间的对外投资
东盟各国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同时,也不断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新加坡、文莱、泰国等国,而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国家如越南、缅甸、柬埔寨等更多的主要是吸引外国投资。例如,2004年,新加坡开始推行区域化经济发展战略,大力向海外投资,新增海外投资总额243.22亿新元,主要投资于中国、马来西亚、印尼和文莱。文莱在海外也拥有庞大的投资,金额约有400亿~500亿美元。东盟国家对中国直接投资总额也很庞大。截至2008年年底,东盟国家在中国实际投资520亿美元,占中国吸引外资的6.08%。中国在积极吸引外资的同时,对外投资规模和范围正在不断扩大。2008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达21.8亿美元,同比增长125%。
可见,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投资关系正日益密切,双边投资额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增长。但同时也要看到的是,中国和东盟各国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引资博弈和竞争。因此,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规范化,创造更加稳定有序的投资环境、协调解决投资领域的重重矛盾以及各国国内外国直接投资法规的杂乱等,国际投资协调不仅重要而且必要。
三、国际投资协调存在的问题
1.双边国际投资协定存在缺陷
目前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双边协定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双边投资协定中有的签订很早,有的有效期较短,虽然这些条约仍未失效,但除了中国与文莱、缅甸协定的有效期分别规定到2015年和2016年,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协定自动延续进入第二个10年有效期外,中国和东盟其他国家的协定都处于随时可被任何一方终止的状态;另一方面,从内容上看,中国与东盟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属于传统的发展中国家投资保护制度范畴,协定中的某些内容已明显过时。如这些规定中虽然都规定了一个相互投资政治风险保证的内容,但各个协定对某些具体内容的规定却不尽相同,在法律适用上难以完全协调;而在投资原本和收益的汇出方面,各个双边规定虽均要求缔约一方应允许另一方的投资者自由转移与投资有关的款项,但是各个协定对于可转移款项的范围、转移的方式、转移的货币及适用的汇率等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在对外资企业的征用或国有化方面,中泰、中马、中越等规定的征收条件、补偿数额、补偿时间等方面有着多种不同规定;同时,囿于时代的局限,这些协定并没有规定关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关于投资自由化的条款以及促进投资便利化的内容。因此,中国与东盟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不仅效力不稳定,而且存在着明显的不完备,不协调。
2.法律法规保护不完善
东盟国家虽已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和权益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护,但东盟国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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