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外国企业扶持政策举措与其启发
一、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举措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最活跃的成分,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问题都极为重视,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共同政策取向,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完善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多渠道融资等一系列手段,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综观他国经验,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国家。
( 一) 制定法律法规
法律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出台了相应法律,中小企业的法规体系已成为许多国家经济法规或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已成为发达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
1. 美国的单行立法模式。早在 1953 年,美国就制定了《中小企业法》,该法案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权益,是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在此基础上,美国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在市场经营、融资和竞争方面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如《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旨在反托拉斯,保障公平竞争; 《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等,旨在更主动的保护、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其创新,促进其发展。此外,美国政府还设立专门规定,以支持中小企业加入政府采购市场,如《联邦政府采购法》规定: 10 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优先向小企业采购,并给予价格优惠; 联邦政府采购合同的 23% ( 按金额比例) 必须给予小企业。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主要采取制定专门单行法律的办法,颁布了一系列专门的中小企业单项性法律,其规定虽涉及小企业经济行为的方方面面,但还没有自成体系,只是众多单行法规的集合。
2. 日本的系统立法模式。日本规范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立法先行。1963 年日本政府为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内涵、市场地位和业务经营等内容,有力推动了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日本实施的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包括金融支援、税制支援、创业及风险企业和组合支援、经营革新支援、提高技术力支援、IT 化支援、国际化支援、人才雇佣支援、商业物流支援、稳定经营支援等 15 个大的政策,具体达 100 多个政策性项目。此外,每年政府还列有专门预算,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支援。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在世界各国中是最为完备的,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既有基本法,又有单行法规相配套; 既包括了组织法的内容,也包括了促进法和行为法的内容。中小企业立法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与相关政策密切相关,而且法律体系完善,内容健全,可以说是系统立法模式的典型。
3. 德国的分散立法模式。德国联邦政府没有中小企业的单行法规,也谈不上像日本那样有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只是联邦各州有自己专门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德国联邦政府相关的法律中,民商立法、经济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比较健全完善,不同时期制定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反对限制竞争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较多,不仅为中小企业的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而且在创立公平竞争机制、优化中小企业外部环境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法律空间。
( 二) 设置专门机构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从自由竞争、扶大限小,再到积极保护扶持,其中设立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引导成立社会化服务机构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1. 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从 20 世纪 40 年代开始,美国就开始设立扶持中小企业的官方机构,包括隶属国会的中小企业委员会、隶属白宫的总统中小企业会议以及隶属联邦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局( SBA) ,这其中尤以中小企业管理局起着核心作用。SBA 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系列融资服务,拥有总额逾 450 亿美元的商业贷款、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以及 50 亿美元的赈灾贷款额度,帮助小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目前,SBA 在全美设立了近百个区域和地区性直属办公室,管理、联系着一个遍布全国各个角落、各个领域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网络系统。这个旨在支持中小企业的系统包括: 开发公司计划,向州和地方开发公司提供专项融资,使它们能够向当地中小企业进行长期的固定资产融资; 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是惟一由联邦政府资助的风险投资公司,负责为中小企业的增长、扩张提供产权资本和长期的债务融资; 中小企业研究所计划,由 520 所大学联合举办,为中小企业提供具体的管理咨询。
2. 日本的中小企业厅。日本建立了一套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为基础、民间社团为补充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和服务机构。创立于 1948 年的中小企业厅( SMEA) 是日本中央政府管理中小企业的最高专门行政机构,其职能之一是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调查和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中小企业厅负责制定面向全国的中小企业政策,政策的实施由其下属的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和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来具体负责。日本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在全日本设立了 9个分部、8 个事务所、3 个开发所,这些都被称作中小企业支援中心,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都可以向这里的专家咨询。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主要是通过专门设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家金融公库等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实现的,这些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较为优惠的信贷资金。
3. 德国的中小企业局。德国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管理事务的中小企业局隶属经济技术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局下设融资处,具体包括私人银行联合协作室、监督复兴银行业务室、融资政策室和协调调查室,同时与州政府一起提供改善地区经济结构的投资鼓励资金。此外,还有非政府性质的中小企业协会、联合会等行业自我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监督各项计划的实行,或代表中小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等。
( 三) 营造融资环境
形成有效竞争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问题的基础,从国外经验看,这一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政策性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体系下的民间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贷款,政府与民间共同组成的风险投资公司,中小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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