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FOB、CFR、CIF术语应用对比
摘 要: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规定的11种贸易术语中,FOB、CFR、CIF三种术语是实际业务中使用最为频繁的贸易术语。这三种术语有众多相似之处,但在具体使用过程中也有许多差异,对三种术语进行应用对比,有助于实际操作中依据不同情况对术语进行选择。关键词:FOB;CFR;CIF;应用对比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相比,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的特点,因此自19世纪初开始出现国际贸易活动以来,由于各国贸易习惯不同,分处于不同国家的贸易商们便不断出现各种误解、纠纷和争端,从而浪费大量金钱和时间。而在所有的误解、纠纷中,关于风险承担、费用承担、买卖双方责任义务等方面的争端一直位居榜首,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入,贸易术语的出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
贸易术语,顾名思义,即为对外贸易的语言,它是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目前使用的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11种,其中FOB、CFR、CIF三种术语是实际业务中使用最为频繁的贸易术语。这三种术语有众多相似之处,但在具体使用过程中也有许多差异,对三种术语进行应用对比,有助于实际操作中依据不同情况对术语进行选择。
一、FOB、CFR、CIF术语相同点
1.适用运输方式相同
《2010通则》将贸易术语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分为两大类,即水运术语和全能运输术语。FOB、CFR、CIF三种属于均适用于水上运输,包括国际远洋运输、江河运输和内河运输等。
2.交货地点和交货性质相同
《2010通则》对三种术语均做了如下规定:卖方将货物交至船上,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完成交货。由此可见,三种术语的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性质均为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只要将符合要求的单据交与相关责任人即可,无需保证货物一定要到达目的地。
3.风险划分界限相同
《2010通则》规定,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中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或装上船,当货物装上船时,风险转移,卖方完成交货。由此可见,三种术语的风险划分界限均为装运港船上,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4.进出口通关手续的责任方相同
11种贸易术语中,只有EXW术语的出口通关手续由买方承担,DDP术语的进口通关手续由卖方承担,其他9种贸易术语的出口通关手续均有卖方承担,进口通关手续均有买方承担。
二、FOB、CFR、CIF术语不同点
1.后接港口不同
根据《2010通则》对三种术语的含义表述,FOB术语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后接指定装运港,CFR术语译为成本加运费,后接指定目的港,CIF术语译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后接指定目的港。
2.租船订舱和办理保险的责任方不同
根据《2010通则》对三种术语买卖双方的义务表述,FOB术语下由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等告知卖方,并负责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保险;CFR术语下由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买方负责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保险;而CIF术语与CFR术语的不同之处仅在于,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班里运输保险。
3.术语报价的价格构成不同
由于三种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同,因而对应的报价也有所不同。FOB=成本+国内费用+净利润,CFR报价是在FOB基础上加上运费,CIF报价是在FOB基础上加上运费和保险费。
三、FOB、CFR、CIF术语应用对比
1.买卖双方货物损失承担问题
虽然三种术语的风险划分界限均为装运港船上,但不同术语下货损发生的地点不同,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在FOB、CFR术语下,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因此保险的责任起讫范围是从装运港船上至目的地买方仓库;而CIF术语下,由卖方办理保险,因此保险的责任起讫范围是从卖方仓库至目的地买方仓库。由此可见,若货物损失发生在卖方仓库至装运港的途中,在FOB、CFR术语下,卖方将不能从国际运输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而在CIF术语下,卖方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因此在FOB、CFR术语下,卖方为了规避这一风险,可以为货物投保本国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2.船货衔接问题
在FOB术语下,买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这里便存在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因为货未备妥或其他原因未能按时装运,则由此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反之,若买方延迟派船,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运货物,则由此产生的仓储费用、保险费用等支出,由买方承担。CFR、CIF术语下,由于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因此不存在船货衔接问题。
3.装运通知发送时间问题
在三种术语下,卖方都应及时的给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但实际业务中装运通知在三种术语下的作用却不尽相同。在FOB术语下,卖方通常在双方约定装船前20天左右发出,目的在于催船,由于此时并不知晓提单号码及日期等信息,因此FOB术语下的装运通知不含以上信息;在CFR术语下,卖方应在装船完毕后及时给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目的在于方便买方办理保险手续,以便使货物在装上船后得到相应的风险保障,此时的装船通知中应明确注明提单日期、号码、航次信息等;在CIF术语下,卖方也应在装船完毕后给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因其不涉及买方办理保险事宜,因此在发送时间上的要求没有CFR术语苛刻,此装运通知的目的在于告知买方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以及船名航次等。
4.货物在途转售时术语变更问题
在实际业务中,大宗商品在途转售的情况多有发生。由于涉及到不同的贸易方,因此转售过程相当于新一轮的贸易合同谈判过程,双方必须就转售中所采用的贸易术语进行重新商定。当载货船舶尚未起航时,可采用FOB、CFR术语对已装船货物作转售交易;当载货船舶起航后,只能采用CIF术语对已装船货物作转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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