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论GATS体制下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摘 要:“入世”近九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面对服务贸易自由化不断加强的国际趋势,我国应该找准自己在GATS法律体制中的定位,积极参与新一轮的WTO服务贸易谈判,以争取更加有利的服务贸易发展环境。关键词:GATS 服务贸易 定位
一、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和服务业“入世”承诺
1.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入世”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2003年达到1000亿美元;2007年首次突破2000亿美元;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比上年下降6%,但仍达到了2868亿美元,出口和进口分别位居世界第五位和第四位。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还面临着诸多挑战。金融危机阴影犹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我国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较低,国际竞争力不强。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比重偏低,服务贸易行业发展不平衡,与发达国家和世界整体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2.我国服务业入世承诺
在我国入世谈判中,服务贸易是相当关键的内容,服务业在复关谈判的后期被列入谈判议程。从谈判结果来看,中国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的承诺表中承诺在入世后的几年内取消对外资进入和所有权的限制,以及大多数的对外服务企业的歧视,这代表了在WTO中最激进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计划。中国对149个服务分部门作了约束承诺,承诺比例达55%,从总体水平上看,中国的承诺水平与转型国家接近,是发展中国家中最高的,只是略低于发达国家,远远超过了发展中大国的水平。在部门层次上,中国在分销服务、银行服务、保险服务、电信服务、专业服务等敏感部门作出了相当广泛和深入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承诺,甚至超过了许多外国观察者和企业的预期。
二、我国在GATS法律体制中的定位
1.我国是一个特殊的发展中国家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WTO,至今已近9年,然而,中国在WTO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始终没有得到全面确认。实际上,中国的发展中国家身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是无法改变的。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问题一度成为焦点,主要是美国出于谈判的目的而挑起的。
(1)我国不能完全享有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中国在入世谈判时曾提出“入世三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以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为前提”。但谈判结果却是对于WTO下的不同协议,中国可能具有不同的身份。从整体上看,中国没有能够享受到多少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和灵活性,而在市场准入水平上却已经接近于甚至超过了某些发达国家。
(2)我国在WTO有着不同于其他大多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
由于中国的特殊的国情和经济地位,在一些协议上,中国的利益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不完全一致。就多哈回合谈判来说,中国乐于看到多哈回合的成功以及多边贸易自由化取得进展,并且,中国的利益主要集中在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方面,而不像非洲、南美洲的发展中国家非常关注农产品的市场准如和发达国家的农业补贴问题。在服务贸易方面亦是如此,中国也已作出了非常高水平的市场准入承诺。这意味着中国在这些领域已经没有更多的可以出价的筹码。
2.我国在GATS法律体制中的定位
(1)我国的发展中国家立场
我国一直以来坚持自己的发展中国家身份,这不仅是我国对自身发展现状的清醒认识,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立足点。首先,我国主要是站在发展中国家立场上参与WTO新一轮的多边谈判的。第一次以成员身份参加2003年WTO部长级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团长吕福源明确指出:“WTO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发展中成员,使发展中成员真正从谈判中受益,是多哈发展议程取得成功的基本保障”。其次,中国作为一个事实上的发展中国家,在对待贸易自由化的态度上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有着许多相似之处。而且,长期以来中国在国际事务中一贯坚持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致力于为第三世界国家主持公道,最后,中国始终坚持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还有着一定的政治意味。中国并不放弃自己的发展中国家身份,这显示出了中国对当前的多边贸易体制和世界经济秩序的一种观念和态度,即在WTO存在利益冲突的两方中,中国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一方。
(2)中国应寻求成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桥梁
中国是一个开放中的发展中大国,既要坚持适合自身发展水平的市场开放进度,也要借助稳定的多边贸易自由化来实现自身的工业化。这就决定了中国WTO中既要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要求WTO更多的体现公正公平,同时,中国在保持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和发展方面也有和发达国家相同的利益。所以,对于WTO中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来说,它们都需要中国在WTO发挥积极的作用,而对于中国来说,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中国同样需要分别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支持。正式由于中国在WTO中的这样一种特殊身份,赋予了中国在WTO中担当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桥梁的角色和作用。这种强梁作用的发挥在新一轮的服务贸易谈判中十分重要。
三、我国对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的参与及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我国对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的参与状况
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发表《部长宣言》决定在2003年正式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并把服务贸易列为谈判议题之首。我国积极参与了WTO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2002年6月底我国向一些主要贸易伙伴提出服务贸易要价;2003年8月底又提交了初步出价,并于2005年香港部长会议前,提交了修改后的出价。同时,我国也收到了包括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成员在内的几十份服务贸易要价单。要价涉及的服务部门相当广泛,包括了一些是我国没有开放的敏感部门,如法律服务中的中国法业务等。要价总体上很高,多数要求取消对外资的所有限制等。
由于在入世之初,我国已作出了非常高水平的市场准入承诺,因此在新一轮的服务贸易谈判中我国进一步开放市场的余地不大。我国主张市场准入和规则谈判的平行与平衡,在规则制定方面,我国参与了包括紧急保障措施、服务补贴、服务的政府采购及国内监管等议题的谈判,对其他一些具体议题,如自主自由化待遇、服务部门的分类、最惠国待遇的豁免以及GATS条款的技术性审议等,我国也提出了若干建议。
由于GATS新一轮谈判保留了“要价—出价”的谈判方式和程序,所以我国重点在“要价”和“出价”两个方面做好策略准备。我国目前服务要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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