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8630 发表于 2018-7-15 15:19:24

2018再谈从倾销认定看当今反倾销的贸易保护问题

摘 要:在当今国际贸易的各种摩擦与发展中,反倾销作为一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已有越来越严重的被滥用趋势,而此种情况会占据越来越多的比重。我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因此,作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之一,反倾销的贸易保护问题应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就此从反倾销法的具体规定分析其贸易保护主义性质,为下文进一步剖析其倾销认定所反应出来的当今贸易保护问题奠定基础,旨在为我国走出倾销和反倾销两重困境提供参考。
关键词:反倾销法;倾销认定;贸易保护问题
  自1904年,加拿大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法,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效仿。百年来,反倾销的“大旗”在国际贸易领域越来越频繁的被各国举起,这是在真正发挥 “消除价格歧视,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吗?一些专家、学者们对这一问题莫衷一是。如今,进入21世纪2010年,中国商品遭遇反倾销更频繁。美国连续对从中国进口的白羽肉鸡、礼物盒及包装丝带等多项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欧盟2月17、18日连续两天对我国三聚氰胺、铜版纸发起反倾销调查。不仅仅是欧美发达国家,2月1日,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PVC胶膜也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是印度2010年以来对中国发起的第3起反倾销调查。从一系列相关事件可以看出,在后危机时代,已跃升为最大出口国的中国面临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案件存在客观的必然性。因此,铸剑坚实的国际贸易保护措施壁垒尤为重要,以下本文做了一些思考性的探讨。
  一、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主义性质
  从反倾销的主体看,由过去传统的几个发达国家指控倾销转变为反倾销全球化。反倾销作为贸易救济的主要形式,长期以来一直是发达国家保护本国市场和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伴随着中国出口贸易额的快速增长 ,国外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根据WTO的反倾销统计,1995~2006年中国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案达 1245起 ,其中发达国家 526起 , 占42 .2% , 发展中国家719起, 占 57.8%。2007年上半年,国外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数 20起,但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案就有 16起 ,是发达国家的4倍。从发展中国家的国别看 ,对华发起反倾销的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大国 ,如:印度、土耳其、阿根廷、南非、巴西、墨西哥等。在全球大经济金融危机的背景下,2009年前10个月 ,我国就接受了涉及多个领域、 行业的多起反倾销调查。例如: 3月秘鲁国家反垄断和保护知识产权局倾销和补贴调查委员会公布决议 ,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纺织材料作为鞋面的便鞋和运动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6月美国某公司向美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 ,请求对中国进口编织电热毯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等等。从上述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可以看出 ,当前国际反倾销的主体已经由原来的几个发达国家转变为反倾销全球化。
  从反倾销运用的手段来看,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在经过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后 ,各成员国的关税税率已经大幅降低。进口关税税率的下降 ,使得利用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下降 ,新的更有效的贸易壁垒 ,如反倾销结合反补贴、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等层出不穷。以中国出口大蒜为例 , 2009年 1~4月出口大蒜数量为 602,983,0吨 ,同比增长 7.5% ,金额为 23, 409 . 6万美元 ,同比下降 20 .2% ,平均单价为 388.2美元/吨 ,同比下降25.8%。但是 ,反倾销和技术壁垒一直是大蒜出口的两大“ 拦路虎” 。长期以来 ,我国大蒜出口价格比较低 ,许多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大蒜企业 ,一直寻找时机对中国大蒜实行反倾销调查。近几年来,日本、欧盟、 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对从中国进口的农产品制定了苛刻的技术标准。从世界各国反倾销运用的手段来看 ,已经由单一的关税壁垒转变为反倾销为主导的多元化非关税壁垒。
  从反倾销的应诉情况来说,我国在2009年 9月 27日商务部颁布了新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 ,简称“新规”。相比较 4年前出台的旧规 ,新规重点突出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发挥的作用 ,几乎涵盖了应诉工作的整个流程。 新规指出 ,行业协会应成为应诉企业和商务部的桥梁。除了对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和贸易救济案件信息收集反馈机制的建立外 ,还要建立律师信息库 ,这样就可把在代理行为中曾严重影响或损害我国企业、行业利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知应诉企业。因此,从世界各国反倾销的应诉情况来看 ,由过去怠于应诉变为积极应诉 ,并取得良好效果。
  世界贸易的发展方向是自由贸易。当然,反倾销这种作用的发挥是有限度的,如果超过“保护正当利益”这一最低的限度,反倾销法就会演变,结果成为一种贸易保护需要的措施,一种被WTO所允许,具有形式合法、实施方便、效果显著,且有效程度超过关税壁垒的贸易保护措施。
  二、从倾销认定看当今反倾销的贸易保护问题分析
  1.倾销认定的主观性过强
  近年来,随着西方国家经济不景气现象的严重,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功能随之增强,倾销概念范围扩大就是证明之一。目前,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口即使同一产品在国内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也将作为倾销对待”。美国反托拉斯法虽也界定:如果企业已经固定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企业以低于平均成本价格出售产品是一种正常的行为。然而,如果违反目前的规定,也会受到反倾销法的制裁,这就再一次验证了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功能。正如波斯纳所言:“实际引发反倾销、反补贴税和其他针对外国生产者的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措施的考虑远远不仅是对掠夺性定价的关注。最关键的问题是为了保护美国产业免受真正低成本的外国生产者的竞争,而不论外国生产者的成本是否是由低薪金、低污染控制和其他管制成本、良好的经营管理、良好的工作条件,更现代化的工厂和设备引起的”。因此,反倾销法概念范围扩大其实仍为保护贸易。
  2.要认识到反倾销法规有其非客观性标准
  反倾销调查中,从规定到形式都最重视数据,无论是GATT1994反倾销法,还是美国反倾销法都确立了BIA 规则。剖析一下,其实质不言而喻。何为数据?只不过是一种对研究者或者调查当局有利的选择而已,支持被调查对象论点会成为数据选取中被忽略部分。如此之下,产品出口者怎能预知其产品是否会遭遇反倾销措施?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或者一个统一标准来分析数据,必然会出现以非客观标准为依据的裁量,反倾销具有贸易保护的功能也略见一斑。
  3.价值计算方面时有不确定性因素
  在反倾销调查中,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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